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只能勸導,要是開單就是警察不對,為什麼不提醒違規者改善就好呢?
開車講手機也是勸導就好,還要記得繫安全帶唷!
那大家還會守法嗎?那也不用畫紅線了,全部畫黃線就好...
紅線已經明確的警告勿停,那還停...紅燈也警告勿行,因為沒車就可以過嗎?
當然警察不一定要罰,既然政府是為人民服務,就該為人民處理這些擾民的違規行為,
警察可以驅趕.開單.拖吊.拍照舉發...這些選項是違規者可選擇的嗎?
若是警察的開單不符合規定(或員警根本沒權力開單),檢舉開單的員警吧!
說真的,紅線停車不用警察,只要各位朋友覺得很不妥,
可以拍照舉證,網路有檢舉的e-mail可用,大家一起為交通盡一點心力吧!
台北市之網址如下:
http://www.taipei.gov.tw/cgi-bin/SM_themePro?page=44ab1e61
有朋友試過,寄了第二天就有回應了,警員說已經舉發.
很多的討論及辯論,其實我最想說的是..
"不要犯法,不就什麼事就沒有了呢?"
比扯鈴還扯 wrote:
那請問地上是畫的是塗...(恕刪)
我不指望您一定聽的懂
我要強調是
法律只是道德的最低標準,違規違反道德,但是未必違法
不要老是用宣稱他人違法來當作是您的道德教育的手段
您又提竊盜犯的例子
顯然你還是不知道違反行政法和違反刑法
兩者有什麼不同的
違反行政法但是如果自行回復原狀,其實並不一定需要處罰
但是違反刑法自行回復原狀並不能免除刑責
這就是重點中的重點
違規就等於警察一定可以處罰在行政法領域是不成立的
這是過去統治者為達成統治行為所以這樣教育民眾,把不處罰當成是政府與警察的恩惠
那是以統治者為中心的思維
以人民為中心的思維是政府要替人民服務,而不是政府管人民
所以政府要處罰人民要符合很多條件才可以處罰
行政程序法把很多基本原則都明文化
本來就應該要符合這樣的原則
Qmore6545 wrote:
不知道大家在這裡正義...(恕刪)
但是,除了行政程序法第7條比例原則的考量之外,行政行為尚有依法行政的要求!
參照行政程序法第4條:行政行為應受法律及一般法律原則之拘束。
又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5條:汽車駕駛人,在設有禁止臨時停車標誌、標線
處所臨時停車者,處新臺幣三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罰鍰。
由上述條文很明顯看出來,立法者只授權警察於取締時得於300元以上至600元以下
的範圍間進行裁量,所以在本案中縱使考量到比例原則中最小侵害性原則,但是同時
還要考量到依法行政的要求,所以警察應該是開一張300元的罰單而不是如您所說,
不予處罰才是!
而且既然是裁量,只要是在立法者授權的裁量範圍內,又並沒有裁量縮減至零的情形
發生時,行政機關的裁量原則上都應該是合法的,何況本案中的當事人的確有違規的
情形(在禁止「臨時」停車的地方,停了五分鐘)。
同時,警察也並非是有一點違規就能無限制的執法,首先,警察執法的範圍已經被立法
者事先以法律限制住了,事後也可以透過司法進行救濟,行政行為並非如您想像中的那
麼「無限制」!
Qmore6545 wrote:
我不指望您一定聽的懂...(恕刪)
這不是我懂不懂的問題(我當然懂行政法跟刑法是不同性質的)
而是舉例說明被抓就要巴結點(不要只會怪警察)
因為你已經違規了(顯然你一直不懂我在說什麼,根本不知道樓主違規在先)
假如一個違規在先或是犯法的人不能為自己的違規或是犯行負責就如你說的教育真的有問題
還有說難聽點你的雙親在教育子女方面也出現問題(對不起)
假如有一天同樣的人酒後駕車....被抓同樣上來說他被警察抓
還說警察多不禁人情.......還對他開單...試問你還會去拿行政法第7條第2款去質疑警察說
他違反了行政裁量.....反正他也沒影響交通.......應該就讓酒駕自行叫計程車回家.......
這也是維持交通安全的目的手段
這樣的無線上剛....難怪犯人抓都抓不完.....你說是吧
今天樓主顯然自己不長眼...紅線停車被警察抓了....應當自己巴結點認了...並不是PO上網說警察很不盡情理開他罰單.....就把錯怪在警察頭上...才是讓人討罵的原因之一
難道你都是對的....就像之前的新聞學生打老師....老師勸阻學生不要打架.....
學生就在訓導處當眾毆打老師....之後家長還說要對老師提告傷害......
你說你像不像該名學生家長不懂得是非對錯在哪?(我不指望你一定懂是非對錯)
警察可以不用管交通....每各月照領那些薪水......之後交通大亂又有人來說警察都不作事.....
管也不是....不管也不是.....還說警察開單是不成立的= =.....那警察的公權力應該是備受質疑的囉
假如還要申訴就像CLS63大說的不會成功....................100%的說不會成功
以上文章就到此為止
今天那位警察會開單、不勸導的原因有很多
可能是民眾檢舉那個地方違規停車很嚴重
也可能是那個時段編排重點告發那個地點
也可能是員警所屬單位(或他個人)缺交通告發績效
糟糕一點的原因可能因為那位員警他兒子昨天考試只考40分
以上這些原因都跟交通法規如何規定、交通工程如何設計、交通執法應採取什麼作為
一點關係也沒有
小弟想表達的是
樓主認為自己會停在紅線一定有他個人的理由
相同地警察會開單會也是有理由
不過這些理由都跟開單的正確性、正當性與否一點關係也沒有
那張告發單無庸置疑地就是開立了
大家都羨慕日本的交通序好 那是因為民眾習慣守秩序
如果要爭為何要開單、不用勸導 為什麼不先檢討一下自己為什麼要停那5秒鍾?
而是要先檢討別人停車警察也不去取締?
也許樓主心裡憤憤不平而打電話申訴…
於是又有另外一個警察、跑到相同的地方,再開另外一位只在紅線停一下下的車主...
接著那位車主再感到不平、再申訴....
警察開單都要面對百姓一張張的臭臉…他們何必自討苦吃
如果一張單都不開也行啊 薪水還是照領 何必跟民眾打壞感情
個案的事件請不要擴大解釋 彷彿那位員警開你單就是天理不容
開了你單之後沒去開別人單就是瀆職
如果員警開單的程序有瑕疵、或是態度可議
也都有可以申訴的管道
但是樓主下這種標題太小家子氣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