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線道,沒有劃禁行機車,直接左轉?紅單?


黃色小鸭 wrote:
本來就要修法了
你都不知道嗎?
更新一下資訊好嗎?

請提供連結、相關資訊,感謝!
黃色小鸭 wrote:
不要學HERBLEE神亂解讀法規了好嗎?

交通部自己在修法前,就做了這樣的解釋



不習慣公家機關咬文嚼字的一般人的理解就是:沒寫禁行機車,就可以走
黃色小鸭 wrote:
【另外,機車騎士把影片po上網,也引發兩派人馬論戰,由於這個路段沒有標明禁行機車,機車到底能不能騎進內側車道,引起熱議。
新北市交通大隊執法組長楊信毅表示,依照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9條,如果沒有劃分快慢車道,機車應該騎在最外側的二個車道上,而辛亥路三段地下道旁邊的路段是三線道,按照規定機車不能騎進最內側的車道;但就算騎士違規,其實還是交由員警取締就好,實在沒必要逼車,要是發生擦撞後果可能不能想像。】

請參考:錯誤的法規觀念_比腦殘更可怕

其實那裡的『三線道』到了路口最右側是『右轉車道』,所以實際上只能算『兩線』車道
(沒有騎到路口前,根本不可能知道...)
但是,路口前的機車停等區,也間接證明了該騎士並沒有違規



所以,這個新聞案例,只用到了法規前半:『應依標誌或標線之規定行駛』
和我們討論,法規後半:『無標誌或標線者』,反而沒有關係
wetty wrote:
請提供連結、相關資訊...(恕刪)

有心就找的到

自己找吧

找不到可以問交通部和機車黨

而且你前面不就貼過連結了 內文都沒仔細看喔?


至於錯誤函釋就不用貼上來了

更何況我前面也貼過



很明顯
回覆函釋的承辦人員沒有看到想到考慮到99-1-1和99-1-2

法規是由交通部 內政部 立法委員所制定審查的
精確度絕對比一個人回覆的函釋高
wetty wrote:
請參考:錯誤的法規觀...(恕刪)

嘿嘿

我只是跟前面網友說

不依這條規定行駛是違規有罰則的

不是在回覆你(你好像搞錯了吧)

再者
我沒去看該路段是怎樣 也不是該路段不適用就代表該法規不須遵守不會有罰則

你說的跟我想對他表達的東西無關

不過感謝你的分析
雞同鴨講

交通部99.09.10.交路字第0990047060號函

[社會新聞]TOYOTA逼車事件之補充與看法

沒有劃 機車都可以行駛(因為機車在法規上屬於汽車一類,原則上等同/適用汽車條款,例外才禁止)

錯誤的法規觀念,比腦殘更可怕

公路總局要開放三車道 並不用修法
因為法規只有說 應在最外側快車道及慢車道行駛 並無明文禁止
塗上禁行機車就是為了如此

辛亥路逼車事件 事後有修正新聞 因為該警員被誤導

標誌 標線 都有意義 沒有 就是可走 這麼簡單
300 ㄇㄟ 爽爽用!!!
如果有正式官方資料,還是希望您提供參考
黃色小鸭 wrote:
至於錯誤函釋就不用貼上來了

依鴨大所言,交通部99年說錯話



到了100年還是繼續錯下去,還叫人回去看99年的



公路總局說,道安會報通過,就可以開放



台北巿說,採例外開放(猜想是應用99條前半,『依標誌或標線之規定行駛』;迴避了99後半的尷尬)



高雄巿說是試辦,所以還要等修法



黃色小鸭 wrote:
前面不就貼過連結了 內文都沒仔細看喔?

記者整理的,不確定是否為公路總局的原文



話說,重機當初修法修了半天,搞了一個先橫向試辦的但書,
結果,交通部擺爛,就是不給試辦,大家也是拿他沒皮條
(遠通賴著不繳罰款,交通部倒也順水人情,官哪!)

wetty wrote:
如果有正式官方資料,...(恕刪)



條例跟道安寫得相當清楚 交通部的釋涵既矛盾也顯然違背多數人的意見
該釋涵只說明左轉的問題 卻沒有為機車未依規定行駛內側車道這條解套
也就是說沒有禁行機車或待轉標誌機車得自內側車道左轉 就條文字面上是沒有錯
但是忽略機車行駛三車道的內側車道本身就違反條例了 毫無疑問
釋涵忘記這件事 只是依照條文和詢問做出矛盾的回覆
但是忘記機車不"違規"行駛內側車道要怎麼"合法左轉"

有注意法規的人就會清楚一件事
不止交通法規 任何法規都有解釋的問題
交通部的釋涵只是交通部的意見 過去幾十年交通部也廢止了很多自己回覆的釋涵
但是基本的法治觀念 => 釋涵沒辦法抵觸條例或法律
你光看交通部說要開放機車左轉 馬上被各地方政府打臉 自己就閉嘴了
而且裁定的人是法院 交通部沒有權力
如果交通部釋涵這麼有效力 那幹嘛還修法 浪費時間
上法院 你就會知道了 法官到底是依有法律效力的條例來判 還是釋涵
奉勸各位堅持行駛內側車道的機車騎士們 沒有修法前 不要當政府的替死鬼
到時候交通部又自圓其說甚至廢止該釋涵 真的就哭訴無門了
交通隊執法組長都打臉了

自己貼的連結也在打臉

一堆矛盾也無法解釋

樓上W兄也跟著打臉

還有人在自HIGH?

難怪台灣交通這麼亂

法規依自己喜好解讀/遵守就好了
ying3523 wrote:
雞同鴨講

交通部99.09.10.交路字第0990047060號函

[社會新聞]TOYOTA逼車事件之補充與看法

沒有劃 機車都可以行駛(因為機車在法規上屬於汽車一類,原則上等同/適用汽車條款,例外才禁止)

錯誤的法規觀念,比腦殘更可怕

公路總局要開放三車道 並不用修法
因為法規只有說 應在最外側快車道及慢車道行駛 並無明文禁止
塗上禁行機車就是為了如此

辛亥路逼車事件 事後有修正新聞 因為該警員被誤導

標誌 標線 都有意義 沒有 就是可走 這麼簡單

從頭到尾一直在那邊亂掰

你都不會害躁啊?
lacuna0517 wrote:
也就是說沒有禁行機車或待轉標誌機車得自內側車道左轉 就條文字面上是沒有錯
但是忽略機車行駛三車道的內側車道本身就違反條例了

wetty wrote:
(不過,這也等於99條寫的那一大段,都沒有意義了;所以這是法規文字有語病的地方)

前面就表達過了,法規和函釋有矛盾
lacuna0517 wrote:
奉勸各位堅持行駛內側車道的機車騎士們 沒有修法前 不要當政府的替死鬼

花錢買路權而己,不管是繳罰單或換騎重機
在這個法律亂訂,政府亂搞的國家,沒有什麼是錢買不到的
黃色小鸭 wrote:
法規依自己喜好解讀/遵守就好了

苗栗縣長拆了別人房子,後來法院判違法
一般人民,能不讓拆嗎?
台灣政府惡搞人民,是人民的錯嗎?
黃色小鸭 wrote:
樓上W兄也跟著打臉

只是根據查到的資料說話
既然有查到更多資料,做為理性的人,當然也會修正想法

有資料又不拿出來,一直嘲諷別人不懂,我覺得你的心態才有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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