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930921690 wrote:
最高速限派主張得以最高速限行駛內側車道,速限110公里,只要我的時速表有110公里就可以佔住內側"行車",
即使和中線車道並行也有理,因為法規上允許。
誰管你時速其實只有100公里,誰管你120公里才會開罰,誰管你比我時速比我快20公里,誰管你無法超車呢?
這樣的怪觀念沒有辦法用法規解決,高速公路交通問題永遠無解。期待廢除此一怪條款!!!
報告 大大:現行的法規文字固然有瑕疵,但其實並不是「誰管你無法超車」的喔!
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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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稱:「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
第 8 條: 汽車行駛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其車道之使用,除因交通事故及道路施工依臨時或可移動標誌指示或交通勤務警察指揮外,
應依設置之交通標誌、標線或號誌之規定,無設置者,應依下列規定︰
一、在高速公路最高速限每小時九十公里以上之路段,行駛速率低於每小時八十公里之較慢速小型車,
或在快速公路最高速限每小時八十公里以上之路段,行駛速率低於每小時七十公里之較慢速小型車,應行駛於外側車道,並得暫時利用緊臨外側車道之車道超越前車。
二、大型車應行駛於外側車道,並得暫時利用緊臨外側車道之車道超越前車。
三、內側車道 為 超車道。
但小型車 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 最高速限 行駛於內側車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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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
現行法規的邏輯很清楚,明明是說: 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 --> 才得以最高速限行駛
但卻遭到
「絕對速限派」跟某些「國道警察局科員」如此曲解: 以最高速限行駛 --> 就不算堵塞行車
明眼人一看便知:上述兩種邏輯根本就是完全相反的!
真不知道「絕對速限派」他們的腦袋裡面裝的是什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