騎車糾紛 被搶鑰匙 (新增後續 影片)

因搶匪於人不及反應時強行奪取他人之動產,依法應論處刑法第三百二十五條第一項普通搶奪罪,其刑責為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記得告搶奪而不是強盜~

Johnny_depp wrote:
不知有無法律專業可以...(恕刪)


強盜罪~強暴或脅迫行為,要達到被害人無法抗拒的程度,而這個案例拔鑰匙,是類似偷襲,所以不成立強盜罪。

強奪罪~前提是要有「不法所有」的意圖。車鑰不值錢,搶它的原因,是不想讓樓主騎車,而不是想擁有那車鑰,所以強奪罪大概也不成立

妨害自由~重點在妨礙「身體活動」的自由。所以拔走車鑰,只是讓你無法騎車,但你還是可以跑開或行走,所以也不成立。

強制罪~如果是樓主不注意下被偷拔,那也不太會成立;如果是有意識到的情況,被硬拔,那因為有「表面壓制」的強暴行為,構成強制罪。

ilovemyhear wrote:
強盜罪~強暴或脅迫行為,要達到被害人無法抗拒的程度,而這個案例拔鑰匙,是類似偷襲,所以不成立強盜罪。
強奪罪~前提是要有「不法所有」的意圖。車鑰不值錢,搶它的原因,是不想讓樓主騎車,而不是想擁有那車鑰,所以強奪罪大概也不成立
妨害自由~重點在妨礙「身體活動」的自由。所以拔走車鑰,只是讓你無法騎車,但你還是可以跑開或行走,所以也不成立。
強制罪~如果是樓主不注意下被偷拔,那也不太會成立;如果是有意識到的情況,被硬拔,那因為有「表面壓制」的強暴行為,構成強制罪。


先給你一個讚

但是因為對方未歸還樓主的吊飾
可以理解為據為己有之意圖
因此搶奪是有可能成立的
但還是要看檢察官及法官的認定

至於某樓說搶銀行之後再歸還的問題
建議上網搜尋「使用竊盜、不起訴」
有很多案例可供參考

ilovemyhear wrote:
強盜罪~強暴或脅迫行...(恕刪)


關於這一點我今天也有問過警察
他說對方犯了強制罪,因為他沒有不法占有車鑰匙的意圖

至於吊飾部分警察說價值難以衡量
要對方賠償也不知道價碼,請各位大大替小弟解答一下

今天我跟後座的筆錄已作完
等下禮拜更換機車鎖頭,取得收據跟對方請款
打個鑰匙也要100塊
鑰匙並不是不值錢啊....

如果有人搶了你手上的100元
然後丟到草叢 沒有占有的意圖
只是想讓你損失100
那該算什麼罪?

白木耳 wrote:
先給你一個讚但是因為...(恕刪)


多謝,原來還有吊飾,沒注意到


stavs wrote:
關於這一點我今天也有...(恕刪)


金額部分,假設判一個月得易科罰金,用一千元算,就是三萬元,可自已評估一下。

只是談判時應注意言詞,免得被反控恐嚇取財~

stavs wrote:
關於這一點我今天也有問過警察
他說對方犯了強制罪,因為他沒有不法占有車鑰匙的意圖
至於吊飾部分警察說價值難以衡量
要對方賠償也不知道價碼,請各位大大替小弟解答一下
今天我跟後座的筆錄已作完
等下禮拜更換機車鎖頭,取得收據跟對方請款


吊飾價值難以衡量不代表毫無價值
最多就是價值太低被檢察官裁定緩起訴或是法官判緩刑
要對方賠償的價碼就看你怎麼決定
口氣自己注意斟酌
不然會像ilovemyhear大大說的




jimpeng25 wrote:
打個鑰匙也要100塊
鑰匙並不是不值錢啊....
如果有人搶了你手上的100元
然後丟到草叢 沒有占有的意圖
只是想讓你損失100
那該算什麼罪?


有歸還的話就真的無法認定有構成刑法第325條第1項之規定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搶奪他人之動產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沒有歸還的話個人認為可以理解成意圖為第三人不法之所有
因此可以成立搶奪罪
這種人 你今天不弄死牠 改天牠就繼續用別人

告到底就對了,至少讓牠有前科、記得別和解,
這種垃圾通常認識呆表,
過不久應該會有人來跟你搓湯圓!


<
stavs wrote:
特徵 瓜皮小帽 臉型長 大約20歲以上

看到特徵敘述 大約20歲以上... 再看完影片... 我笑了... (年紀差太多了吧!)
影片已經不能看了
stavs wrote:
後續再33 36 ...(恕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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