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辣愛怕跑 wrote:
祝您申訴成功
我也希望樓主趕快申訴,
然後我會貼上判決書給全台灣愛違規走路肩的人看,
(找判決書非常簡單喔)
法官是如何打臉違規者!
我等一下貼一個給大家看,我看過幾百個違規走路肩申訴的判決書,
99%都是違規者敗訴,
用嘴巴講申訴很容易成功的人,真愛虎爛喔!
併排停車必檢舉 wrote:
我也希望樓主趕快申訴...(恕刪)
併排停車必檢舉 wro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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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嘴巴講申訴很容易成功的人,真愛虎爛喔!...(恕刪)
併排停車必檢舉 wrote:
我很愛秀上限,檢舉數量的上限,超級棒,絕對比秀下限好千萬倍!
台北市的交流道,我就秀北市的判決囉!
哈哈,違規者敗訴!
這個違規者是用,此處的路肩不是路肩來申訴喔!好好笑!
【裁判字號】 105,交,65
【裁判日期】 1060306
【裁判案由】 交通裁決
【裁判全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判決 105年度交字第65號
原 告 邱XX
被 告 新北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
代 表 人 李XX
訴訟代理人 黃XX律師
劉XX
上列當事人間交通裁決事件,原告不服被告民國105年3月22日新
北裁催字第48-Z00000000號裁決,提起行政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參佰元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程序事項:
二、事實概要:
(一)原告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以下稱為系爭汽
車),於104年10月20日上午7時57分許,行駛於國道1號高
速公路北向24.6公里處,因涉有「行駛高速公路違規使用路
肩」違規行為,為民眾目睹而檢具以科學儀器取得之違規證
據資料,於104年10月24日向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
第一公路警察大隊(以下稱為舉發機關)檢舉,經舉發機關
審視檢舉人提供之行車影像,認有違規行為後,依道路交通
管理處罰條例(以下簡稱為處罰條例)第33條第1項第9款規
定,填製國道警交字第Z00000000號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
事件通知單逕行舉發。
(二)原告於收受違規通知單後,於104年12月13日向被告提出線
上違規申訴,嗣後原告依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
準及處理細則第41條第4項規定,於105年3月22日向被告申
請製開新北裁催字第48-Z00000000號裁決書,裁處罰鍰新臺
幣(下同)4,000元,並記違規點數1點,並於105年3月24日
由原告之受僱人即社區管理員簽收在案合法完成送達。
(三)原告於105年3月26日向本院提出本件行政訴訟,並於同月29
日繫屬。
三、本件原告主張:
(一)原告於104年10月20日上午7時57分許,經由國道1號臺北市
重慶南路交流道北上,於匝道匯入高速公路外側車道時,因
為當時正值車多之尖峰時間,且當時原告行駛車道至左側車
道有數輛自小客因試圖駛入原告行駛之車道,而有行駛於兩
車道中間之危險情形。原告為免與試圖插入之車輛行駛過近
,致生意外,遂稍靠外側行駛,俟確定左側無車,可安全匯
入車道時,方不再靠外側行駛,計維持短暫數秒。
(二)查高速公路設有路肩,但部分路段並無路肩。此一事實,不
僅政府單位知之甚詳,一般民眾亦知悉。復,因高速公路路
肩寬至少應為3公尺,而國道1號北向路段24.3至24.6公里段
白實線至路邊護欄應不到1公尺寬,顯見上開路段並無路肩
。
(三)被告不詳察上開事實,遽以民眾數秒錄影,即對原告開出舉
