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看的會注意的,這一輩子不用說都會遵守不會的,白木到極點,像在家裡開大門似的怎麼講還是不聽的,沒救的國小也曾騎在路上被路旁送貨的小車開門直接飛出去那位畜牲也是看了看就送貨去了,是我自己爬起來的到現在我騎車經過車旁一定都是想像會有人開門,很怕
我自己就親身遇到還好是整個車門撞上人沒飛出去車主和他老婆下車就是狂罵說我怎麼騎這麼快說他門開到一半被我撞開.........最後判定結果出來當然是他負全責打電話請她負責我的修車費用他說不爽付歡迎來告..........真想公布他姓名電話住址
樓上有人說靠路邊騎20就沒事我之前靠路邊騎20差點被一個從路邊衝出來的阿嬤撞到路邊全都是汽車擋著根本看不到人行道所以就算是騎20也是會要人命強烈建議行人只要走在斑馬線以及人行道以外的地方被撞死都不用陪他錢..這人跟本就是想找人幫他投胎
一個小動作,後續事宜很麻煩了....以下依樓主題意開解申論題刑事責任:中華民國刑法第12條第一項:「行為非出於故意或過失者,不罰。」該條第二項:「過失行為之處罰,以有特別規定者,為限。」刑法第14條第一項:「行為人雖非故意,但按其情節,應注意並能注意而不注意者,為過失。」上開法條之立法解釋過失之定義為"應注意能注意而不注意"是故:1.蕭小姐開車門行為"應注意"後方來車2.蕭小姐車的後照鏡看得見後方,也可從門縫看見後方。開車門目的是買早餐代表精神沒有異常。屬於"能注意"3.能看得見後方,開門仍導致洪姓機車騎士死亡。屬於"不注意"綜上,不因蕭小姐筆錄供詞中有"死角未看見洪姓機車騎士"而免責,實屬具有刑法第276條第一項過失致死罪:「因過失致人於死者,處兩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千元以下罰金。」之構成要件該當性。民事責任:民法第184條第一項:「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行政責任:需視當時蕭小姐有無違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處罰條例,若有,仍需依法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