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線主要為"超車禮讓道",最高速限長程佔用合理個屁

pearceliu wrote:
所以請容許我給你和網友們小小建議一下:
內車道的主要功能是超車道 如果車流狀況許可 超完車請儘量不要佔用
就不會有堵塞後車的可能 也不會有被開單的風險!



你當然可以建議囉,不過我當然也可以不鳥,因為我沒那麼外行會被開單

不過如果多一點人願意聽你的建議,那也超棒的,這樣越少人來和我搶內車道越好,我也受益
pearceliu wrote:
請問你是在哪裡看到國道警察局建議“這兩者”儘量不要使用?呵呵


高公局網站和國道警察局的網站就有呀,寫的很清楚,建議儘量不要行駛"開放路肩"和"內側車道"這兩者

你這麼愛"建議"別人,你不會連這在哪都不知道吧??呵呵


你如果真的還找不到,那再來問我在哪裡吧
查了一下判決書

而檢舉人行駛於該路段內側車道
之時速維持在99公里至101 公里之間,亦為原告所不爭執,
---------------------------------------------^^^^^^^^^^^^

則檢舉人以檢舉畫面上之車速行駛於該路段國道一號之內側
車道,雖其前方並無任何車輛,縱未做超車使用,且長期占
用該路段之內側車道,亦難認有違反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
---------------------------^^^^^^^^^^^^^^^^^^^^
通管制規則第8 條第1 項第3 款規定之情形。


意思是說,原告沒有反對檢舉人提到:時速維持在 99-101 之間
所以難有認定有佔用內車道到之事實

如果原告可以舉証,針對佔用內車道的事件,就有可能會有不同的判決.
不過,這和超速一樣,要警察舉証才行,不容易呀!

法院是看証據來說話,所以無法証明的事,就無法做出判定.
有時就會做出大家覺得怪怪的判決.

不清楚若爭執於時速時,
法院是否會實測表速與真速的差別,
根據結果而做出不同的判決?








tjyang wrote:
查了一下判決書
而檢舉人行駛於該路段內側車道
之時速維持在99公里至101 公里之間,亦為原告所不爭執,
^^^^^^^^^^^^
則檢舉人以檢舉畫面上之車速行駛於該路段國道一號之內側
車道,雖其前方並無任何車輛,縱未做超車使用,且長期占
用該路段之內側車道,亦難認有違反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
^^^^^^^^^^^^^^^^^^^^
通管制規則第8 條第1 項第3 款規定之情形。
意思是說,原告沒有反對檢舉人提到:時速維持在 99-101 之間
所以難有認定有佔用內車道到之事實
如果原告可以舉証,針對佔用內車道的事件,就有可能會有不同的判決.
不過,這和超速一樣,要警察舉証才行,不容易呀!
法院是看証據來說話,所以無法証明的事,就無法做出判定.
有時就會做出大家覺得怪怪的判決.
不清楚若爭執於時速時,
法院是否會實測表速與真速的差別,
根據結果而做出不同的判決?


這就是為什麼內車道占用抓到的機率不高,因為跟絕對速度綁在一起了。測速要剛好有警察測到車速才能抓。高速公路幾百公里,警力的覆蓋率有限。所以很多車都是自以為最高速。

這個判決也很好玩,這些原告被告法官哪來的自信說那台車開在99-101KM。都是憑感覺,所以也就不了了之。

tjyang wrote:
查了一下判決書
而檢舉人行駛於該路段內側車道
之時速維持在99公里至101 公里之間,亦為原告所不爭執,
---------------------------------------------^^^^^^^^^^^^
則檢舉人以檢舉畫面上之車速行駛於該路段國道一號之內側
車道,雖其前方並無任何車輛,縱未做超車使用,且長期占
用該路段之內側車道,亦難認有違反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
---------------------------^^^^^^^^^^^^^^^^^^^^
通管制規則第8 條第1 項第3 款規定之情形。
意思是說,原告沒有反對檢舉人提到:時速維持在 99-101 之間
所以難有認定有佔用內車道到之事實


附上原告的說法
--
二、原告主張略以:
檢舉人行駛內側車道之車速明顯低於法令規定之速限,以該路段
之最高容許時速為準,該路段之時速限制為100 公里,所以
超車時之時速應為105 公里至110 公里
,且超車後應在適當
時機、距離下,再行切入原中間車道行駛,不得佔用內側車
道影響他車前進,若影片中之GPS 車速屬實,檢舉人之車速
保持在100 公里上下,而該車前方並無任何車輛阻擋,則明
顯屬於長期佔用內側車道之違規行為,當然此舉會妨礙後車
行進
,所以原告逕行自中間車道超越檢舉人之車輛後,再變
換至內側車道之時機並無不妥。