發單,指稱原告違規行駛於不到1米寬之路肩,明顯引用法
條錯誤,並有瀆職之嫌。上開路段既無路肩,舉發單即無理
由,應予以撤銷。
(四)並聲明:原處分撤銷。
四、被告則答辯以:
略(警方與監理的說法)
五、本院之判斷:
(一)本件相關之法規:
(有駕照都知道)
(二)本件原告於104年10月20日上午7點57分許,駕駛系爭汽車行
經國道1號高速公路北向24.6公里處,因涉有行駛高速公路
違規使用路肩之違規事實與行為,經民眾以科學儀器行車紀
錄器錄影採證後向舉發機關檢舉,舉發機關舉發後,再由被
告依處罰條例第33條第1項第9款、第63條第1項規定裁罰等
情,有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國內各類掛號郵
件查單、郵件投遞證明、原處分及送達證書等附卷可稽,應
可信為真實。原告以係因車流過大,為免危險始靠外側行駛
,且該道路外側寬度未達1公尺,非屬路肩等情,爭執原處
分違法而請求撤銷;被告則以前開情詞,抗辯依法裁罰並無
違誤。是本件應予審究者,係為國道1號高速公路北向24.6
公里處外側是否設有路肩,以及原告駕駛系爭汽車行駛該路
段外側,是否有行駛高速公路違規使用路肩之情。
(三)經查:
1.本院當庭勘驗檢舉人所提供之採證錄影光碟,勘驗結果為
:
檔案名稱:RV-00000000000000-m5B2N,其上顯示時間11
秒,下以播放時間記錄以上與本案有關之11秒期間:
於07:57:33(錄影畫面顯示時間,下同),可看見入口匝
道有設置路肩,而入口匝道車輛靠左側依序行駛,進入主
線車道。嗣於07:57:36,可看見原告車輛跨越路肩自入口
匝道車輛右側向前行駛,且於進入加速車道後,仍未靠左
側準備由穿越虛線駛入主線車道,而係繼續跨越路肩向前
行駛。
此有本院勘驗筆錄在卷為憑,並有擷取錄影畫面1至5可考
,原告有行駛於車道右側邊線與護欄間部分之行為,已屬
明確。
2.次按路肩者,係指設於車道之外側,路面邊線與護欄或邊
溝間之部分,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2條第
17款定義清楚。.............(省略),則該路段之最外側車道(即匝道
連接主線車道之加速車道部分)邊線與護欄間寬度為1.8
公尺,已經符合前開公路路線設計規範之要求,其路肩之
性質,更無疑義。
3.原告又主張係因車流龐大,當時有數輛自小客試圖駛入原
告所行駛之車道,伊為免發生危險始靠外側行駛云云。然
查原告車輛係以跨越路肩行駛之方式,自入口匝道車輛右
側向前行駛,且於進入加速車道後,繼續以該方式向前,
而未靠左側由穿越虛線駛入主線車道之情,已據本院勘驗
採證錄影光碟查明,有前揭勘驗筆錄可考;又依當時之車
流情形,原告跨越加速車道邊線向前行駛時,於加速車道
並無其他車輛,此有採證錄影光碟擷取照片為憑,則原告
所稱有數輛自小客試圖駛入伊所行駛車道云云,已非事實
,原告主張係為避免危險始跨越車道邊線與路肩行駛,亦
非可採。
六、綜上所述,本件原告行駛高速公路違規使用路肩,違規事實
已臻明確;原告主張係因左側有車輛切入,為避免危險始靠
外側行駛,以及該路段寬度未達路肩設計標準云云,均非足
採,是舉發機關、被告依據處罰條例第33條第1項第9款規定
舉發、裁罰,認事用法均無違誤。原告猶執前詞,訴請撤銷
原處分,乃無理由,應予駁回。
七、本件判決基礎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防禦方法及訴訟資
料經本院斟酌後,核與判決不生影響,無一一論述之必要,
併予敘明。
八、本件第一審裁判費為300元,應由原告負擔,爰確定第一審
訴訟費用額如主文第2項所示。
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8第
1項、第98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6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吳XX...(恕刪)
併排停車必檢舉 wrote:
我可以再秀500個判決書,証明走路肩絕對是違規的,
沒駕照當然不知道不能走路肩,
至於開放走路肩,過了終點線當然不能走了,
都過終點線,別再凹了啦!...(恕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