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924132 wrote:
看來您不清楚'比較...(恕刪)
甚麼被扁?
你能拿出最高速限行駛內側車道的罰單才是扁啊!
結果呢,「只剩滿口的主管機關未依法行政而已!」
法律已經規定"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肯定的法律事實:表明法律事實的產生要求有一定的現象而出現。如果不存在該現象,就不能產生相應的法律後果。
"管制"規則8-1-3是說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兩者不得互相"排斥"
所以用"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時
還是要有車可超。
⋯》
錯囉!台灣的內車道跟中線的速限都是110,但上次你po的內側車道速限120,中線110的國外用路圖就蠻符合你的說法!
因台灣的內車道跟中線的速限都是110,不一定得有車可超才能用8-1-3行駛內側車道!遇到同樣的速限中線車是無法超越的!
34-2與8-1-3兩者並沒衝突,還是互相補助的子母法呢!
「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時 還是要有車可超」這一段話是出自法律還是規則?還是你夢到而補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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