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高速公路可以不塞車


jackylai88888 wrote:
安全車距的問題,我們...(恕刪)


所以就是討論別人的問題就好,自己的問題放一邊去......

了解,就此打住。

roywan1971 wrote:
所以就是討論別人的問...(恕刪)


這樓是在討論超車道,不是在討論安全車距。

你要另外開一棟樓討論當然沒有問題,我只是不希望歪樓而已。



看樓歪成這樣,

拉回來一下!!

首先,第一個要建立的觀念是"相對速度"。

不是01上常見的"絕對路權"跟"絕對速限"這兩派,

因為依照現行法條解釋時,

這兩派只會看到對自己有利的部分來無限放大自己的路權,

因此永遠是兩條平行線。

回正題.......

在長期觀察台灣高速公路為什麼常常塞車的原因,

不外乎以下幾點:

1. 車流量大

2. 交流道過於密集

3. 車速不均

1.車流量大,這問題目前個人認為無解,所以唯有提升運輸效率才能較有效的快速紓解車流。

2.交流道過於密集,尤其越往北部越為嚴重,更有些匝道入口的加速道過短,造成易有速差過大之車輛匯入主線,進而影響後方車流速度。因此請加速至與主線差不多的速度再匯入,並請勿在速度未達最高限速時連續跨越車道進入內線。

3.車速不均,這點與第一點是相呼應的,因為不同的車速混雜在各個車道,且速差過大,因此無法有效提升運輸效率,個人認為最好的做法就是用相對速度來分車流。以限速110公里、三車道來說明的話,例如內車道速度維持在110~120、中間車道的車速維持在100~110、外車道維持90~100。如此的話可避免過大的速差,並維持在高效率的運輸模式。假如你個人駕駛能力不足,導致無法維持車速在110~120之間的話,勢必會跟不上車流,表示你與內車道車輛的相對速度有過大的速差,因此你可以選擇使用中間車道或者外車道,可以依個人駕駛能力或是車輛狀況選擇較適合的車到來做行駛,萬一若連外車道的車流都跟不上的話,那我個人認為,省道會是你比較好的選擇。

以上是小弟的個人淺見,謝謝!
沒爬文,多個系列下來我濃縮了理論,我自認我的建構的理論最完整無法被攻破

完全破解"讓或不讓"的問題.
完全破解"讓或不讓"的問題.

若依我建構的論述,幾乎沒有嘴砲的機會了

Johnny_depp wrote:
我也舉我在德荷一段時間用路的經驗,基本上有上過路,1年跟15年的路況經驗評估應該是差不多的,同意嗎?

我遇到的經驗,完全與你相同.

不過說法上,以台灣法規,國外法規或許類似
是否我們可以朝這個方向 "讓或不讓",改為"行駛超車道的條件是否存在" ?
我覺得我的論點超棒的,完全不會有爭議。


因為你用"讓或不讓",會有爭議,自由心證。或法律解釋問題。
若改為"行駛超車道的條件是否存在" 作為你車輛是否可以行使內線超車道的依據,不就更沒爭議?
若改為"行駛超車道的條件是否存在" 作為你車輛是否可以行使內線超車道的依據,不就更沒爭議?


不知在英國行駛過15年的樓主意見如何?

NewOrder....

樓主這邊所舉的例子說前車開到150KM/h,但當超車道條件不存在時,他就應該駛離超車道吧?
這樣後車就可以用300KM/h 直接通過,前車根本沒有 "讓或不讓"的問題,不是嗎?

我的論點到底有何問題呢?

荷蘭史基浦往南那段機場高速有一段應該是六線,但內二線完全沒車,完全沒車行駛。
為什麼呢? 因為速限100......

(過了一段後才解除速限)

Joy Division....



大家還有一個盲點叫做 "保持內線暢通",這個我以前一系列的天使車分析過

"只要有車",就無法"保持內線暢空"
"只要有車",就無法"保持內線暢空"


當冰人以時速300開在內線時,即便當超車條件不存在時,他還是繼續行駛在內線,他就犯錯了。
冰人應該在不符合內線超車道行駛條件時,就駛出內線? 對吧? (當然這邊有梗)

不然舒米(peace!) 以時速400從後方來超時,冰人即便1秒就駛離,那一秒,對位於舒米來說,就是不讓!
就是沒有保持內線暢空。

這也是我常問的,你後車會願意等幾秒等前車駛離?

若冰人因內線車陣時速100而無法在5秒內駛離內線,舒米在後面不是暴跳如雷? 準備衝撞雷克南了?

