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以合法速度行駛內線的各位.

katana057 wrote:
那不堵塞行車也是速限規定?
不是吧,是行駛規定!!!

前面對你說的那兩樓,
我已經說得夠清楚夠明白了,

此但書是內側車道的例外,不是超車道的例外,
防衛過當是防衛的例外,不是正當防衛的例外。

例外法規定為何能管轄"非例外"?
明文表示主標題為"例外法"規定,

附加補充"性質"之但書,
不代表就是補充規定,
補充規定在法規上有例外的說明。
...(恕刪)


了解, 尊重您的說明

不堵塞行車是條件,但書是否成立的條件!
有55m車距, 但書成立 → 速限 110←→110km(適用高管規則8-1-3但書,速限之特別法)
同一時間,中線車道速限80←→110km(適用高管規則8-1-1,速限之特別法)及外側車道速限 60←→110km(適用速限之普通法高管規則5),同時存在!

無55m車距, 但書不成立 → 速限 60←→110km(適用速限之普通法高管規則5)

不過, 「但...得」之句式例子很多,是PS,加註,補充規定,
這種句式的但書是無法推翻本文的,變成有兩種規定,而不是例外推翻原則。
例外成立推翻原則,或例外不成立,只有原則, 都只有其中一種規定存在,另一種消失。

沒想到這文又被蓋起來了...

其實我只是想問:贊同以最高速行駛超車道可以不需要讓後車超車的大大們.

當合法用"自覺"最高速行駛超車道,追上合法用"自覺"最高速行駛超車道的前車時.

當時又全線並排行駛,是否會想要超車?


↑前方稀疏 空曠
空│空│空│
空│空│
空││空│
空│空│空│
│←內側自認最高速.但全線並排!
空│空│空│
│空│空│←自認最高速.但比前車快!


如果有想超車.是否該認同行駛於超車道時.發覺後車有需要超車時.自己前車要找機會退到中線讓後車超車呢?

而不是執著自己的 合法 自覺!


我本身也是從不讓後車轉為讓的人....










h750429 wrote:
沒想到這文又被蓋起...(恕刪)

合法使用超車道時,要不要讓道就不在是法律問題了!
你想讓,就讓,不想讓,也不會怎樣,如同建議的意思一樣,都不會怎樣。
課本的知識跟實際的立法不一定是等號,
還是要以實際立法委員所立的法為主。
不注意車前動態,任意超速,這些才是造成車禍的大部份原因,車禍就影響車流了。
開到實際110以上的速度是不會造成堵塞的,
如你的主題,
就開110跟著即可,根本不會有阻塞的問題。
很多只會看課本的人都沒在看為何這條法律可以存在這麽久,卻沒修改,就是在於台灣跟國外用路條件不太一樣,所以有了特例的出現,塞車可用,不堵塞,最高速限的小車可用。

尊重現行法律,
超車道我繼續最高速限使用~
沒問題。
但書不是問題
問題是你真有把握內線一路都是110
沒有一秒是111或109?
我是不信啦

看到小賢子 wrote:
那是”允讓”的概念,
後車要得到前車允讓,
而不是狂按喇叭,逼車來迫使前車讓道。
禮貌才是讓道的主因,並不是法律,
因為法律並沒有規定到這一個區塊。


重點還是莫名其妙的並排好嗎...
這樓文題就是這點好嗎...
katana057 wrote:
不堵塞是條件?
那是什麼規定?
當然是行駛規定!!!


車道當然是用來行駛的
在高管規則第一項第三款 
三、主線車道︰指車道中可供汽車直駛之車道。

三個車道都是主線車道, 都可以直駛,當然都可以行駛

但書"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這句話是指定行駛內側車道嗎?
不是
1.三個車道都可以"最高速限行駛",無法依據"最高速限"去指定行駛,分配車道
2."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這個事實,發生於進入內側車道之後, 之後才發生的不是路權!不能先上車後補票!

