朋友愛辯論老話題!所以高速公路內側車道都不可以進入的意思??

8924132 wrote:
看來您不清楚'比較...(恕刪)

甚麼被扁?
你能拿出最高速限行駛內側車道的罰單才是扁啊!

結果呢,「只剩滿口的主管機關未依法行政而已!」


法律已經規定"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肯定的法律事實:表明法律事實的產生要求有一定的現象而出現。如果不存在該現象,就不能產生相應的法律後果。

"管制"規則8-1-3是說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兩者不得互相"排斥"
所以用"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時
還是要有車可超。
⋯》
錯囉!台灣的內車道跟中線的速限都是110,但上次你po的內側車道速限120,中線110的國外用路圖就蠻符合你的說法!
因台灣的內車道跟中線的速限都是110,不一定得有車可超才能用8-1-3行駛內側車道!遇到同樣的速限中線車是無法超越的!
34-2與8-1-3兩者並沒衝突,還是互相補助的子母法呢!

「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時 還是要有車可超」這一段話是出自法律還是規則?還是你夢到而補充的?
內側車道有車子行駛,只會讓人不易超速,不會讓人不能超車。
8924132 wrote:
超車道沒辦法"超車"...(恕刪)
看到小賢子 wrote:
甚麼被扁?
你能拿出最高速限行駛內側車道的罰單才是扁啊!

結果呢,「只剩滿口的主管機關未依法行政而已!」

只能開"嘴上"最高速限
三不五時還要被霸凌耳朵跟眼睛
還不夠"扁"?


道德經第42章
道生一,一生二,二生三,三生萬物。萬物負陰而抱陽,沖氣以為和。人之所惡,唯孤、寡、不穀,而王公以為稱。故物或損之而益,或益之而損。人之所教,我亦教之:強梁者不得其死,吾將以為教父

道先於萬物而自在,這是他的實在,稱為一。道被言說為道,這是他的名份,稱為二。道的實在,能被言說為道的名份,是因為他有表象,稱為三。三而一的道生養了萬物。萬物都有背道之陰和向道之陽,兩者相互激盪以求平和。人們所厭惡的,不就是孤、寡、不善嗎?王公卻用這些字眼兒自稱。所以,有時求益反而受損,有時求損反而獲益。先人教我的,我也用來教你們:自恃其強、偏行己路的人絕沒有好下場。這句話,就作為教訓的開始。
看到小賢子 wrote:
法律已經規定"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肯定的法律事實:表明法律事實的產生要求有一定的現象而出現。如果不存在該現象,就不能產生相應的法律後果。

"管制"規則8-1-3是說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兩者不得互相"排斥"
所以用"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時
還是要有車可超。
⋯》
錯囉!台灣的內車道跟中線的速限都是110,但上次你po的內側車道速限120,中線110的國外用路圖就蠻符合你的說法!
因台灣的內車道跟中線的速限都是110,不一定得有車可超才能用8-1-3行駛內側車道!遇到同樣的速限中線車是無法超越的!
34-2與8-1-3兩者並沒衝突,還是互相補助的子母法呢!

「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時 還是要有車可超」這一段話是出自法律還是規則?還是你夢到而補充的?

"速限"是主管機關的裁量範圍
他說"速限"一樣,那就一樣,無所謂
法律用語的"得"有可選擇之意

但"內側車道為超車道"是源自法律規定的
"速限"一樣的話
中線達最高速限時,就不能"超車"

五)小心超車
1. 如欲超越前車,於變換車道加速至安全距離後,再顯示方向燈,駛回原行車道。(千萬不要以為車頭過車身就過了)
2. 前行車輛的速度,已達到該路段之最高速限時,請勿超車。
3. 以當時的行車速度,估計所需之超車時間及距離,在安全無虞之原則下,才可超車。
4. 駕駛人要有「能不超車,就不超車」的安全邊際觀念,千萬不要賭氣,彼此超越或競駛搶先,更不可在高速公路上『飆車』。
yurue wrote:
是不能超速,不是不能超車。

有管制"速限",自然不能"超速"

而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有可能在超車
也有可能不在超車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名份(命題)為超車道

邏輯學上,矛盾、自相矛盾或牴觸(contradiction)被更加特殊化的定義為同時斷言一個命題和它的否定。這個想法基於亞里士多德的無矛盾律,它聲稱「你不能同時聲稱某事物在同一方面既是又不是」。

超車後不回到中線
就已經是導致塞車的原因了
"車距"那麼大是要給誰"難過"?
8924132 wrote:
只能開'嘴上'最高...(恕刪)

只能開"嘴上"只能超車用超車道,
三不五時還要被霸凌耳朵跟眼睛,連判例都拿不出佐證,
還不夠"扁"?