因此根本沒有讓或不讓的問題,問題關鍵在於你是否符合超車條件行駛內線超車道?
當符合,你就可以行駛。
當不符合條件,你就必須駛離。
管你速度多少!
即便是無限速度,不符合超車條件,也該駛離。


不是這樣嗎? (有梗)
這樣才可保持某一程度的內線淨空! (不過話說到底何為定義內線淨空啊? )

兩個 ∞ 的速度,該怎麼拚先後順序呢?

The Smiths......



題外! 昨天BBC Lifestyle 的12位龐德女郎著實嚇人!





Johnny_depp wrote:
其實問題不能就這樣直接放大絕簡而話之說個"心態問題"

若依我的分析,根本沒有"讓不讓"的問題

只有存在"是否用最高速限,保有超車意圖,有超車之事實"來行駛內車道



根本不會有"讓不讓"的問題
根本不會有"讓不讓"的問題


當前車開到180KM/h,他有超車事實,你也不可能叫他瞬間消失,你一定得等他不符合超車條件時駛離超車道。

即便後車開200KM/h,也是有超車事實,突然後面來個冰人開300,你也不可能叫兩台前車突然消失不見。

也需等前車不符合超車條件時駛離,後車才可超車

而後車的超車條件就是前車加一,也必須駛離超車道。



完全沒有"讓或不讓"的問題!
完全沒有"讓或不讓"的問題!



只有符不符合"超車道使用條件" 的問題!
不符合,就駛離!


這是很基本的邏輯觀念,靜下心來理解一下,應該就不會有那麼多的問題了。



我的論點完全破解所謂的"內線最高速限超車道行使權利" vs "內線超車道無限速度行使權利" 這兩種權利的衝突,過往大家嘴砲的點也都在此.

若採用我的論點,兩種權利支持者都找不到迴避閃躲及挑戰另一方的點

當"讓或不讓"的問題點不再糾結,剩下的就依照法規定義來認定就好.
就是這麼簡單
但有部分台灣人好像不占別人便宜不行
開車上路,沒卡點別人的油,好像渾身不對勁

Johnny_depp wrote:
沒爬文,多個系列下來...(恕刪)
fanrien wrote:
就是這麼簡單但有部分...(恕刪)


對啊, 我也覺得就是那麼簡單~~^^

超車時請用超車道, 非超車時請勿使用。

jackylai88888 wrote:
這樓是在討論超車道,...(恕刪)

問題是那些超車派就要冒著超速的風險
來超過前方自以為最高限速的駕駛
萬一你正在超車 而後方又有更快的車 像你逼近
而旁邊車道有有車的時候
你要怎麼辦....
esthetica wrote:
問題是那些超車派就要...(恕刪)


利用超車道慢慢超過正常車道的車也是在超車,後車就跟著超就好了。

而慢慢超車的人完成超車動作,馬上回到正常車道,後面快快超車的人就可以超車。

當然,他超完也應該馬上回正常車道。

也就是超車道在超車時使用,只用來超越在正常車道行使的車。





黃色小鸭 wrote:
看樣子你很少來這邊看這老梗話題的討論
才會又開了一個老梗版又引用網友錯誤的法規解釋

制訂法規的交通部高公局早就解釋過
前車最高速行駛 不視為堵塞後車

以下各段都是高公局講的
自己去找吧

另如果內側車道連續數台車均能以最高速限行駛,顯示該路段內側車道"並無壅塞狀況",此行為不構成堵塞行車之狀況,另予敘明。

故在最高速限行駛擋住後方車輛情況下,亦不解釋為造成堵塞

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故前車須在未以最高速限行駛狀況,才會有未依法禮讓超車道之違規,若因而致堵塞超車道行駛者,才會有「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3條第2項之適用。

依前述規定,小型車持續以最高速限行駛 於內側車道,並未違規,因已以最高速限行駛,亦無來函所述行駛優先順序之區分;惟考量前後車速度儀表之誤差及速限寬容值所引發之速差等,本局已持續加強宣導用路人在超車後儘量勿佔用內側車道,以避免爭議及維持內側車道超車道功能及車流順暢。

...(恕刪)


這是老梗沒錯,但是 行政機關認定和執行,和法條寫的是不一致的

1.法規寫的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內車道應為超車道, 就是專用車道的含義,有"超車行為"才擁有路權

