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道太慢也算違規!內線車速92「開」罰


黃色小鸭 wrote:
神邏輯讓我想到剛看...(恕刪)


當然是神邏輯....

都叫超車道了, 不就表示不論任何時候都必需空著, 除非是要超車, 要不叫超車道做什麼??
像有些道路限汽車是在限假的? 限汽車當然就是只有汽車能走


正向的討論較好,抓別人語病或鑽牛角尖,非常沒意思。所以就算看到用詞不對,但瞭解要表達語意,也沒必要挑出來羞辱,爭這種無聊。

提供一個發生案例,大家開車到T型無紅綠燈路口會停車靜止再開嗎?在台灣百分之99.9的人沒有吧(如果大家都有,就我沒有吧)
年前有一輛小車到路口前已減速,很緩慢一點點駛出車道,算守規矩了,在突出車頭時,不幸的直行車有機車駛過來煞車打滑,自己擂產,撞到行人,行人較大傷勢,法官判機車及汽車均須負責賠償。我聽到汽車有肇責非常訝異,法官判決愈來愈有意思。

我猜自從幾年前超車道97公里時速被法官裁定處罰後,警方才大量抓超車道龜車。

法條的引用執行,各方面人都很重要,在本樓發表的,應該至少95%以上是積極期望警察抓龜車的。我認為既然有法條就有機會成案,比如有人願意長時間跟著龜車的話,如果有中間車道從沒車變多車的情況下,最好再拍到內側車道為超車道標誌,可先檢舉違反不阻塞情況使用超車道,同時檢舉不照標誌行車。
會有這樣的想法是因為我家附近晚上常有人紅線違規停車,警察接報檢舉後,晚上九點多來開罰單,又被村長說擾民,管理員告訴我說最後警察開任意停車300元。讓警察多一個中庸處裡的機會。

警員執法是推動抓龜速關鍵,有案例嘗試才有機會,就算被否也才知道警察態度,各位有想法多正向討論。如龜車族看到會避,也算達到目的。,

像前面所提跟著龜車雖說是消極作法,如碰到警察取締有機會讓龜車成為目標,如更多人這樣幹勢必可影響行車效率引起注意,當作黎明前的黑暗吧!

這位壓大,只要有法條就該小心注意是否違反,認不認同,隨你,不用老是私訊我。
抓無知的烏龜有困難度,不代表高速公路烏龜車是對的。
無聊。
討論到此。
阿啡 wrote:
我猜自從幾年前超車道97公里時速被法官裁定處罰後,警方才大量抓超車道龜車。

早就抓很久了 不是沒上新聞就代表沒在抓

阿啡 wrote:
我認為既然有法條就有機會成案,比如有人願意長時間跟著龜車的話,如果有中間車道從沒車變多車的情況下,最好再拍到內側車道為超車道標誌,可先檢舉違反不阻塞情況使用超車道,同時檢舉不照標誌行車。

早就有人如此檢舉過了

國道警察回:無法開罰 因為無法證明龜車時速

高公局回:最高速限擋到後車不視為堵塞超車道 有內側車道為超車道標誌依然可最高速限行駛

況且不阻塞情況使用超車道又沒違規

你覺得大家該相信你還是主管機關?

法條不是隨便想怎樣套用就怎樣

阿啡 wrote:
這位壓大,只要有法條就該小心注意是否違反,認不認同,隨你,不用老是私訊我。

我只認同主管機關的解釋

而不是網路上不知名網友刻意曲解及隨意套用法條

最後

警察抓的是內線龜速車 不是H兄講的無路權非超車最高速限行駛內線的車

你知道兩者的差別?

樓主影片也看的很清楚 你沒點進去看嗎?