聯合新聞網作者記者曹馥年╱台南報導 | 聯合新聞網 – 2016年8月1日 上午2:46
王姓男子在國道最高速限一一○公里路段,以時速九十五公里行駛內側車道,被國道警察舉發罰款三千元。王認為時速八十公里才是龜速車,且他是看到測速照相機才減速,提起行政訴訟,希望撤銷處分。法官認為,內側車道為超車道,須以最高速限行駛,判王敗訴,可上訴。
判決指出,王男去年駕駛小型車,以時速九十五公里持續行駛在速限一一○公里的內側車道,被國道公路警察局新營分隊舉發違規。
王主張,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規定,內側車道為超車道,小型車在不堵塞行車的狀況,「得以該路段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並非「應以最高速限行駛」;該規定立法精神在約束龜速車行為,高速公路速限警示牌揭露資訊是時速六十公里至一一○公里,他開車行駛內側車道時速是九十五公里,並非龜速,被罰很冤枉。
台南市政府交通局指出,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旨在發揮道路使用最高效率,且不影響內車道為超車道功能。王被舉發時,車道車流狀況正常,他理應在外側車道行駛,或僅得暫時利用內側車道超車;王既非超車,又未依最高速限行駛內側車道,已妨害他人路權。
法官認為,交通規則規定駕駛駕駛小型車、不堵塞行車及以路段最高速限行駛三項前提,才允許用路人在內側車道行駛,也未賦與小型車駕駛人自由選擇「是否以最高速限行駛」內側車道,王男對法規有誤解,駁回告訴。
法官認為,交通規則規定駕駛駕駛小型車、不堵塞行車及以路段最高速限行駛三項前提,才允許用路人在內側車道行駛,也未賦與小型車駕駛人自由選擇「是否以最高速限⋯⋯以上,法官完全沒說內側車道只能超車用,你這樣夠不夠扁?你的論述「所以用"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時還是要有車可超」是從哪腦補出來的?

看到小賢子 wrote:
只能開'嘴上'只能...(恕刪)

小弟前面用了一個超車後不回到原車道的圖
做為"引子"


說了一個關於"唇亡齒寒"的故事


藉此解釋"大道之行也,天下為公"的道理
(在大馬路上行駛,全天下都是一樣公平)


大家都在"茶几"上
不可能您就不"杯具"


有因為您比較"冰雪"
就真能開到"最高速限"?

偏行己道,只是增加被看"扁"的機會

出處

法律已經規定"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肯定的法律事實:表明法律事實的產生要求有一定的現象而出現。如果不存在該現象,就不能產生相應的法律後果。

"法律事實"是指能夠引起法律關係"產生"、"變更"或"消滅"的各種事實的總稱

中線無車可超,法律關係就已"消滅"
跟"速度"有半點關係?
8924132 wrote:
小弟前面用了一個超...(恕刪)

每個人對自己車速是否到達最高速限的判斷不一定一樣(車速誤差的問題),正因爲如此,主管機關「建議」超完車請離開超車道!
⋯》主管機關未依法行政好像是你的最終解釋!

法官的判例也看扁你了!

你永遠無法否認車速要達到「最高速限上的110」這唯一的數字,它是存在的!你只是一直否認,認為所有人的「自己為的最高速限都是龜速」,用龜車來談而已!
⋯》當然,等你的最高速限行駛內側車道的罰單來打臉!

道路情況百百種,你的自畫圖只有一種目的⋯》刻意製造最高速限堵塞的案例而已!怎不考慮轉彎車禮讓直行車、怎不把同一超車道在安全車距時有「多台車」同時進入超車道來超前車也畫進去?(有安全車距時,1、3、5車進入超車道來超0、2、4車⋯)沒遇過嗎?



「法律已經規定"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肯定的法律事實:表明法律事實的產生要求有一定的現象而出現。如果不存在該現象,就不能產生相應的法律後果。

"法律事實"是指能夠引起法律關係"產生"、"變更"或"消滅"的各種事實的總稱

中線無車可超,法律關係就已"消滅"
跟"速度"有半點關係?」
⋯》法律的事實是內側車道才是道路本體,超車道是用路的目地!
目的沒有了,沒有法律事實了,就走規則,用內側車道行駛囉!


不然問你那麽多次了你都不敢正面回應,
「塞車時你還走不走內側車道?塞車時,內側車道塞滿一堆車,塞車時你的超車道超車用的法律依據怎都不提了?」

要跨年了,我po塞車圖給你看,內側車道可是一堆沒在「超車」的小型車,證據明確,怎沒警察開單?為何?
不開單的依據是甚麼?怎麼「空」出超車道?33-2可沒提到塞車的情況呢⋯⋯



看到小賢子 wrote:
道路情況百百種,你的自畫圖只有一種目的⋯》刻意製造最高速限堵塞的案例而已!




當有人覺得這些110的車全部擠在中線車道,會有較好的道路效率
這種毫無邏輯的論述都可以提出來,你其實就可以不用理他了


更不用說還搞不清楚子母法的關係

道處條例33-6:第一項之管制規則,由交通部會同內政部定之。(母法)
高管規則第一條:本規則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三條第六項規定訂定之。(子法)

『高管規則』的母法是『道處條例33-6』
道處條例33-6指定『高管規則』是『道處33-1』的管制規則,不是『道處33-2』
『道處33-2』是『道處33-1』的附加補充法條

拿明朝(道處33-2)的劍來斬清朝(道處33-1)的官,胡鬧





看到小賢子 wrote:
每個人對自己車速是否到達最高速限的判斷不一定一樣(車速誤差的問題),正因爲如此,主管機關「建議」超完車請離開超車道!
⋯》主管機關未依法行政好像是你的最終解釋!

