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31974 wrote:現在的法官已經沒有這...(恕刪) 這言論個人無法苟同,您沒遇過"職業被撞手"嗎?我有兩個朋友各遇過一次。其中一個是在念書時對方在綠燈時故意騎很慢,等我朋友騎到他後面時對方突然緊急剎車,我朋友騎車從後面頂到他,只是非常輕的頂一下,能量還不到100焦耳,對方就跌倒了,我朋友嚇一跳,這種力道頂到花盆它都不會倒,一個成人騎著一台機車照理應該連被頂到的感覺都查覺不到才對。對方爬起來後就指著自己膝蓋"已結痂"的傷疤說要我朋友賠錢,我朋友說你這是之前的傷口,都結痂了,對方馬上用手指摳,摳著摳著就流血了,要跟我朋友索賠醫藥費2000元,我朋友立刻打給我要撈我去,正在通話的同時,對方說"同學,有事好商量,不要撈人來。"又說他有妻小要養,今天晚餐沒著落...我朋友笑了,立刻掏出2000大洋給他。做人做到要靠手心向上過日子,真悲哀,他們就埋伏在你我行車道路前啊!
我的這個官司後來是和解了。簡單來説車禍案件發生的時候,只要其中一方受傷,另一方沒有,那這樣受傷的一方提出刑事的過失傷害就會成立;如果兩方都有受傷的話,刑事的過失傷害罪幾乎不會成立。民事就是關於金額賠償部份,單純提出民事告訴的話,是需要付法官的出庭費,所以很多人都會先提出刑事告訴,然後再附帶民事賠償,這樣是不需要額外的費用。所以當車禍發生之後,不管有沒有受傷都建議去醫院掛急診檢查,這是保護自己的方法。再來就是要去交通大對申請初步判定表,這個是不需要收費的;如果覺得初步判定表有爭議的話可以向監理站申請道路鑒定,這個是要收費的,費用新台幣3000元(不知道價錢有沒有變動),如果對方已經向法院提出告訴是不能申請道路鑒定的,這個要注意。希望這些有幫助到你們。
duke7531 wrote:我的這個官司後來是...(恕刪) 版主請問一下那後面你和解了,那和解的條件呢??是你真的賠了對方嗎?還有肇事責任出來你佔幾成的錯??因為我朋友最近發生與您類似的事情,所以想了解一下
付錢了很心痛 wrote:我先生騎摩托車與一位...(恕刪) 26000的意思是,法官判你一個最輕的過失傷害20天可易處罰金(每天1300元)然後你也不必給政府,給原告,叫他們滾你也免吃案底,省訟若對方的傷跟你的車禍無因果關係,舉證後再上訴但是會這樣判出來 1.因果關係賴不掉 2.有肇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