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申】國道高速公路局:「非超車時,勿占用內側車道」

0930921690 wrote:
最高速限派主張得以最高速限行駛內側車道,速限110公里,只要我的時速表有110公里就可以佔住內側"行車",
即使和中線車道並行也有理,因為法規上允許
誰管你時速其實只有100公里,誰管你120公里才會開罰,誰管你比我時速比我快20公里,誰管你無法超車呢?

這樣的怪觀念沒有辦法用法規解決,高速公路交通問題永遠無解。期待廢除此一怪條款!!!


報告 大大:現行的法規文字固然有瑕疵,但其實並不是「誰管你無法超車」的喔!
請看:
=============================================================
名稱:「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
第 8 條: 汽車行駛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其車道之使用,除因交通事故及道路施工依臨時或可移動標誌指示或交通勤務警察指揮外,
應依設置之交通標誌、標線或號誌之規定,無設置者,應依下列規定︰
一、在高速公路最高速限每小時九十公里以上之路段,行駛速率低於每小時八十公里之較慢速小型車
或在快速公路最高速限每小時八十公里以上之路段,行駛速率低於每小時七十公里之較慢速小型車,應行駛於外側車道,並得暫時利用緊臨外側車道之車道超越前車。
二、大型車應行駛於外側車道,並得暫時利用緊臨外側車道之車道超越前車。
三、內側車道超車道
但小型車 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 最高速限 行駛於內側車道。
=============================================================
所以,
現行法規的邏輯很清楚,明明是說: 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 --> 才得以最高速限行駛
但卻遭到
絕對速限派」跟某些「國道警察局科員」如此曲解: 以最高速限行駛 --> 就不算堵塞行車

明眼人一看便知:上述兩種邏輯根本就是完全相反的!
真不知道「絕對速限派」他們的腦袋裡面裝的是什麼?
QQQ2011 wrote:
看到這邊,我真的覺得: herblee 大大,辛苦您了!
唉,
井蛙無視於鴻鵠,
松柏無嗔於夏蟲。 ...... 共勉之!

nxwo wrote:
希望你有心看完並「看懂」以下這些討論串...

關於高速公路內側車道,高公局給我的回答是這樣的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淨空內線會少一個車道的謬誤


小弟粗略地看了一下之後,對 herblee 大大 只有更加敬佩!

herblee 大大的文章,只是粗略看
你就看得懂?...

nxwo wrote:

herblee 大大的文章,只是粗略看
你就看得懂?...


小弟雖非英雄,但與 herblee 大大 所見略同 ~~
QQQ2011 wrote:
報告 大大:現行的法...(恕刪)


非常認同大大您,只是在速限110公里的地方,和中線車道併排開100公里,沒人因此而吃罰單的吧!!!
既然不會被罰,有人會遵守嗎??

他們當然還是並排有理,開時速100公里哪來的堵車囉!!!

我也很討厭龜車,我也會按喇叭閃大燈
0930921690 wrote:
非常認同大大您,只是在速限110公里的地方,和中線車道併排開100公里,沒人因此而吃罰單的吧!!!
既然不會被罰,有人會遵守嗎??
他們當然還是並排有理,開時速100公里哪來的堵車囉!!!

之所以造成這種現況,執法不力的「國道公路警察局」難辭其咎!
請參閱小弟先前所言:
http://www.mobile01.com/topicdetail.php?f=294&t=3364192&p=5#43858576

只聽過內測開太慢被開罰,還沒聽過有人被開占用內側車道的罰單@@

QQQ2011 wrote:
「絕對速限派」跟某些「國道警察局科員」如此曲解: 以最高速限行駛 --> 就不算堵塞行車


如果你在內車道行駛
前車的車速已足以讓你以最高速限行駛了
那算堵塞行車嗎?

如果是
那堵塞的定義如何?
nxwo wrote:
如果你在內車道行駛
前車的車速已足以讓你以最高速限行駛了
那算堵塞行車嗎?...(恕刪)


您說的只是「理想中的狀況」;
但在新竹以北的中山高路段,「實際上」幾乎做不到「在內側車道上持續保持定速 100 km/hr 行駛」!
不信的話,您可以在白天(不是深夜)去跑跑「泰山 <--> 林口 <--> 南崁」那幾個上坡路段,您就會了解!
屆時您會發現:
除非您敢超速,否則您的「實際車速」在大部分的時間裡,將會「在 85~100 km/hr 徘徊」 --> 低於最高速限!
所以,
如果您堅持以「在 85~100 km/hr 徘徊」的實際車速「持續」行駛內側超車道的話,
您就構成「堵塞了後車的超車功能」了!

所以,現行的法規就是這樣訂的:
=============================================================
名稱:「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
第 8 條: 汽車行駛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其車道之使用,除因交通事故及道路施工依臨時或可移動標誌指示或交通勤務警察指揮外,
應依設置之交通標誌、標線或號誌之規定,無設置者,應依下列規定︰
一、在高速公路最高速限每小時九十公里以上之路段,行駛速率低於每小時八十公里之較慢速小型車
或在快速公路最高速限每小時八十公里以上之路段,行駛速率低於每小時七十公里之較慢速小型車,應行駛於外側車道,並得暫時利用緊臨外側車道之車道超越前車。
二、大型車應行駛於外側車道,並得暫時利用緊臨外側車道之車道超越前車。
三、內側車道超車道
但小型車 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 最高速限 行駛於內側車道。
=============================================================
所以,
現行法規的邏輯很清楚,明明是說: 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 --> 才得以最高速限行駛
但卻遭到
絕對速限派」跟某些「國道警察局科員」如此曲解: 以最高速限行駛 --> 就不算堵塞行車

明眼人一看便知:上述兩種邏輯根本就是完全相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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