米咖 wrote:
請問交通法規是否有規...(恕刪)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
第一百四十九條
(八)雙黃實線:設於路段中,用以分隔對向車道,並雙向禁止超車、跨越或迴轉。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四十九條
汽車駕駛人迴車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
二、在設有禁止迴車標誌或劃有分向限制線、禁止超車線或禁止變換車道線之路段迴車。
五、迴車前,未依規定暫停,顯示左轉燈光,或不注意來、往車輛、行人,仍擅自迴轉。
標線是劃好看的
很多人看不懂的

前面就有人打了啊

沒多少錢
加上轉了就走,除非現場看到
不然根本捉不到啊

我就看過一台警用重機
遇上一台汽車突然迴轉
造成跟在後方的汽車急煞,跟在急煞後面的條伯伯差點撞上去
結果就是........警燈一開開單去了

300 ㄇㄟ 爽爽用!!!
billion wrote:
老天啊??
不懂法規還寫的義正言詞!!
法規第一句就是罰則了,"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是沒看到嗎??
如何取締,這更基礎了: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3條:
二、行經設有彎道、坡路、狹路、狹橋、隧道、學校、醫院標誌之路段、 道路施工路段、泥濘或積水道路、無號誌之交岔路口及其他人車擁擠處所,或因雨霧致視線不清或道路發生臨時障礙,均應減速慢行,"作隨時停車之準備"。
要是可以隨時停車,請問為何會發生撞倒車子的問題。
從字面來看 這條文非~常的不科學化
啥麼叫做 "均應減速慢行,"作隨時停車之準備""
沒數據化 沒規定上下限 ,go or not to go
這條文終究只能淪落到嘴泡用而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