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保兒 wrote:
雖然我一點都不認同機...(恕刪)
我會說"佔用"就是把法規允許的範圍排除掉了(如果是合法的使用,我就沒必要說"佔用",更無權去抱怨)
法規應該也沒有允許汽車在機車優先道上慢慢嚕找停車位的,或一路在機車優先道行駛的吧?
法規在此:
法令規定 第45條第4款
汽車違規行駛機車優先道
1.四輪汽車起步、準備 停車或轉彎時,「可以跨越機車優先道」,不得取締。
2.四輪汽車「占用機車優先道行駛」及非起步、準備停車或轉彎時「跨越機車優先道」(即任意跨越進出機車優先道)應予取締,惟取締時應考量行駛距離、駕駛人動機與具體事實,始予認定舉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