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ullit168 wrote:
繼續打臉一下子『堵...(恕刪)
人家都要去看醫生了
不要再打了
katana057 wrote:
你們倆個已經充分表現了奧客的態度,
黃色小鴨快去補洞黑,你"自己挖的"洞(你的單車道)好像沒補好喔,
katana057 wrote:
gullit記得去找法務單位證明你的"單一法條兩個原則論"黑。
Gullit168 wrote:
我在問『你的堵塞行車』邏輯上定義
你只會回答『判決書的堵塞行車』字面上的定義
這叫答非所問,當然考量到你前面閱讀頻出包的紀錄,也是有跡可循
既然你看不懂我問題的核心,再追問下去也沒意義

Gullit168 wrote:
http://www.1968services.tw/FaqFreeway/Details/58
Q:車道使用規定?
A:高速公路車道的使用規定,是依據不同車種(大、小型車)、不同車速(快、慢速)的車輛,應分道行駛之原則而訂定。目的是為了增加車流的穩定及行車安全。
特別提醒「內側道為超車道、快車道」,「慢速車應行駛外側車道」等觀念。
【超車道】原則=>高管8-1-3原則法
【快車道】原則=>高管8-1-3但書
1+1=2
你要先有辦法叫高公局下架藍色字的部分
再來跟我討論一個法條內有沒有可能包含兩種原則
katana057 wrote:
聽你在喇叭。
然後你說#668判決書的法官隨便說說是吧,
之後的文要不要再拍給你看?
改文是沒用的喔(你們那派有人這樣搞過),我現在有爭議的引言都引全文,
你敢改,我直接檢舉順便註明毀謗,
katana057 wrote:Gullit168 wrote:
我說的是有法律效力的『堵塞行車』,你的『堵塞行車』只是嘴巴說說的『堵塞行車』
討論法律,請用有法律效力的『堵塞行車』,用高管規則的『堵塞行車』
原來#668的判決書,
法官是嘴巴說說啊,
katana057 wrote:Gullit168 wrote:
我說的是有法律效力的『堵塞行車』,你的『堵塞行車』只是嘴巴說說的嘴砲『堵塞行車』
討論法律,請用有法律效力的『堵塞行車』,用高管規則的『堵塞行車』
原來#668樓判決書是法官嘴巴說說的嘴砲啊,
原來我國的法官可以隨便說說法律專業術語啊。
Gullit168 wrote:
是阿,判決書內容那麼多
法官在描述事實的時候,就是在說說而已啊
法官在訓話的時候,就是在說說而已啊


Gullit168 wrote:
我在論事,論【你的『堵塞行車』只是嘴巴說說的嘴砲『堵塞行車』】
你直接不當聯想,去攻擊法官,而且使用句號,是確定句形式
Gullit168 wrote:
我在描述法官的時候上面這段話,僅侷限『描述事實的時候』及『訓話的時候』
我是不知道這樣可以『毀謗』誰??
如果你要檢舉,記得連你一起檢舉,不然我也會幫你檢舉,看誰在法庭上鬧笑話
還有,你以為罵人的時候給『X』字就沒事了嗎?
給你看下面這篇新聞
Gullit168 wrote:
你已經間接承認你是在罵人
實際上『同流合X』已經有非常明顯的影射含意
你想否認也賴不掉
我連你罵鴨子大的時候都記錄下來了
你最好先好好表示一下你的誠意
chienchenghung wrote:
國道三隊交通組長賴協駿:
「開在烏龜車的斜後方,只要有拍到他前面還有空間可以切出來,
只要有拍到這個空間的話就可以檢舉。」
警方說,駕駛可以開在烏龜車的斜後方,
用行車紀錄器 紀錄 1分鐘,
拿影片檢舉他沿途佔用內側車道,
會開出6000到12000元罰單。
不知甚麼時候可以看到第一張罰單....(恕刪)
danyshih wrote:
假的
您會得到這樣的...(恕刪)
pafupafu wrote:
從樓主發文已經快5個...(恕刪)
Kelly920925 wrote:
PS:我檢舉 佔用內側就好
(有超多次 前車入匝道卻未打方向燈訊 我均從未檢舉他們)
前+後鏡頭 加起來至少可提供約兩分鐘影片;
如能多附一張車牌號碼圖檔(共可檢附三件檔案)
較足以檢舉占用內側車道並堵塞行車行為!
~對嚕~ !!!違規占用內側/併得/累計/違規點數喲(請自重)!!!
Kelly920925 wrote:
有機會的話
我再告訴您"HOW如何檢舉"
!!!駕駛人/占用內車道違規行為!!! 微笑
PS: 此不宜採用車速檢舉
(若有隨附行車紀錄器之車速顯示值/也僅能提供警方/查考而已)
1.可採用~該車有明顯之"持續占用"及"造成車堵行為"
<=> 所以請您找"歸隊長"為檢舉目標加持
2.且該車確有足夠安全距離 但並未駛離超車道
///請以該車,符合以上各項行為..之方向來檢舉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