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過為何大大您每張車牌都可以照的那麼清楚. 還有車速那麼快.為何每張都照的那麼準.
我也想看看能不能也來拍一拍這些違規車.看到就一肚子氣.
可以把您的設備PO一下給我們看嗎? 是要怎麼照才能這麼清楚.
講到那些併排停車的. 最讓人生氣的是旁邊紅線已經違規停車了. 明明他併排的地方前後還有空位讓他靠邊停.
靠邊停紅線好過於你併排停吧. 最少不會影響車流. 我就不知道怎麼有那麼自私的人. 前後都有空位靠邊. 你為何不盡量靠邊停.就算違規也在影響別人最小的情況下違規. 而不是就大剌剌的就併排停在那. 這些人自私成這樣完全不考慮到其他用路人. 都不知道他們腦袋是裝豆花還是屎來的
台北/ Steve Lee
想請問大家,這樣是有按相關法條依法開單嗎
我有提供照片,車號,地點(說明),時間。
敬啟者您好:
台端97年4月6日電子郵件,經奉國道公路警察局97年4月8日71212號
函簽轉電子郵件敬悉,茲查如下:
一、依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20條規定:
違反本條例之行為,民眾得以言詞或其他方式向公路主管或警察
機關敘明下列事項,檢舉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
1、檢舉人姓名、住址及電話號碼或其他連絡方法。
2、違規行為發生地點、日期、時間及違規事實內容。
3、違規車輛牌照號碼、車型或足以辨識車輛之特徵。但檢舉對象為未
懸掛號牌之車輛、行人或道路障礙者,得提供違規人姓名或商號名稱、住址等。
前項檢舉,如有違規證據資料,並請檢具。
二、再依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23第1項第1款規定:
違反本條例之行為,自行為成立之日起;行為有連續或繼續之狀態,自行為
終了之日起,已逾3個月者,公路主管或警察機關不予舉發,訂有明文。
三、另 台端所述及提供照片情形,依上述規定不符,請提供檢舉人姓名、住址及
電話號碼或其他連絡方法,及違規行為發生地點路段(南、北向)、正確時間
,俾利本隊連絡,製作陳述資料查證處理。
四、依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22條第3項規定:公路主管
或警察機關為查證民眾檢舉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必要時得通知被檢舉人到案說明。
五、請 台端依上揭條文規定辦理,俾利作業,以符合法定程序。
六、 台端關心行車秩序與安全,特致謝意,希仍繼續予以指導。
,該不會是官員派來的吧!!
請大家免費當義工。我的話才不檢舉……政府自已都亂七八糟,檢舉的錢都放他們口袋,幫他們變有錢人……交通部官員吹冷氣,我們在那拍到手抽筋很不值得。
為什麼要用的像『全民跟拍檢舉』,錢都不是入我口袋,白白當義工…路也不會變平,一樣坑坑洞洞,道路規畫亂七八糟,錢都不知花那去,我的照片只拿來對抗道德魔人…

想到這種低能兒政府,眼前這麼多事可以做,都不做,整天吵有的沒有的,還要幫政府做義工把錢賺進政府口袋,這就有點「看」了!! 拍照的設備錢還要自已架、自已出對吧!
米咖 wrote:
本來台灣人都給人家方便,但為啥網路會不給人家方便?
因為有人要鞭重機,所以就有人看不過去,那大家都不要亂方便!...(恕刪)
( http://home.anet.net.tw/newpower/sos/index.html )交通部信箱(motceyes@motc.gov.tw)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