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到小賢子 wrote:
「超車道就是超車用...(恕刪)
但左轉燈亮時,
直行車可以打死不讓,
然後跟後方左轉車主張說直行車也有走這車道的權利嗎?
看到小賢子 wrote:
「超車道就是超車用
沒車可超,進入內側車道就是走錯車道」
⋯錯囉!這是你自己的認為,不是法律上的行為!
看到小賢子 wrote:
超車道,超車用,這是事實!
但規則8-1-3,完全沒提到「*超車後*,不堵塞時,小型車允許最高速限行駛內側車道」
法官就是根據這個來認定內側車道的!
看到小賢子 wrote:
雙箭頭指示「直行與左轉」的道路,也是兩用的道路呢?
誰說直行就不能左轉?
看到小賢子 wrote:
「只要跟內側車道發生法律關係
就無法逃避超車的法律問題」這句話應該改成,
「只要跟超車道發生法律關係,就無法逃避超車的法律問題;但是只要跟內側車道發生規則關係,就無法逃避內側車道行駛《必要條件》的問題」
看到小賢子 wrote:
有人說"法律另有規定者"
還要從"法規命令"規定⋯
為何會有法律另有規定的問題?
因為法律制定很難一段文字把所有道路狀況給概括包含,故有另有規定的處理方式!
看到超車道就以為只能超車用?
那你塞車時用不用?
8924132 wrote:
您又在認為自己'錯...(恕刪)
看到小賢子 wrote:
錯囉!
超車道子母法根本就沒抵觸的問題,細節懶得在貼,自己回頭去看囉!

看到小賢子 wrote:
「您一定沒有看小弟貼的釋憲文
關於"人民權利"之事,只能用法律規定
法律規定了,您說沒"法律關係"?」
⋯⋯》你是看到那裡沒法律關係?不懂你在扯甚麼?
看到小賢子 wrote:
母法與子法區別的實益,在於效力上的相互影響上。因子法係源自母法而生,二者具有淵源關係,故母法如有修正或廢止,子法亦需隨同修正或廢止,反之,倘若子法有修正或廢止,母法並不因此受到影響,反而子法應注意是否有牴觸矛盾情事。此外,母法與子法的關係並非如同特別法與普通法間具有優先適用的關係,亦非如同例外法與原則法間具有排斥適用的關係,因母法通常先於子法制定,內容較為原則性、基本性及一般性,而子法內容則較為具體性、細節性及個別性,故二者不僅同時適用,且具補充適用的關係。
因母法通常先於子法制定,內容較為原則性、基本性及一般性,而子法內容則較為具體性、細節性及個別性,故二者不僅同時適用,且具補充適用的關係。
憲法
第 14 條
人民有集會及結社之自由。
這只是基本款,然後呢?
下面還是有集會遊行法等等的細節規範!
難道你要說憲法保障,所以可以隨意佔路集會抗議嗎?
抵觸憲法?
看到小賢子 wrote:
同時適用,且具補充⋯⋯
這是你貼的文,母法是原則,基本,子法較具體,細節!
這樣若還是不懂得超車道33-2跟規則8-1-3的關係,
若堅持內側車道只能超車用,那表示你個人完全捨棄規則的用路方式,就沒辦法了!
記得,你塞車時就別用內側車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