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ackylai88888 wrote:
安全車距的問題,我們...(恕刪)
所以就是討論別人的問題就好,自己的問題放一邊去......
了解,就此打住。
Johnny_depp wrote:
我也舉我在德荷一段時間用路的經驗,基本上有上過路,1年跟15年的路況經驗評估應該是差不多的,同意嗎?
我遇到的經驗,完全與你相同.
不過說法上,以台灣法規,國外法規或許類似
是否我們可以朝這個方向 "讓或不讓",改為"行駛超車道的條件是否存在" ?
我覺得我的論點超棒的,完全不會有爭議。
因為你用"讓或不讓",會有爭議,自由心證。或法律解釋問題。
若改為"行駛超車道的條件是否存在" 作為你車輛是否可以行使內線超車道的依據,不就更沒爭議?
若改為"行駛超車道的條件是否存在" 作為你車輛是否可以行使內線超車道的依據,不就更沒爭議?
不知在英國行駛過15年的樓主意見如何?
NewOrder....
樓主這邊所舉的例子說前車開到150KM/h,但當超車道條件不存在時,他就應該駛離超車道吧?
這樣後車就可以用300KM/h 直接通過,前車根本沒有 "讓或不讓"的問題,不是嗎?
我的論點到底有何問題呢?
荷蘭史基浦往南那段機場高速有一段應該是六線,但內二線完全沒車,完全沒車行駛。
為什麼呢? 因為速限100......
(過了一段後才解除速限)
Joy Division....
大家還有一個盲點叫做 "保持內線暢通",這個我以前一系列的天使車分析過
"只要有車",就無法"保持內線暢空"
"只要有車",就無法"保持內線暢空"
當冰人以時速300開在內線時,即便當超車條件不存在時,他還是繼續行駛在內線,他就犯錯了。
冰人應該在不符合內線超車道行駛條件時,就駛出內線? 對吧? (當然這邊有梗)
不然舒米(peace!) 以時速400從後方來超時,冰人即便1秒就駛離,那一秒,對位於舒米來說,就是不讓!
就是沒有保持內線暢空。
這也是我常問的,你後車會願意等幾秒等前車駛離?
若冰人因內線車陣時速100而無法在5秒內駛離內線,舒米在後面不是暴跳如雷? 準備衝撞雷克南了?
因此根本沒有讓或不讓的問題,問題關鍵在於你是否符合超車條件行駛內線超車道?
當符合,你就可以行駛。
當不符合條件,你就必須駛離。
管你速度多少!
即便是無限速度,不符合超車條件,也該駛離。
不是這樣嗎? (有梗)
這樣才可保持某一程度的內線淨空! (不過話說到底何為定義內線淨空啊? )
兩個 ∞ 的速度,該怎麼拚先後順序呢?
The Smiths......
題外! 昨天BBC Lifestyle 的12位龐德女郎著實嚇人!
Johnny_depp wrote:
其實問題不能就這樣直接放大絕簡而話之說個"心態問題"
若依我的分析,根本沒有"讓不讓"的問題
只有存在"是否用最高速限,保有超車意圖,有超車之事實"來行駛內車道
根本不會有"讓不讓"的問題
根本不會有"讓不讓"的問題
當前車開到180KM/h,他有超車事實,你也不可能叫他瞬間消失,你一定得等他不符合超車條件時駛離超車道。
即便後車開200KM/h,也是有超車事實,突然後面來個冰人開300,你也不可能叫兩台前車突然消失不見。
也需等前車不符合超車條件時駛離,後車才可超車
而後車的超車條件就是前車加一,也必須駛離超車道。
完全沒有"讓或不讓"的問題!
完全沒有"讓或不讓"的問題!
只有符不符合"超車道使用條件" 的問題!
不符合,就駛離!
這是很基本的邏輯觀念,靜下心來理解一下,應該就不會有那麼多的問題了。
黃色小鸭 wrote:
看樣子你很少來這邊看這老梗話題的討論
才會又開了一個老梗版又引用網友錯誤的法規解釋
制訂法規的交通部高公局早就解釋過
前車最高速行駛 不視為堵塞後車
以下各段都是高公局講的
自己去找吧
另如果內側車道連續數台車均能以最高速限行駛,顯示該路段內側車道"並無壅塞狀況",此行為不構成堵塞行車之狀況,另予敘明。
故在最高速限行駛擋住後方車輛情況下,亦不解釋為造成堵塞
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故前車須在未以最高速限行駛狀況,才會有未依法禮讓超車道之違規,若因而致堵塞超車道行駛者,才會有「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3條第2項之適用。
依前述規定,小型車持續以最高速限行駛 於內側車道,並未違規,因已以最高速限行駛,亦無來函所述行駛優先順序之區分;惟考量前後車速度儀表之誤差及速限寬容值所引發之速差等,本局已持續加強宣導用路人在超車後儘量勿佔用內側車道,以避免爭議及維持內側車道超車道功能及車流順暢。
...(恕刪)
esthetica wrote:
問題是那些超車派就要.
問題是那些超車派就要冒著超速的風險
來超過前方自以為最高限速的駕駛
萬一你正在超車 而後方又有更快的車 像你逼近
而旁邊車道有有車的時候
你要怎麼辦....
..(恕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