這是因為超車,而進入內側車道了, 車已經在內側車道上行駛了! 但書再補充規定""最高速限行駛"!
這就不是容許行駛的規定, 而是速限規定, 最高速限
那個『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
是因為寫在"速限"標誌上的數字會變, 80,90,100,110km/h都是最高速限 ,必須是「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不是"任何一個最高速限"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八條第一項第三款
三、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整句看"但書"
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是設定條件。
這個條件不成立,就沒有後面的「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沒有這個特別速限! "速限"就回到高管規則5"依速限標誌指示"60←→110km/h


katana057 wrote:
無車距,那但書不成立?
也可能是後方超速 + 不主動保持安全距離,
你斟酌與速度上是不會有結果的,


這本來就可以對應高管規則6
前方沒有足夠的安全車距, 一定會降速, 沒有55m就無法 車速110km/h
無論何種原因(密度增加或速差)造成車距縮小, 不足55m就無法 車速就不能110km/h, "最高速限行駛"就不成立!
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車子沒有都擠在一起,車子和車子之間,有足夠的車距. 就是車流狀況有55m車距

以國道高速公路設計的依據,美國國家科學院交通運輸研究委員會所出版之" Highway Capacity Manual (HCM)" 說明
Level of service (LOS)
同樣以車距多少定義, 不是以車速多少來定義"堵塞"!
LOS A 即F車流: 550 ft(167 m) 或 27台車的長度(美國車比較長,車長超過5米)
LOS B 即reasonably free flow合理自由流: 330 ft(100 m) 或 16台車的長度
LOS C 即S-stable車流: 220 ft(67 m) 或 11台車的長度
LOS D 即 approaching unstable flow(約S-Metastable車流): 160 ft(50m) 或8台車的長度
LOS E 即 unstable flow (約S-Metastable車流): 大約6台車車距 (30m)
LOS F 即 forced or breakdown flow(J車流): 移動完全受制於前車, 前車移動後才有車距 ,即"壅塞",而且此壅塞波還會往前後傳遞出去,遇到瓶頸處, 還會引發另一波S波堵塞。

是否堵塞行車, 不是看車速, 而是看車距
車距不足其所對應的車速, 就會"堵塞"


能否使用內側車道?要看其是否擁有路權
超車(車速高於中線)就能留在內側車道! 不超車或無車可超(中線空無一車)就離開!

依法,路權並非漫無限制, 路權是有範圍的, 前方以安全車距55m為限,後方以車尾為限,兩側以安全間距為限 。
因此, 無論前車或後車,其所擁有的路權範圍並非整條內側車道, 而是內側車道上,它前方55m到它車尾的這個範圍。
由於是各自擁有前方55m+車長5m=60m 的內側車道, 前後車是不會有路權衝突的, 各自擁有自己前方55m到自己車尾的範圍。
各自超越在這個範圍內的中線車。
不存在" (不管後車多快,前車都要讓)"的問題

若前/後車都正在超車
在一定時空下, 路權只能歸屬於一方
如果前車仍然在超車當中,前車仍然擁有路權(在後車路權範圍外), 後車車速再快,也必須降速,等待(基於信賴原則,加上無法確認絕對車速)

等待前車超車完成, 即前車不斷超越中線車,超越到無中線車可超之後,不再超車,此時前車喪失路權,必須離開.前車路權消失之後, 後車才能取得路權。

前車喪失路權離開,到中線車道之後, 由後車取得路權, 在內側車道上超越已退至中線車道的前車。超越前車後,後車也面臨無中線車可超的情況,同樣喪失路權, 必須退出內側車道 。

如果前車無車可超,自然喪失路權,不能行駛這個車道,必須退出, 由後車取得路權 。

但書是"速限那一種?"本來就和速度無關!
但書規定是在切換速限!
無論速限是 110←→110km 還是 60→110km? 這兩種當中的那一種, 都和能不能留在這個車道無關!


katana057 wrote:
前面就說過"主要"與"次要",
加註,不等於補充,同性質才能稱為補充,
加註,可以為之外,

這不大了解, 不便妄言
以上是依據文義, 把每個字,每個詞查明解釋,每個句子組合起來,大概就是這個意思
依據的都是法規, 及相關的作業手冊

katana057 wrote:
閃了一下,沒反應,5秒後閃第二下,還是沒反應,
你要怎麼辦?就是慢速中線超車啊,
就是造成莫名其妙的並排啊。

他說三台並排
如果真的閃內線沒用
那就看三台車哪台稍微快一點 跟在他後面就對啦
內線那台 也就是合法不道德 後車也不能拿他怎樣不是
實務上這種狀況也不會維持很久吧 總有一台會稍微快些的

katana057 wrote:
實務跟理論是相輔相成...
都很重要!!!

都很重要沒錯
但違不違法 還是以警察執法/法官判決為主 不是嗎

陳阿瓜~ wrote:
但違不違法 還是以警察執法/法官判決為主 不是嗎...(恕刪)


這裡沒法官沒警察,有自已的想法及看法,你上高速公路又是另一回事,記得分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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