2.
依據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 第八條第一項第3款
三、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第一句: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說明內側車道的路權為"超車優先", 這是路權規定
第二句: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
但為"但書",表示之後為"例外狀況", 這是例外法
例外法要有例外條件, 例外條件就是:1."小型車" 2."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
"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 表示車流狀況為F車流或S-stable車流之下
例外成立, 則推翻原則
得以推翻"原則法""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5條:汽車行駛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應依速限標誌指示。......
速限標誌為60-110km
第三句: 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其容許的是速限)
在第二句, 在例外"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
得;有選擇之意,可以在60-110km之間,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這個路段容許的最高速限),(在60-110之間,選最高速限)
其容許的是速限, 不是後面那一句的"行駛"
第四句:行駛於內側車道 。(和前一句的容許無關)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於超車道行駛, 是正在"超車"
第三句+第四句= 選最高速限,進行超車

這句話是在說, 當"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行駛於內側車道",車速必須是最高速90/100/110公里
而不是速限標誌寫的 60-110km之間


也就是說,當"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行駛於內側車道",車速必須是最高速90/100/110公里
也別忘了前一句,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行駛於內側車道, 必須有超車行為
也就是以最高速, 進行超車

行駛於內側車道,若為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則不限於"最高速90/100/110公里"進行超車, 但仍然必須有超越的動作,不能落後給右邊的車


高公局所說"另如果內側車道連續數台車均能以最高速限行駛,顯示該路段內側車道"並無壅塞狀況",此行為不構成堵塞行車之狀況,另予敘明。"
"並無壅塞狀況"所以車速是最高速90/100/110公里。

所以這是速限規定, 不是路權規定

"速限規定"不能推翻前一句"路權規定"

定速行駛,不換車道,無論車速多少.都是"行車"
行車是沒有"超車道"路權的, 不能以"速限規定",去推翻前面那一句的"路權規定",把超車道變成行車道。
這句話是在說兩件不同的事, "路權" 和"車速"
最高速即取得路權, 這是張飛打岳飛, 拿明朝的劍, 去斬清朝的官
完全違反前一句所說"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因為定速行駛, 不換車道, 是行車, 而不稱為"超車"

況且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例第33條第2項
前項道路內車道應為超車道,超車後,如有安全距離未駛回原車道,致堵塞超車道行車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

是法律, 其法律位階高於"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 第八條第一項第3款"

更不能拿法規命令當中的"最高速限行駛", 去推翻法律當中"內車道應為超車道"的規定

法規當中沒有說"可以連續行駛", 都說是駛入原行路線,駛回原車道
超完車就要離開


請看清楚文句, 最高速限行駛,本來就不構成違規?
最高速是不構成堵塞, 但是,問題是,這樣有超車行為嗎?
本來就可以"最高速",不違反後面那一句"超車後,如有安全距離未駛回原車道,致堵塞超車道行車者"

但是, 有說可以不離開嗎? 沒有
最高速應該是能超越旁車,可以視為正在"超車"
但,..如果安全車距內的前方無車,超越了誰? 超越空氣只能說是"超空", 或"超氣"不稱為"超車"

定速行駛不離開, 是超車行為嗎? 不是! 所以是違反前面那一句" 內車道應為超車道"的路權規定。
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例第33條第1項
汽車行駛於高速公路、快速公路或設站管制之道路,不遵使用限制、禁止、行車管制及管理事項之管制規則而有下列行為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
三、未依規定行駛車道。


內車道要有超車行為, 定速行駛是"行車", 不是"超車"
這是兩回事
"速限"和"路權"無關

"最高速限"不是免死金牌, 可以排除其它條款
而是所有法條都要遵守, 不是選擇性的守法
法規當中沒有說"可以連續行駛", 都說是"駛入原行路線","駛回原車道"
超完車就要離開


1.法規制定為"超車道", 行政單位卻以"速限規定"誤解為行車道
2.那個但書, 不是用來推翻"內側內車道應為超車道,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把超車道驗變成行車道。
而是去除掉當中60-110公里的最低速限,只剩下"最高速限"

這"但書"只是一個速限規定的特例
況且"但書"是不得擴張解釋, 或倒推解釋


esthetica wrote:
問題是那些超車派就要.
問題是那些超車派就要冒著超速的風險
來超過前方自以為最高限速的駕駛
萬一你正在超車 而後方又有更快的車 像你逼近
而旁邊車道有有車的時候
你要怎麼辦....
..(恕刪)

若前車仍在超車當中
此時,後車無路權

在一定時空下, 路權只能歸屬於一方
如果前車仍然在超車當中,前車仍然擁有路權, 後車必須等待前車超車完成, 路權消失之後,才能取得路權。
車速領先,本來就能繼續超車
後車必須"等待"前車路權消失之後, 才擁有路權


herblee wrote:
這是老梗沒錯,但是 ...(恕刪)


超級讚的!!!!!! ^^bbbbbbbbbbbbbbbbbbbbbbbbbb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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