把但書中的『不堵塞行車』塞進『不堵塞後車』情況
才是贅句中的贅句中的贅句中的贅句中的贅句中的贅句中的贅句中
katana057 wrote:
沒影響,對啊,老早就說了有規則,沒對應罰則,
你就不能把所有資訊串聯起來嗎?
katana057 wrote:
沒影響,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99年度交抗字第359號
裡面的法官說詞假的囉?
Gullit168 wrote:
錯誤觀念得出的錯誤結論
Gullit168 wrote:
就說你的閱讀要加強
法官判是否違規根本不會在意後方有沒有車,
只是剛好這篇判決書的車主後方有車,被拿出來一起鞭
Gullit168 wrote:
車主的狀態為『前方無車、後方有車、未以最高速限行駛』所以違法
只要變為『前方有車』或是『以最高速限行駛』,馬上就變合法
但是『後方有車』變『後方無車』還是違法
代表『前方是否有車』與『是否以法定最高速限行駛』都具有法律效力,可以影響判決結果
但是『後方是否有車』不具法律效力,因為他無法影響判決結果
你硬要把『後方是否有車』塞進高管規則8-1-3才是無意義的舉動
所以才會凹成『有規則,沒對應罰則』的奇怪論述
Gullit168 wrote:
高管規則8-1-3但書明明就有罰則,一堆判例難道是判假的嗎??
Gullit168 wrote:
就說你的閱讀要加強
法官判是否違規根本不會在意後方有沒有車,
只是剛好這篇判決書的車主後方有車,被拿出來一起鞭
車主的狀態為『前方無車、後方有車、未以最高速限行駛』所以違法
只要變為『前方有車』或是『以最高速限行駛』,馬上就變合法
但是『後方有車』變『後方無車』還是違法
代表『前方是否有車』與『是否以法定最高速限行駛』都具有法律效力,可以影響判決結果
但是『後方是否有車』不具法律效力,因為他無法影響判決結果
你硬要把『後方是否有車』塞進高管規則8-1-3才是無意義的舉動
所以才會凹成『有規則,沒對應罰則』的奇怪論述
高管規則8-1-3但書明明就有對應罰則,一堆判例難道是判假的嗎??
黃色小鸭 wrote:
我都懶的說了
明明法官是說 車主開9X堵塞後方行車
車主應加速到110或不願加速就退到中外線避免防礙通行及造成堵塞
法官根本沒說車主堵塞後方行車跟8-1-3的堵塞行車有關連 法官只是描述當時狀況
再來
如果開到110還叫堵塞行車 那法官何必在後面連三次指責車主不以110行駛
直接叫車主滾出內線不就好了
總結:
真會腦補
黃色小鸭 wrote:
單車道在單車的輪子底下啊 問這啥87問題?
katana057 wrote:
前面說的建築法規,明顯說了是給汽機車用的,但你就很酷的假裝說是腳踏車道(自行車道),
你們倆有個很相像的地方,就是不看文or隨便看文斷章取義,先砲再說,
唉,根本無理取鬧,
六、車道供雙向通行且服務車位數未達五十輛者,得為單車道寬度;五十輛以上者,自第五十輛車位至汽車進出口及汽車進出口至道路間之通路寬度,應為雙車道寬度。但汽車進口及出口分別設置且供單向通行者,其進口及出口得為單車道寬度。
來,你的單車道請服用,這是中華民國交通部公路總局的回函,
問:
在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四十五條中,
"汽車駕駛人,爭道行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八百
元以下罰鍰:
二、在單車道駕車與他車並行。"
請問此處之單車道定義為何?
請問對於機車(機器腳踏車)是否適用?
請問對於機車是否可於車縫中行駛,有無明確的法條規定?
答:
主旨:有關您詢及「單車道」之定義乙案。
回覆意見:
一、依一般生活經驗可知單車道係【指該路段】【僅】具有【單1車道】,且上開規定已施行多年並無窒礙,尚無立法解釋之必要。
二、次查「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5條第1項第2款定有:「在單車道駕車與他車並行。」行為之處罰,且未排除機車之適用,如有上開行為自應依法處罰。
三、另「道路交通安全規則」對於汽車行駛之車道、轉彎、超車、讓車...等分別定有規範,且對於違反各類行車規範有造成危險之虞者,於「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定有處罰,您所詢事項仍應視其具體行為有無涉上開條文規範而定。
黃色小鸭 wrote:
#668樓判決書明有說開110致後方"堵塞行車"嗎?
有說8-1-3是在說致後方"堵塞行車"嗎?
沒有的話你在腦補啥?
katana057 wrote:
你才在腦補好嗎,
你瞎扯的單車道去哪了?
#668樓判決書明說了你的G大說沒有的致後方"堵塞行車",
#669更酷的是他直接漏看反紅那句,之後超酷的是他在硬柪,
且#668判決是刑事裁定,
刑事跟行政哪個優先不用我說了吧?
有基本學歷的都知道。
要完完全全的真實速度最高速限,
才能適用不堵塞行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