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lovemyhear wrote:
強盜罪~強暴或脅迫行為,要達到被害人無法抗拒的程度,而這個案例拔鑰匙,是類似偷襲,所以不成立強盜罪。
強奪罪~前提是要有「不法所有」的意圖。車鑰不值錢,搶它的原因,是不想讓樓主騎車,而不是想擁有那車鑰,所以強奪罪大概也不成立
妨害自由~重點在妨礙「身體活動」的自由。所以拔走車鑰,只是讓你無法騎車,但你還是可以跑開或行走,所以也不成立。
強制罪~如果是樓主不注意下被偷拔,那也不太會成立;如果是有意識到的情況,被硬拔,那因為有「表面壓制」的強暴行為,構成強制罪。
先給你一個讚
但是因為對方未歸還樓主的吊飾
可以理解為據為己有之意圖
因此搶奪是有可能成立的
但還是要看檢察官及法官的認定
至於某樓說搶銀行之後再歸還的問題
建議上網搜尋「使用竊盜、不起訴」
有很多案例可供參考
stavs wrote:
關於這一點我今天也有問過警察
他說對方犯了強制罪,因為他沒有不法占有車鑰匙的意圖
至於吊飾部分警察說價值難以衡量
要對方賠償也不知道價碼,請各位大大替小弟解答一下
今天我跟後座的筆錄已作完
等下禮拜更換機車鎖頭,取得收據跟對方請款
吊飾價值難以衡量不代表毫無價值
最多就是價值太低被檢察官裁定緩起訴或是法官判緩刑
要對方賠償的價碼就看你怎麼決定
口氣自己注意斟酌
不然會像ilovemyhear大大說的
jimpeng25 wrote:
打個鑰匙也要100塊
鑰匙並不是不值錢啊....
如果有人搶了你手上的100元
然後丟到草叢 沒有占有的意圖
只是想讓你損失100
那該算什麼罪?
有歸還的話就真的無法認定有構成刑法第325條第1項之規定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搶奪他人之動產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沒有歸還的話個人認為可以理解成意圖為第三人不法之所有
因此可以成立搶奪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