法律的功能只有"建議"啊

看到小賢子 wrote:
法官的判例也看扁你了!

您太小看法官了
您知道蘇格拉底怎麼死的嗎?

在小弟看來他是笨死的
但是,道德經第十三章說
寵辱若驚,貴大患若身。何謂寵辱若驚?寵為下,得之若驚,失之若驚,是謂寵辱若驚。何謂貴大患若身?吾所以有大患者,為吾有身,及吾無身,吾有何患?故貴以身為天下,若可寄天下;愛以身為天下,若可托天下

得寵和受辱都會內心不安,最大的禍患是看重肉身性命。為什麼說得寵和受辱都會內心不安呢?寵是來自上面的,得到時吃驚,失去時也吃驚,所以說得寵和受辱都會內心不安。為什麼說最大的禍患是看重肉身性命呢?我有大禍患之憂慮,是因為我有肉身性命要保全;及至我把肉身性命置之度外,我還有什麼禍患可憂慮呢?所以,捨棄肉身性命去為天下的人,堪為普天下的寄託;捨棄肉身性命去愛天下的人,堪得普天下的信靠。

您說法官判蘇格拉底死刑對嗎?

(節自柏拉圖《蘇格拉底的申辯》,嚴群譯,商務印書館1983年出版)

所以啊,我的裁決者們。高興一點看待死亡吧,並且記住一個真理:沒有甚麼壞事會危及一個正直的人,不管是生前還是死後,他和他所有的一切都不會被神所拋棄……

分別的時刻來到了,我們會各走各的路,我去死,而你們繼續活著,哪一條路更好,只有神才知道。
看到小賢子 wrote:
你永遠無法否認車速要達到「最高速限上的110」這唯一的數字,它是存在的!你只是一直否認,認為所有人的「自己為的最高速限都是龜速」,用龜車來談而已!
⋯》當然,等你的最高速限行駛內側車道的罰單來打臉!

小弟沒有否認內側車道能開到最高速限啊
倒是您在否認"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看到小賢子 wrote:
道路情況百百種,你的自畫圖只有一種目的⋯》刻意製造最高速限堵塞的案例而已!怎不考慮轉彎車禮讓直行車、怎不把同一超車道在安全車距時有「多台車」同時進入超車道來超前車也畫進去?(有安全車距時,1、3、5車進入超車道來超0、2、4車⋯)沒遇過嗎?

小弟沒有用最高速限去堵塞其他車啊
小弟是用"車距"來造成"唇亡齒寒"的局面


超車最重要的東西叫"速度"
您的"幻覺",使您遺忘很多東西


車多時,內側車道就不是超車道?


看到小賢子 wrote:
「法律已經規定"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肯定的法律事實:表明法律事實的產生要求有一定的現象而出現。如果不存在該現象,就不能產生相應的法律後果。

"法律事實"是指能夠引起法律關係"產生"、"變更"或"消滅"的各種事實的總稱

中線無車可超,法律關係就已"消滅"
跟"速度"有半點關係?」
⋯》法律的事實是內側車道才是道路本體,超車道是用路的目地!
目的沒有了,沒有法律事實了,就走規則,用內側車道行駛囉!

中線沒車,走超車道有甚麼意義?

看到小賢子 wrote:
不然問你那麽多次了你都不敢正面回應,
「塞車時你還走不走內側車道?塞車時,內側車道塞滿一堆車,塞車時你的超車道超車用的法律依據怎都不提了?」

內側車道塞滿一堆車,您怎麼進去的?

看到小賢子 wrote:
要跨年了,我po塞車圖給你看,內側車道可是一堆沒在「超車」的小型車,證據明確,怎沒警察開單?為何?
不開單的依據是甚麼?怎麼「空」出超車道?33-2可沒提到塞車的情況呢⋯⋯

您知道為什麼塞在那幾個"點"嗎?
國三大溪南下龍潭
那段是長爬坡
路隊長正以"自以為是"的"最高速限"
帶領著大家前進呢
"
------
法律位階圖每個關係都有相關的法律規定
不是自己畫上幾個箭頭
就能表達法律、命令關係喔


把法律"想"成跟命令同階
果然是大魔術師

行政程序法第151條
行政機關訂定法規命令,除關於軍事、外交或其他重大事項而涉及國家機密或安全者外,應依本法所定程序為之。但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法規命令之修正、廢止、停止或恢復適用,準用訂定程序之規定。
超車後不回到中線, [又不用最高速限行駛] 的車輛,才是導致塞車的原因

8924132 wrote:
有管制"速限",自然...

超車後不回到中線
就已經是導致塞車的原因了
(恕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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