pioneerhank wrote:
現在並沒有明文規定在高速公路內線道超完車後,就必須回到中線道或外線道,而且也沒有被舉發的案例,目前只有在內線道時速開80公里被舉發的案例。在目前並沒有行駛在內線道超出最高速限就不會被罰的情形下,我覺得即使你開時速200公里,你也沒有權利閃燈要求前方正以最高速限行駛的車輛讓道,就算對方讓道讓你通過,你也應該心懷感謝,人家不是有義務要讓你過。我們高速公路目前又不是有'無速限'的路段,所以別把德國無速限高速公路的那一套來評判。我覺得有失公允!
既然你要超速行駛,就別把別人拖下水,為了你,還要超速讓道,讓你過。既然敢超速,就自己找出可超車的路線行駛。如果,開高速(120公里以上),變換車道,你會害怕,要不表示你的駕駛技術還不行?要不就是你的愛車底盤沒有很穩?那就別超速行駛了,乖乖遵守高速公路最高速限規則吧!
.(恕刪)
法令規定的很清楚
第 47 條 汽車駕駛人超車時,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一千二
百元以上二千四百元以下罰鍰:
一 駕車行經彎道、陡坡、狹橋、隧道、交岔路口、道路
修理地段、市區交通頻繁處所超車者。
二 在學校、醫院或其他設有禁止超車標誌、標線處所、
地段或對面有來車交會或前行車連貫二輛以上超車者。
三 在前行車之右側超車,或超車時未保持適當之間隔,
或未行至安全距離即行駛入原行路線者。
四 未經前行車表示允讓或靠邊慢行,即行超車者。
五 前行車聞後行車按鳴喇叭或見後行車顯示超車燈光,
如車前路況無障礙,無正當理由,不表示允讓或靠邊慢行
第八條
汽車行駛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其車道之使用,略....
三、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有人講, 在內側 以最高速限行駛 就可以,
但是問題是, 每輛車錶速不會完全一樣,
有人在內線以100行駛, (有時9x , 有時接近100)
但就是有人會相同 100 錶速慢慢的貼近. Why ? 前面的車真的也開100嗎. 是啊, 前車說錶速100...

問題是, 這就形成 堵塞行車之狀況, 後面會跟來一串車. 路隊長真偉大...

而且在需要利用超車道時, 通常會加速到 中線車速 +10~20 比較好超過中線車,
這時100 的內線的車就被稱為龜車, 或說是佔用內線, 或說技術性阻擋.
龜車又說了, 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 要超車自己想辦法...
唉, 和主題扯遠了......
外線-給慢車走,
中線-依速限行駛跟上車流,
內線-超車後回中線行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