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mbed][/embed] 8924132 wrote:汽車尺度更驚人?鐵...(恕刪) 汽車撞汽車都嚇死人了,那汽車撞機車還要想像嗎?倒楣的是無辜被牽連的人。路上守法騎、開車就能避免事故嗎?三寶無極限,汽車都要防三寶,那機車能不防三寶嗎?汽車遇上三寶,也許只是談車損,高速公路重機遇上三寶,那可能是靈堂上香、被家屬質疑開快車、被警察以過失殺人移送,後面就是漫長的司法程序,沒人想要這後果。汽車沒足夠的主被動安全配備在01都會被酸了,重機用什麼主被動安全來倖免?這個影片不就告訴我們,機車在路上是多麼脆弱,小小的擦撞就能成大事故,不要跟我說高速公路沒屁孩!汽車肇事多,那重機還要上高速公路淌混水,我開小車都想換大車,萬一發生事故時,還能下車打電話跟家人報平安。重機自摔都能摔死人了,還要去談跟汽車的撞擊嗎?有看過重機的撞擊測試嗎?正面時速50KM撞擊牆壁?側撞?小面積撞擊?車子會潰縮保護駕駛室駕駛嗎?最後一句:如過政府開放重機上國道【個人無意見】,還是建議快速道路騎騎就好了,時速越快,意外越多越慘烈,這點汽機車都一樣。
kdg wrote:我想問的是為何我家的...(恕刪) 我想到一個情境如100以上的都可上國道的話台灣應該可再創造2次奇觀國道2線都是摩托車應該很壯觀不管20到80不管龜速或極速都跑上國道反正阿公阿媽我騎我的。你別管太多又一壯舉出現
ordos0525 wrote:遇到了算誰的?台灣...(恕刪) 本件案發時被告行向號誌為綠燈,業經審認如前,是其有無未予注意車前狀況之過失,自應審酌甲車進入事故路口前,被害人來車是否業為被告所得注意之範圍而定。茲據被告審理中辯稱:本件車禍發生係因乙車突然自右手邊衝出所致等語,本院審酌案發之際被告騎乘甲車已通過事故路口中心,而於北平二街西向東方向慢車道延伸處遭酒後騎乘機車闖越紅燈之被害人自右側撞及之情,已如前述,則斯時實難期待被告遵循交通號誌行駛通過事故路口之情況下,尚能預見被害人騎乘乙車沿北平二街西往東方向行駛而來,進而閃避或採取必要避煞動作,是被告此部分所辯尚屬有據,揆諸前揭說明,被告僅須信賴參與交通行為之對方亦將同時為必要注意,而無考慮對方將有違反交通規則不當行為之義務,則被告既已盡其注意義務並信賴被害人亦會為遵守交通秩序之適當行為,此外復無積極證據足證被害人所騎乘乙車於案發前得為被告及早知悉其駛來且將闖越事發路口,並採取必要安全措施因應之情為真,實難責令被告須就被害人闖越紅燈駛入事發路口之舉負有任何注意義務,自難僅憑被告於偵訊時陳稱:伊當時是在看興安街前方較遠處之號誌,並未注意被害人之乙車自右邊駛來,伊自己有疏忽未看清右邊來車等語(相字卷第31至32頁),率爾遽認被告就本件交通事故有何過失。四、綜前所述,檢察官所述犯罪事實及所憑證據俱難證明被告涉有本件過失致死犯行,當不得遽為不利於其之認定。揆諸前揭判例意旨及說明,即應為被告無罪之諭知。以上無罪判例請查照。----------------------------------------------------------從行車記錄器的光碟裡,我們看到他把車子逐漸開進事發現場,而左側斑馬線上,已經出現對方的摩托車,我們還沒離開安全島。接著,摩托車已經逐漸到中線,而我們剛離開斑馬線。書記官快速的在鍵盤上打字,記錄幾分幾秒的時候,畫面上車輛的相對位置。雖然耗去相當多的時間,但是卻讓檢辯雙方一目了然,很容易就知道畫面上發生什麼問題。然而,看到這裡,我突然心裡一震,我發現問題點在哪裡了。兩方都綠燈,摩托車超速進行;但是我們才剛起步,對方已經進入我們的視線範圍。「理論上」,司機應該減速,但是他並沒有,還是維持先前的速度。「你沒看到他?」我低聲問他。「沒有。」他還是一臉茫然,「怎麼了嗎?」「他比你的速度要快,他已經進入中線,而你才剛出路口。法官應該認為你可以看得到他,卻沒有減速,才會釀成這次的悲劇。」我說,「對方超速,固然有錯,但是你應該可以看到他已經接近你,然後減速慢行。」「那怎麼辦?」他焦急的問。「那就是你有應注意而未注意的情況,可能真的有過失致死的犯行。」我沈重的說。他艱難的點點頭,「可是我真的沒看到。」以上轉自呂秋遠臉書我認為這是台灣駕駛人自認無責任,實際上就是有疏失的經典範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