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是我還是有些疑問.
假設發生以下的事,
你跟人發生撞車糾紛, 對方只有一人, 你的汽 / 機車也不能動了.
照理說你要打電話叫警察,
卻看到對方正在打電話烙人, 你明知道未來有可能被很多人打成豬頭,
也不可以先發制人, 因為對方並沒有攻擊你.
你就是不能開槍啊! 但萬一他的同夥比警察先到呢?
又或者對方拿刀棍慢慢走過來, 不像是要衝過來攻擊你,
那你讓你的槍出來透透氣, 並沒有真的射擊, 這樣應該可以吧?
就算買了鎮暴槍, 也不一定真的有用

ncuenzo wrote:
雖然槍本身是合法的,...(恕刪)
基本上~
我國的正當防衛概念,如果對方客觀上存在"傷害意識"的話,
就可以採取正當防衛措施,
可以阻卻違法"傷害罪等...
防衛過當的判定,
像您說的~ 如果對方只是拿刀走過來 還沒砍下去 ,你就先採取防衛反制
結果讓對方受傷,
法官就會判斷是否過當!
所謂過當,例如對方只是想扁你一頓,結果你把對方殺了,自然構成防衛過當,
例如壞人拿刀威脅你交出錢,卻被你奪刀殺死... 就可能"過當"
反之,如果對方本意要殺你,而你一樣把他殺了,基本上就可構成正當防衛。
所以,就像之前大大說的, 這把槍的設計是漆彈槍的本質,基本上不會造成刑法重傷罪的程度,
甚至比拿水果刀或甩棍等近身武器更能保證你不構成"防衛過當"
此外,
如果歹徒行兇不成,欲逃離現場,此時歹徒已經沒有"客觀傷害意識",如果再跑去抓住後殺之,仍可能構成"防衛過當"... 一般來說判定的標準在於客觀的當時,對方的攻擊意識,以及給予對方的傷害有無過度,如果只是皮肉傷(最通常打架的傷害)或者骨折(不至於永久毀損)的話,都還不成為防衛過當,所以如果不是心理有逞凶鬥狠之心,或者傷害他人的想法者,倒不用特別擔心法律問題。
更甚,
你可以等到你或你在乎的人斷手斷腳鼻青臉腫之後,再去法庭跟對方請求民事賠償... 那時候再去告對方傷害罪,慢慢打個幾年的官司,希望法律能還你公道,帶來遲來的正義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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