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1991714 wrote:那這又是你沒看清楚...(恕刪) 那就直接找對方阿就這麼簡單但是 我現在看起來是B說負責 保險公司會理賠B保說 A也有責任 A保也要負責但C一定要B保付全部的損失A保怎麼說讓我們繼續看下去但是...C不找A阿另外...人沒事就好了理賠聽我們嘴砲沒用有保險 就交給保險公司吧
tokikawa wrote:個人覺得這問題有點...(恕刪) 就我跟保險公司的對話中我認為保險公司一開始並不知道事情發生的狀況當事人似乎沒有解釋所以他們認為自己沒有全部的責任所以A要負一半當事人則是以一句他都交給保險公司處理迴避我所有的提問與溝通對於此事我與我的保險公司討論過後都認為B該負全責我的保險與對方保險接洽後也認為很誇張所以我們一起討論的結果就是上調解吧
f1991714 wrote:就我跟保險公司的對...(恕刪) 那就給你的保險公司去跟他們談吧談不贏你的保險公司也要幫你付維修費不然就是請B的保險公司連你的一起去找A的討論剩下的部分要不然就是串A保要求B保賠
火狐 wrote:所以就你說的管它前面有什麼事情只要你有絕對路權就可以撞上去就是了最好是越爛的車反正別人要全賠你 我好像沒這樣說捏。火狐 wrote:另外 你不知道路上公車停靠區很多都跟車道再一起的嗎? 公車停靠區是否設在車道跟我說的有什麼關係?公車停靠區會設在快車道和慢車道之間而沒有安全島的嗎?正常臨時停車時要緊靠道路右側OK?你舉的公車的例子邏輯上完全跟樓主發生的事扯不上關係。怕你找不到,順便幫你把臨時停車和上、下乘客的法規貼上來,請自己看。第 55 條汽車駕駛人,臨時停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罰鍰:一、在橋樑、隧道、圓環、障礙物對面、人行道、行人穿越道、快車道臨時停車。二、在交岔路口、公共汽車招呼站十公尺內或消防車出、入口五公尺內臨時停車。三、在設有禁止臨時停車標誌、標線處所臨時停車。四、不依順行之方向,或不緊靠道路右側,或單行道不緊靠路邊,或併排臨時停車。五、在道路交通標誌前臨時停車,遮蔽標誌。接送行動不便之人上、下車者,臨時停車不受三分鐘之限制。第 76 條慢車駕駛人,載運客、貨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罰鍰:一、乘坐人數超過規定數額。二、裝載貨物超過規定重量或超出車身一定限制。三、裝載容易滲漏、飛散、有惡臭氣味及危險性貨物不嚴密封固或不為適當之裝置。四、裝載禽、畜重疊或倒置。五、裝載貨物不捆紮結實。六、上、下乘客或裝卸貨物不緊靠路邊妨礙交通。七、牽引其他車輛或攀附車輛隨行。-----------------------------------------------------------------邏輯上就錯了還要辯,到此為止了,我也不想再回你的留言,你認為你對就對,不關我的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