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acrofree wrote:
無標誌或標線者才依前面的那幾個規定
但問題是既然無標誌或標線
哪來的快慢車道
所以
新法規:
機車行駛之車道,應依標誌或標線之規定行駛;無標誌或標線者,依下列
規定行駛:
一、在未劃分快慢車道之道路,應在最外側二車道行駛;單行道應在最左
、右側車道行駛。
二、在已劃分快慢車道之道路,雙向道路應在最外側快車道及慢車道行駛
;單行道道路應在慢車道及與慢車道相鄰之快車道行駛。
...
六、不得在人行道行駛。
修掉了快車道的字眼
這樣不就是米咖說的是法規的矛盾嗎
但我完全不懂你們爭執的點在哪 哈哈哈
1.搞清楚【應依標誌或標線之規定行駛;無標誌或標線者,應依
下列規定行駛】是啥意思
否則依你的理論【既然無標誌或標線 哪來的快慢車道】
你PO的一 二款又哪來的外側左右側車道 快車道 慢車道???
2.搞清楚我PO的是哪條法規 你PO的又是哪條法規 還新法規勒
暈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