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r.9000 wrote:
突然想喝可樂,只得出門走到路口的 7-11,看見樓上鄰居提著一堆微波食品正在結帳(我想是家中有客來摸幾圈),她說晚上差點出車禍...
原來是晚上載著三個孩子由義大世界回到市區,在距離到家只剩幾分鐘的綠燈路口,差點被橫向的闖紅燈救護車撞上.她的敘述過程似乎表示有聽到警笛聲,但無法判斷救護車方向.
我想說的是,救護車上要救的傷病患頂多只有一人,但守法的駕駛人車上可是有四條人命,麻煩救護車駕駛在闖紅燈的同時,也能注意其他守法用路人的安全!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5條:
汽車駕駛人,爭道行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八百
元以下罰鍰:
一、不按遵行之方向行駛。
二、在單車道駕車與他車並行。
三、不依規定駛入來車道。
四、在多車道不依規定駕車。
五、插入正在連貫行駛汽車之中間。
六、駕車行駛人行道。
七、行至無號誌之圓環路口,不讓已進入圓環之車輛先行。
八、行經多車道之圓環,不讓內側車道之車輛先行。
九、支線道車不讓幹線道車先行。少線道車不讓多線道車先行。車道數相同時,左方車不讓右方車先行。
十、起駛前,不讓行進中之車輛、行人優先通行。
十一、聞消防車、救護車、警備車、工程救險車之警號,不立即避讓或在後跟隨急駛,或駛過在救火時放置於路上之消防水帶。
十二、任意駛出邊線,或任意跨越兩條車道行駛。
十三、機器腳踏車,不在規定車道行駛。
十四、遇幼童專用車、校車不依規定禮讓,或減速慢行。
十五、行經無號誌交叉路口及巷道不依規定或標誌、標線指示。
怎麼看都是您朋友不守法未避讓的問題,既然無法判斷(隔音太好?可以開車窗),就應該在路口停下來確認並讓救護車先行,救護車上起碼也有四條人命(駕駛、救護人員、傷病患、傷病患家屬),呼籲各位駕駛人要守法,聽聞警笛聲立即避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