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PLUS wrote:
你還是不敢回答?你...(恕刪)
人家遠遠不是只有比國道警察大而已
連法律明文寫的,都不當一回事了....
看到小賢子 wrote:
錯囉!
法律規定了"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解釋"成不用超車也能進入超車道,錯!
是法規中的,不堵塞,小型車以最高速限行駛內側車道!
是您曲解了內側車道的意思!
管制"規則8-1-3是說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兩者不得互相"排斥"
所以用"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時
「還是要有車可超」⋯》〉這句話管制規則沒有,別亂生話!此外,塞車時要超甚麼車?能順順的往前開就不錯了,有在國道塞車時開速度30、40的經驗嗎?還超車道超車用啊!
你乾脆學h兄說的開放路肩好了!
看到小賢子 wrote:
33-2跟8-1-3兩者不是排斥,是「互補」!
命令裡面的但書
只能適用於命令"本身"
並非干涉"法律原則",而是「輔助」法律以外未提及的事!
所以才說子母法是互補!
看到小賢子 wrote:
「這段你貼過的子母法關係!
母法與子法區別的實益,在於效力上的相互影響上。因子法係源自母法而生,二者具有淵源關係,故母法如有修正或廢止,子法亦需隨同修正或廢止,反之,倘若子法有修正或廢止,母法並不因此受到影響,反而子法應注意是否有牴觸矛盾情事。此外,母法與子法的關係並非如同特別法與普通法間具有優先適用的關係,亦非如同例外法與原則法間具有排斥適用的關係,因母法通常先於子法制定,內容較為原則性、基本性及一般性,而子法內容則較為具體性、細節性及個別性,故二者不僅同時適用,且具補充適用的關係。」
亦非如同例外法與原則法間具有排斥適用的關係,因母法通常先於子法制定,內容較為原則性、基本性及一般性,而子法內容則較為具體性、細節性及個別性,故二者不僅同時適用,且具補充適用的關係。
就如同憲法的集會自由,
你也知道集會自由不可以妨礙他人、不可以怎麼的⋯
然後呢?
憲法有告訴你集會需要申請嗎?「如果憲法有教你怎麼申請馬路路權、跟誰申請?時間、地點?你可以po出來打我的臉」
沒有,憲法只是給你一個大目標,
至於細節,集會遊行法就會提到!
看到小賢子 wrote:
從法律授權的"管制"規則中
聲稱自己取得"權利"
多麼偉大的"逆向工程,⋯
⋯⋯》錯囉!
這不是逆向工程!
車廠授權經銷商銷售,
經銷商就根據授權為購車的消費者服務!
難道這樣也叫逆向工程啊!
授權,授了甚麼權就做甚麼事!
你老爸要買什麼車授權給你處理,
你自己跑去買車,這也逆向工程啊⋯
G-PLUS wrote:
超車道原本路權就是...(恕刪)
8924132 wrote:
法律已經規定'內側...(恕刪)
看到小賢子 wrote:
應該是老爸叫您買"保時捷休旅車",除此之外,也可以買「金龜車」!
結果您買"比較扁的金龜車",二個選一個!
看到小賢子 wrote:
一個罰則由更多"管制"規則補充
只是告訴您,不同的用路方式,遵守即可!
自由以不妨礙他人自由為限
憲法第23條
以上各條列舉之自由權利,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
集會遊行法第一條
為保障人民集會﹑遊行之自由,維持社會秩序,特制定本法。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
以上,「憲法第23條沒說到的」,集會遊行法會有細則,集會遊行法沒有的,適用其他法律定義!
故下階有規定集會的法律沒有抵觸上階的憲法!
超車道與管制規則道理相同,
33-2是基本的,8-1-3是例外的,輔助的!
沒車可超走在超車道上"就衝突了,所以只能用8-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