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jian wrote:那就請他會同"監理人...(恕刪) 經驗不足的警察可能到這裡就退縮了遇到老練的就叫你去申訴然後再開一張驗車單之後上法院警察出席還可以請公假領證人費就算法官找監理所人員來驗車排氣管上也確實沒有法條上規定的防燙蓋我不是為了反對而反對但是真實情況不是每個警察都那麼好說服啊
djian wrote:那就請他會同"監理人員"並舉出'何以影響行車安全"之事實 ,始得舉發(恕刪) 排氣管沒有隔熱防護裝置,算排氣管設備不全吧應不需會同"監理人員"並舉出'何以影響行車安全"之事實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6條第1項第2款是規定「除頭燈外之燈光、雨刮、喇叭、照後鏡、排氣管、消音器設備不全或損壞不予修復,或擅自增、減、變更原有規格致影響行車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