警察多次說違規者開太慢 內線110至少要開100 並出示測速槍

不知道你一直把H兄的【非超車最高速限行駛內線違規】的論點套在龜速車行駛內線是何意義???
bartholomew.simpson wrote:
我主張 "小型車未以最高速限行駛內側車道" 這段文字應該取消. (真是台灣特有的規定~)
內道就是超車道, 如未超車, 或未禮讓更快車輛, 造成車流不順, 行駛內道就是違規 (不管開多快).
不取消這段實務上除非有經認證的測速紀錄, 不然很難證明它未以最高速限行駛而罰到.
...(恕刪)

其實,雖無法規上的文字,在德國的教練場教的是, 只要一上高速公路Autobahn,就要以當時法規容許的最高速限行駛(能快儘量快)

Autobahn路邊通常只標明"最高速限", 通常沒有"最低速限"標誌(最低速限只有寫於法規的文字)
當然還有可變速限,內外車道差別速限,可以機動調整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
第 8 條
汽車行駛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其車道之使用,除因交通事故及道路施工依臨時或可移動標誌指示或交通勤務警察指揮外,應依設置之交通標誌、標線或號誌之規定(『內側車道為超車道』本身就是標誌),無設置者,應依下列規定︰
三、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其實, 依據法規 就是您所說的意思
未禮讓更快車輛(因為非超車無路權,而超車就是指"相對"車速要高於中線),
造成車流不順(因為這是將F車流降等為車流佇列的S車流),
行駛內道就是違規(因為違反路權)

法有明文,內車道應為超車道,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並沒有任何法規,標誌或標線, 區分出何處為超車優先道, 何處為超車專用道
超車道就是超車專用道, 也是超車優先道, 沒有第二種名稱了!
內側車道絕對不是行車道, 並非是定速110km行駛不離開的車道 ,不能非超車行駛

超車者擁有路權, 超車才能進入內側車道, 無論如何得符合,貼近,契合"速限"規定!
速限和路權是兩回事! 非超車無路權,是根本不能進來"內側車道"的!

請注意但書寫的是『"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是"最高速限"與"最低速限"的問題!
這句話只是 依速限行駛的意思
並沒有說依最高速限行駛, 就可以不離開內側車道!
完全不是這個意思!
因為必然是因為"超車"而進入內側車道之後, 才會發生"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不是倒過來,無路權侵入內側車道, 之後才創造出"最高速限"行駛!
路權不能先上車後補票!

在但書的情況下, 是變換了『超車道之速限』,為110←→110km行駛(不是原本的速限標誌60←→110km)
如果沒有但書, 或不符但書"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 那速限為何?
那就是回到速限標誌的 60←→110km
但書是"超車道速限"的例外,不是"超車道"的例外,其容許的是當時的速限,不是容許不必超車!

能不能走這個車道, 是看有無"路權", 不是看"速限"多少!

bartholomew.simpson wrote:
你的問題在只要在內道想超車時有人卡住你,
這樣前車不管多快(除非有塞車或比中外道快很多 --- 即在超車中) 一律算違規 (因造成車流不順).
被卡的後車不會被罰 因為 "前車造成塞車".
如果 "小型車未以最高速限行駛內側車道" 這段文字不取消, 問題很難改善.
如果你開的跟中外道一樣快, 那你應該退出超車道或是再加速.
...(恕刪)


取消但書這個"速限規定"110←→110km之後 , 速限回到標誌上的60←→110km
這可能發生"慢速超車", 以85km超 中線的81km

法規是超車,指的是"相對車速"(車速要比中線車道快), 再加上但書的絕對車速(110←→110km)
但書的條件是"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
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
此即F-S-J車流之F車流
或HCM之 LOS (Level of Service) 分類當中的LOS A B C
依據高管規則6, "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則是有安全車距55m之狀況下
前方有55m車距,車速不但要比中線車道快,而且要開到法規容許的最高速限110km
若前方只有30m車距,車速只能是 60km
........(速限之例外法).......................................................(速限之原則法)........ P ↔ Q

"最高速限"不可能脫離超車道而單獨存在!
沒有"超車道"路權! 這輛車不會出現在這個車道上!
一輛不存在這個車道上的車,無法在這個車道上,創造出""最高速限行駛"????

