晚上中山高內線開120被閃大燈

內車車道超車
好像被無限上綱的討論了
法理上-
假如今天限速110 前面車子開110 你開130要超車
你跟條唄唄說前面車子不讓你過
你猜誰會被開單??

情理上-
應該做個研究,一台車由時速110內線切換到中線時速110
中線後面原本的車速會減慢多少?
影響的是多少台車?

總結 -
要"超速"超車看個人技巧
前面要讓的就直直開過去
前面不讓的就自己想辦法...開路肩??
charlietang104 wrote:
唉,所以多年來政府只...(恕刪)

+1
說的沒錯~
只要有人比你快
就得讓路
不管你是否已經達到速限
因為在車速比您快的人的眼裡
你就是龜車

mugen5330 wrote:
不管車速多少,不佔用內側車道 +1
不管車速多少,不要併排 +1


我真的不是很懂.

意思是我用120在超車. 結果後面有人要違規用150超車. 我要先讓他過再換我超車?

意思是台灣的內側道跟德國一樣是無速限的? 只要超車就最大?

怎麼跟政府宣導的講的不太一樣? 到底那個才是對的?

我的認知是就算內側道是超車道. 也頂多只能用最高限速超車吧?

台灣有說超車的時後可以"暫時" 超速嗎?

台北/ Steve Lee
爭這個也沒用,法規怎說都是合理,看你用哪個角度看,我自己是會讓,因為檔到別人不如讓他人方便,這樣交通才會順暢!

你認為沒錯不想讓就不要讓,但不讓會不會被開槍就自己保重了~~

pioneerhank wrote:
現在並沒有明文規定在高速公路內線道超完車後,就必須回到中線道或外線道,而且也沒有被舉發的案例,目前只有在內線道時速開80公里被舉發的案例。在目前並沒有行駛在內線道超出最高速限就不會被罰的情形下,我覺得即使你開時速200公里,你也沒有權利閃燈要求前方正以最高速限行駛的車輛讓道,就算對方讓道讓你通過,你也應該心懷感謝,人家不是有義務要讓你過。我們高速公路目前又不是有'無速限'的路段,所以別把德國無速限高速公路的那一套來評判。我覺得有失公允!
既然你要超速行駛,就別把別人拖下水,為了你,還要超速讓道,讓你過。既然敢超速,就自己找出可超車的路線行駛。如果,開高速(120公里以上),變換車道,你會害怕,要不表示你的駕駛技術還不行?要不就是你的愛車底盤沒有很穩?那就別超速行駛了,乖乖遵守高速公路最高速限規則吧!
.(恕刪)



法令規定的很清楚

第 47 條 汽車駕駛人超車時,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一千二
百元以上二千四百元以下罰鍰:
一 駕車行經彎道、陡坡、狹橋、隧道、交岔路口、道路
修理地段、市區交通頻繁處所超車者。
二 在學校、醫院或其他設有禁止超車標誌、標線處所、
地段或對面有來車交會或前行車連貫二輛以上超車者。
三 在前行車之右側超車,或超車時未保持適當之間隔,
或未行至安全距離即行駛入原行路線者。
四 未經前行車表示允讓或靠邊慢行,即行超車者。
五 前行車聞後行車按鳴喇叭或見後行車顯示超車燈光,
如車前路況無障礙,無正當理由,不表示允讓或靠邊慢行
樓上說的第5條應該是要在不違反速限的情況下吧?

不然要開者高級車的一路想狂呸200所有他前面比他慢的車不就全都違規?

到底違規開200前車不讓算違規? 這樣的法條好像怪怪的.

政府不太可能立這種法條吧? 我覺得這個第5條的立法精神是在不違規超速的情況下吧?
台北/ Steve Lee
五 前行車聞後行車按鳴喇叭或見後行車顯示超車燈光,
如車前路況無障礙,無正當理由,不表示允讓或靠邊慢行

遵守速限應該算是第五條的"正當理由"吧
應該依據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


第八條
汽車行駛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其車道之使用,略....

三、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有人講, 在內側 以最高速限行駛 就可以,
但是問題是, 每輛車錶速不會完全一樣,
有人在內線以100行駛, (有時9x , 有時接近100)
但就是有人會相同 100 錶速慢慢的貼近. Why ? 前面的車真的也開100嗎. 是啊, 前車說錶速100...
問題是, 這就形成 堵塞行車之狀況, 後面會跟來一串車. 路隊長真偉大...

而且在需要利用超車道時, 通常會加速到 中線車速 +10~20 比較好超過中線車,
這時100 的內線的車就被稱為龜車, 或說是佔用內線, 或說技術性阻擋.
龜車又說了, 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 要超車自己想辦法...

唉, 和主題扯遠了......




外線-給慢車走, 中線-依速限行駛跟上車流, 內線-超車後回中線行駛
依照上述討論出來的結果
大部份網友認為內側車道是無速限以及不得佔用內車道的結論

我又想到了兩種情形
1.a車以120開在內側車道~前後均無車
當a車超越中線一台車之後就必需切回中線
但是a車又覺得中線有點慢~所以a車又從內側超車
當下只見a車自己一台在內側與中線切來切去....

2.a車以120開在內線 ~後方b車以130接近
a車切回中線讓b車先過~b車過了換a車切回內線
但b車不得佔用內側~所以b又切回中線
結果換a車在內線~b車又從中線切到內線~又跟在a車後面了
此時就只見a車與b車在玩追逐戰.....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3條第2項

內車道應為超車道,超車後,如有安全距離未駛回原車道,
致堵塞超車道行車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


這法條有那麼難懂嗎?
若您無意跟上車流,煩請離開內車道,別讓大家在您後方排隊,感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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