法官陳訴原告意見
1.關於本件原告為何超車之目的及經過,原告於本院行準備程
序時到庭略稱:一開始我原本在檢舉人車輛的後方,但檢舉
人的車輛慢速占用內側車道,我還有閃燈提醒前車,但前車
都不讓
,所以我才超車,我是從右側超車
--




tjyang wrote:
如果原告可以舉証,針對佔用內車道的事件,就有可能會有不同的判決.
不過,這和超速一樣,要警察舉証才行,不容易呀!
法院是看証據來說話,所以無法証明的事,就無法做出判定.
有時就會做出大家覺得怪怪的判決.
不清楚若爭執於時速時,
法院是否會實測表速與真速的差別,
根據結果而做出不同的判決?


很多人說只要『堵塞後車』就是違規
根本不用管前車車速多少,因為內側車道叫做超車道
只能"超車"或是"超車者優先"
所以這個案例,照01法官的說法
中線無車的狀況下,前車堵塞後車,前車不管時速多少(無需測速),都屬於違規行為
當然上面的論述也只能停留在01說說而已

很明顯真正的法官只看車速,不管有無後車堵塞
又因為沒有警方的測速數據來推斷前車是否無最高速限行駛
所以結論就是『前車難認有違反高管規則』

Gullit168 wrote:
當『事實』還在穿衣..
道處第 7-2 條
汽車駕駛人之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當場不能或不宜攔截製單舉發者,得
逕行舉發:
九、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速限或低於規定之最低速限。
十、汽車駕駛人或乘客未依規定繫安全帶。
十一、機車駕駛人或附載座人未依規定戴安全帽。
對於前項第九款之違規行為,採用固定或非固定式科學儀器取得證據資料
證明者,於一般道路應於一百公尺至三百公尺間,於高速公路、快速公路
應於三百公尺至一千公尺間,明顯標示之;其定點當場攔截製單舉發者,
亦同。
.(恕刪)

這只是自曝您毫無路權概念
當場攔截製單舉發 是喪失路權嗎 ?

您到現在為止, 還是不知道什麼叫路權? 已經說太多遍了, 您完全聽不進去,仍然是錯誤觀念, 這沒辦法了

Gullit168 wrote:
第 43 條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二萬四千
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
一、在道路上蛇行,或以其他危險方式駕車。
二、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六十公里。

道處第 21 條
汽車駕駛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一萬二千元以下罰
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
一、未領有駕駛執照駕駛小型車或機車。
二、領有機車駕駛執照,駕駛小型車。
三、使用偽造、變造或矇領之駕駛執照駕駛小型車或機車。
四、駕駛執照業經吊銷、註銷仍駕駛小型車或機車。
五、駕駛執照吊扣期間駕駛小型車或機車。
六、領有學習駕駛證,而無領有駕駛執照之駕駛人在旁指導,在駕駛學習
場外學習駕車。
七、領有學習駕駛證,在駕駛學習場外未經許可之學習駕駛道路或規定時
間駕車。
八、未領有駕駛執照,以教導他人學習駕車為業。

.(恕刪)


並當場禁止其駕駛 , 這是喪失路權嗎?
根本完全無關
已經說太遍了, 您完全聽不進去,到現在為止,仍然不知道路權是相對的, 這沒辦法了
herblee wrote:
這只是自曝您毫無路權概念
當場攔截製單舉發 是喪失路權嗎 ?
您到現在為止, 還是不知到什麼叫路權? 已經說太遍了, 您完全聽不進去,仍然是錯誤觀念, 這沒辦法了
並當場禁止其駕駛 , 這是喪失路權嗎?
根本完全無關
已經說太遍了, 您完全聽不進去,到現在為止,仍然不知道路權是相對的, 這沒辦法了


『通行權』直接被警察拔掉了
通行權不存在,路權無由附麗


超速了,警方要攔截開單或禁止駕駛
難道可以說『我有路權,超速不是喪失路權』
所以我可以不接受被拉去路肩開單??
車不可以被拖吊走??





Gullit168 wrote:
『通行權』直接被警察拔掉了
通行權不存在,路權無由附麗
...(恕刪)


這連"通行權"都稱不上

這台車沒有這段道路的"通行權"? 沒通行權?還能繼續行駛到警察局? 警察能幫忙開到警察局? 沒通行權?同一台車還能讓家人開回家?