是的,您說的沒錯。 若車速高於中線,就是正在超車,擁有路權, 當然能行駛內側車道
若車速和中外道一樣快,這不是超車, 並無超車道路權,必須退出

再依據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八條第二項
在交通壅塞時,小型車得不受前項第一款及第三款之限制。


即,當交通壅塞,車距不足時,慢速小型車,超車道等等規定都取消了! 而且是和"最高速限"一起同步取消,沒這些限制!
塞車時是沒有"超車道"的, 沒有"慢速小型車",沒有"最高速限行駛"

herblee wrote:
其實,雖無法規上的...(恕刪)


h大解釋的真詳細, 不過有一點讓人很模糊
三、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但"是但書, "得以"是可以, 那麼這是不是也是一種賦予路權??
不是 "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超車" 並無超車之字
所以很多人都依這條在走, 警察也不抓, 所以讓人更合理的用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maxsanta wrote:
h大解釋的真詳細,...(恕刪)


沒有甚麼好模糊的...

還是一樣!!!超速歸超速...路權歸路權!!!

沒有堵塞的情形下得以最高速度行駛...


但是如果你已經開到110了...但還是造成了想要超車人的堵塞問題!!!

那就不管你開多少都給讓道!!!不然就造成了堵塞!!!


所以超速還是歸超速...路權還是歸路權!!!
maxsanta wrote:
我認為沒用的, 既然...(恕刪)

你該不會認為超車道只有超車單一功能吧~
他在塞車時可是要負擔分散車流的責任呢~
別被超車兩個字牽著走。
時速開到110時依然可以使用啊~
但,得以在很多法規裡一大堆,有空可以去看,
超車道並不是專用道,條款01很多人po過了,
國一末端到楠梓,岡山段,要是少了內線的分散車流,
塞車豈不塞到平面車道。
內車道本來就是超車道了....很多白目車自以為沒事佔著內車道...後車都被你堵屎....拜託以後看到後面有車請閃邊去好嗎
maxsanta wrote:
h大解釋的真詳細, 不過有一點讓人很模糊
三、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恕刪)

感謝大大的回文
當然"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這完全沒錯!
但,但書不能倒推解釋,不得類推解釋
不能倒過來解釋為,只要保持"最高速限行駛",就可以持續行駛不離開內側車道
沒有這種法規!

但書規定,係於法條中本文之下,以「但」字為開端之文句,其作用乃在通則中表示例外或特加限制或解除限制之意思。
這句但書是超車道之例外? 超車道速限之例外? 還是超車道的特加限制?

那就要看但書的內容為何?
但書,即例外法, 必須從嚴解釋
這個但書(特別法)在說的是"依最高速限行駛超車道(內側車道)" 依速限行駛超車道(內側車道)
是速限的例外,特加"最高速限",是解除"原速限"之意思。
不能超過這句話之外多做解釋!

這是超車道速限的例外! 並非超車道的例外 !
是"超車道"速限的特加限制!或解除"速限標誌"限制之意思 !
但書是規定內側車道的特別"速限多少", 並非規定"誰走那一個車道"?

特別法(但書)本來就是優先於普通法(速限標誌)
但這個特別法是還是"速限"!
優於"速限標誌"指示(原本之速限), 還是速限!
兩種"速限"都是在超車道上發生的!
超車道一直都存在!,沒變成行車道。但書根本沒有任何改變超車道,成為另一種車道的意思!
改變的還是只有"速限"!

因此,並不宜"機械式""公式化" 套公式去推衍文字 ! 看到但字之前就一律推翻,卻不細究但書的內容為何?

法條本文為"內側車道為超車道",這是一個路權規定, 分配超車者去行駛這個車道
而速限規定只是說 "得以最高速限行駛超車道(內側車道)"

鄭玉波 (前司法院大法官) 法學緒論 331頁 鄭玉波(2006),《法學緒論》,台北:三民書局。
例外法必須從嚴解釋,且有明文規定才可適用:原則法允許類推及擴張解釋,但在例外法之情形則須採較嚴格之態度。
區分原則法與例外法主要目的,在於原則上例外法必須嚴格解釋,
而不得為類推解釋及擴張解釋;在適用時,應以例外法有明文規定為限,才有排斥原則法的適用

"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明文規定的為"最高速限", 只能以速限為限, 排除原速限規定
不是把超車道變成行車道

maxsanta wrote:
"但"是但書, "得以"是可以, 那麼這是不是也是一種賦予路權??
不是 "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超車" 並無超車之字
所以很多人都依這條在走, 警察也不抓, 所以讓人更合理的用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恕刪)


提及超車是前一句,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這是依路權行駛。
"依路權行駛" 和 "依速限行駛" 本來就是兩回事!

