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慕里 wrote:以行車記錄器的內容,...(恕刪) 法官判有罪的重點大概只有一個,就是有減速標線號誌的路段,要減到多慢,並沒有制式具體的規定,判決書說照交通部的函釋,應減速至可以隨時煞停的程度以避免肇事,判決書也很明確的指出在肇事地點前,有幾個減速標線提醒被告減速。法官的心證應該就是既然減速提示的目的是避免肇事,在這種情況下還因為煞車不及而肇事,那就是沒有做到充分減速,也就是廣義的應注意而未注意,而不是"猝不及防"。光憑"隨時煞停"就說法官是恐龍的鄉民,也許應該認真去看一下判決書。
raven77 wrote:法官判有罪的重點大概...(恕刪) 我懂您的意思,其實除了同車道前後車的這項這項應注意而未注意的缺失之外,法官還舉了,平均速度超速(平均速度都72了,更何況是瞬間速度),就算是撞擊前的瞬間車速,法官心證應該認為也是在56以上,而非53,(並似乎暗指剎車反應太慢)以及遇跳動路面警示、和兩個慢字時,都未減至安全的車速(在同車道前方有機車的情形下),至少總共有三項缺失或違規,才判過失致死。最有趣的事,有時以為可以拿來自保的行車記錄器畫面,在這個案例中,卻是罪證確鑿的依據。補充:至於壹蘋果的壹青天評論,真的是看看就好。
百慕里 wrote:我懂您的意思,其實除...(恕刪) 法官所謂減速至安全的標準,就是不致肇事,隨時煞停當然可以避免肇事,反之,如果經減速提醒,在如果可以煞停就可避免肇事的情況下仍因煞車不及肇禍,就是應注意(減速標誌)而未注意,而不能完全歸責於前車讓他"猝不及防"。
raven77 wrote:不過也請考慮,在加州很多地方,開一整天的車可能也看不到一輛機車。就算看到了,多半是重機,基本上是汽車被超。 加州駕駛手冊中,尊重機車路權的駕駛觀念才是正確的,也是台灣的駕駛人最缺乏的
wetty wrote:加州駕駛手冊中,尊重機車路權的駕駛觀念才是正確的,也是台灣的駕駛人最缺乏的 台灣的大型重機除了不能上國道,擁有的路權與汽車無異,說真的我在加州不記得有看過甚麼大型重機以外的機車。現實上無可能實現的觀念,就算再好,從美國搬到台灣也只是作繭自縛而已。舉個例子,在佛羅里達我倒是看過一幕,很多遊客租小綿羊,人家真的是一台跟著一台停紅綠燈,沒有在併排的,所謂讓摩托車佔用整個車道寬度,你的解讀也許是汽車要尊重機車,汽車不要跑去跟人併排,但我的看法是,這駕駛手冊可沒有說是只針對汽車駕駛而已,機車騎士應該也適用喔,你覺得那句"與摩托車共用車道並不違法,但這樣做並不安全"是只寫給開車的看的還是包括騎車的?老美把機車也當一輛車看,車跟車就是不能併排,不但汽車不應該去跟機車併排,機車也不應該跑去跟任何車輛,包括其他的機車或汽車併排,所以小綿羊的場景就不難解釋了,這也不光是甚麼尊重不尊重,而是從小坐在爸爸媽媽車上就開始養成的觀念。人家的用路環境,可以培養出那種觀念。人家的觀念可能很好很安全,但拿來台灣未必行得通。
放肆的精靈 wrote:請問大家看了行車紀錄...(恕刪) 反問閣下 今天前車違規 而且還距離你有一段距離 你就發現了請問你會煞車還是直直撞下去?之前走五甲高速公路便道我前方有台機車做假動作 右轉後馬上左轉偷吃步走涵洞我離他不道200公尺 時速60[下坡]我也是重煞車道後輪都在叫了 差點就摔車之後回三字經給那的駕駛不管對方是怎樣違規 不代表你可以不做反應就直直撞上去
放肆的精靈 wrote:請問大家看了行車紀錄器後,你會怎麼開?) 這種路況可以很簡單的開依車況路況(速限)...車少你想用最高速行駛時,你一定要走內線車道(給自己有緩衝時間)假使想用平均速度優遊於外側車道,這時候你一定要假設前車可能會有的任何動作即使來不及閃躲也能盡可能的把傷害減到最小.*有些人開車時 是帶了CPU在腦袋裡上路的有些人開車出門時 是帶開車遊戲(電動)畫面上路的以為fault後再重來就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