「 路權」、「通行權」及「道路使用正當性」三者最大之不同,在於其所保障的主體


這是 「道路使用正當性」的「身份條件該當性」及「使用方法正確性」問題 , 保障的是 國家社會法益 及 預防一抽象之危險。所保障之法益均非用路人本身。

「 路權」保障之法益主體為用路人本身,只要是用路人,皆一體適用
如同人權之於社會生活一般,不分國籍、宗教、種族、性別,在法律之前均受保障。因此,用路人在道路交通系統內,便為道路交通系統所應保護的主體,受路權之保障,其他用路人非法律理由或其他正當因素,均不得侵害之

雖其身份與該交通管制措施不合,基於維護交通系統之秩序與效率,應對其施行行政處罰(處罰條例),但其於行駛過程,仍擁有應有之路權,並不因其身份條件不該當而喪失路權其他車輛亦不可無視其存在,而任意侵犯其路權,其更得以本於路權之原則,對抗對己身之不當侵害。
然而,與「通行權」很大之不同是,「道路使用正當性」並不是路權取得之基礎,因此,此種主觀之道路使用不正當,不妨礙其路權之取得其於該道路上之行車,仍受路權原則之保障

Gullit168 wrote:
超速了,警方要攔截開單或禁止駕駛
難道可以說『我有路權,超速不是喪失路權』
所以我可以不接受被拉去路肩開單??
車不可以被拖吊走??...(恕刪)

說太多遍了 , 只能說 毫無路權概念
herblee wrote:
這連"通行權"都稱不上
這台車沒有這段道路的"通行權"? 沒通行權?還能繼續行駛到警察局? 警察能幫忙開到警察局? 沒通行權?同一台車還能讓家人開回家?


外行人說外行話

該車沒有通行權是因為『超速』,等警察開完單
只要該車不再『超速』,警察自然還回道路通行權

更甚者
超速超過60公里,車子直接被拖走
而且牌照被吊扣3個月,車子三個月內都不能上路了
你的"超速"沒有喪失路權呢?? 用走的走在內側車道嗎??
pafupafu wrote:
那很好呀,你對車熟,卻不想佔用內側車道,那是你的自由,我完全不會管你笑

我對車熟,我有把握真實速度是多少,我就是愛最高速限持續行駛內側車道,那也是我的自由,你也管不著我笑

外行人才有不熟自己車輛真實速度,被開單的風險啦,我可沒那麼外行笑


反正你走你的陽關道,我過我的獨木橋咩笑

你願意把內車道讓出來給我開,這樣很好呀,我也很高興,哈哈

那很好呀 你那麼內行 想佔用內側車道 那是你的自由 我完全不會管你
我對車熟 但我不會像你一樣 如果車流狀況許可 我超完車儘量不會佔用超車道
那也是我的自由 你也管不著我
對對對你說的對 內行的就不會有風險啦 你好內行喔
反正你走你的陽關道,我過我的獨木橋咩
你不管有沒有堵塞行車的可能性 願意冒著被開單的風險
這樣很好呀 反正被罰的是你又不是我 我也很高興 哈哈

pafupafu wrote:
你當然可以建議囉,不過我當然也可以不鳥,因為我沒那麼外行會被開單笑

不過如果多一點人願意聽你的建議,那也超棒的,這樣越少人來和我搶內車道越好,我也受益笑

你當然可以不鳥囉 因為你是內行的 內行的就沒有風險啦!依你的神邏輯
馬戲團走鋼索的沒有摔死的風險! 泳技精湛的人沒有淹死的風險
實務上以最高速限持續行駛內側車道沒有被開單風險

pafupafu wrote:
高公局網站和國道警察局的網站就有呀,寫的很清楚,建議儘量不要行駛"開放路肩"和"內側車道"這兩者

你這麼愛"建議"別人,你不會連這在哪都不知道吧??呵呵笑


你如果真的還找不到,那再來問我在哪裡吧笑

有啊 我有看到啊 高公局網站和國道警察局都建議儘量不要行駛了
記者也測速給你看了錶速110真實速度95 連你的好隊友612都說了:
劉奕兒612 wrote:
法規可沒說可以用自己認知的錶速開最高速限就沒違規
...很混

你怎麼還這麼堅持呢?哈哈
你這麼愛持續行駛內側車道 不會連這在哪都不知道吧?呵呵
你如果真的還找不到 那再來問我在哪裡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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