由於,內側車道為超車道。內側車道=超車道
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超車道
"超車" 就存在 "內側車道的路權當中"

那就要看"路權"所指為何?
"路權" , 即 "使用道路的權利分配",如何分配則是明文載於法規!
道路因其資源有限,且為供公眾使用之公共財,故基於管理者維護交通秩序,與每位道路使用者權益之觀點,道路管理者需對道路之使用對象、使用先後等關係進行規範,於是進而有"道路使用權分配"結果的出現。

路權就是一種分配, 分配那些車能走這個車道, 那些車不能走, 分配誰先走, 誰必須停等,稍後才走的一種次序分配。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這是基本的路權觀念, 道路之(通行區分)
機動車輛應於規定車道上行駛,不得任意駛入特定車輛專用(優先)車道或行人專用道。

那"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是不是一種分配?
法規並未分配"最高速限"的車去行駛於內側車道, 而排除其它車道 ? 並沒有!

1.因為三個車道的最高速限都相同。
雖然在這句但書中沒有出現"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中/外車道"
但是審視其它法規, 標誌當中, 都可以找到" "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中/外車道"之相關規定
即,"最高速限"得以行駛於內/中/外三個車道, 三個車道的最高速限都相同,都相同當然不是一種分配。
不是分配當然不是路權

2.路權不能先上車後補票
擁有路權才能進入內側車道,不是進入後才取得路權!
在進入內側車道之前,行駛於那一個車道? 是中線車道
當然不能拿"最高速限行駛於中線車道"做為進入內側車道的理由!
是因為車距縮短/不足,為保持安全車距,必須超越前車,方才進入內側車道"超車"
是因為超車(相對車速)而進入內側車道!不是因為"最高速限"(絕對車速)!
又如何以"最高速限"為路權呢???

法規是"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速限是車速的限制條款: (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這個車道「速限多少」?(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是進入這個車道之後,才可能發生的法律事實!
未進入這個個車道之前? 不在這個車道上,要如何憑空創造出這個車道之"最高速限"?
"非超車無路權"根本不能進入內側車道, 如何發生"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當然是要先進入內側車道, 進入後才發生""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所以, 這是在已經有超車道路權的情況下,進入了內側車道, 才可能發生"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並不是倒過來,無路權闖進去之後(先上車) , 再最高速限行駛(後補票),然後宣稱自己有路權? 這完全不合"前後次序"的邏輯!
尚未發生的"最高速限",又如何能成為路權?

3.若允許不離開,必然造成堵塞
每台都以最高速限行駛了!若都不離開,車越來越多,就會受限於"車輛密度",都擠在一起, 而無法保持車距!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 第六條
汽車行駛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前後兩車間之行車安全距離,在正常天候狀況下,依下列規定:
一、小型車:車輛速率之每小時公里數值除以二,單位為公尺。

依據此法規
有55m 才能 110km行駛
有50m 才能 100km行駛
有40m 才能 80km行駛
有30m 才能 60km行駛

超車後不離開,一排車等速擠在同一條車道,此為車流佇列, 必然(致)導致降速(堵塞超車道行車者)
此即法規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例第33條第2項
前項道路內車道應為超車道,超車後,如有安全距離未駛回原車道,致堵塞超車道行車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


車流佇列時,只有路隊長能"最高速限"行駛, 跟在後面的車若無車距,不一定能"最高速限"行駛
只有讓路隊長離開,前方無車, 車距才會出現!
即, 依法,有安全車距時, 高速公路是不會有"路隊長"存在的!

法有明文, 內車道應為超車道! 內側車道應超車道!
非超車無路權就要離開 ! 依法,若真的依法行政! 是不可能有路隊長 !
非超車行駛超車道, 無路權進入內側車道就不對了! 已經是"未依規定行駛車道"!

4.法規之反語句為真,逆語句不一定為真
法律條文之「法律要件」稱為 P,法律效果稱為 Q。 (P 為 Q 的必要條件)
只有在P成立時,Q才會同時成立!

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P 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 則 Q 最高速限行駛行駛於內側車道
如果是逆語句, 若Q則P在邏輯學上是不一定為真
Q (最高速限行駛行駛於內側車道) 則 P (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 (此為逆語句,╳邏輯上不一定為真)
依邏輯學,Q則P倒過來是不等價的!
所以,這是高公局在基本邏輯(最高速限(Q) 則 不堵塞(p))不為真!
倒過來的, 若Q則P 不一定成立 !
最高速限行駛 → 不堵塞(╳法條的逆語句邏輯推論上不為真!)
況且, 這是但書,將但書以逆語句倒過來, 除了邏輯推論上不為真,也違反但書不得倒推解釋原則 !

根據邏輯學『若P則Q』的等價不是『若Q則P』,而是『若非Q則非P』。
~Q → ~P
~Q (非最高速限行駛) 則 ~P (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反語句) 為真
低於最高速限行駛 , 則 堵塞行車之狀況 , 這是可以取締的 !符合法規, 為法規之間接規定

另一個條款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八條第二項
在交通壅塞時,小型車得不受前項第一款及第三款之限制。

亦可以證明高管規則8-1-3之間接規定 ~P 則 ~Q 為真
因為
~P (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則 ~Q (非最高速限行駛)為真(反逆語句), 和高管規則8-2及高管規則6的規定是相同的

解釋與判例屬於"不成文法":司法院大法官會議之解釋,其性質具有法源地位;又判例在我國法制體制上具一般拘束力,與法令相當。
但是"不成文法"僅於法律未規定時,始具補充之效力。
法有明文"內車道應為超車道","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依據法律位階, 應以法規為準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即分配此一車道供超車使用,排除其它"非超車"的車使用這個車道
依據路權,超車者被分配去使用"內側車道",超車者擁有超車道(內側車道)路權。
非超車無路權,未被分配進入內側車道, 是根本不能進入內側車道!

內側車道供超車使用, 不是把超車道空下來, 而是在上面行駛的車都在超越"中/外線車道"的車
只要比中線車快, 就是在超越, 就可以使用超車道
超越後.是要有"安全車距",須要 "駛入原行路線" "駛回原車道"

不必誤會成"超車道" 不能使用 ? 是空在那裏!
超車也是一種車速,這種"相對車速"是車速高於中線車道。正在超越中線車(車速高於中線), 就能使用超車道(內側車道)!
依據報告,荷蘭一樣實施超車完即離開,其超(左)車道所容納的車數,可以高於右車道達1.5倍
絕對不會有"無車"的情況出現 !

依據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八條
汽車行駛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其車道之使用,除因交通事故及道路施工依臨時或可移動標誌指示或交通勤務警察指揮外,應依設置之交通標誌、標線或號誌之規定,無設置者,應依下列規定︰
三、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就是設於路邊的標誌, 並非無設置者!

條文明白規定
其車道之使用,應依設置之交通標誌、標線或號誌之規定
依標誌"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之規定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八條第二項
在交通壅塞時,小型車得不受前項第一款及第三款之限制

若塞車時,前方車距不足時,這些規則都解除了!
第一款之較慢速小型車,應行駛於外側車道,並得暫時利用緊臨外側車道之車道超越前車。
第三款之內側車道為超車道。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都解除了!
並不存在上面幾樓所述之狀況

考量符合相關法規, 而且不產生相互牴觸的情況
必須是, 超車才擁有內側車道路權, 超車後喪失路權必須離開
其實,法規並不存在只要最高速限行駛, 就可以不離開內側車道!
並不存在如此的法規!
真心好奇 ,那些一直強調最內線道是超車道 ,
不要說龜車 ,就是最高速限也不能佔用的 ,
真的會只用來超 “一” 輛車嗎 ?
不會一直佔用 ?
別騙了 …
砲別人的當下 ,不就是希望路 ~給你一個人開最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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