之前遇過從交流道上高速公路時發現主線道大塞車.然後那時段剛好路肩有開放通行.所以就先開在路肩上找機會切回主線.前後一堆車也是這樣開.如果我不這樣開.勢必造後交流道下面嚴重回堵.可能還會被後面的車狂叭及白眼.幸好沒遇到正義魔人檢舉.現在知道這樣會吃4000元罰單.以後該停在交流道口乖乖等主線有空隙插進去?完全不用管後面車狂叭狂閃燈?這樣正確嗎?
atitoby wrote:警員開單依據未必都...(恕刪) 如果是在沒有規定機車要2段式左轉的路口因為有車輛擋住因而提早跨越路口的雙黃線做左轉的動作,被後方車輛檢舉跨越雙黃線,不知道這樣有沒有辦法申訴撤銷罰單?如果有懂的人還請協助解說一下...
yulunlin wrote:如果是在沒有規定機車要2段式左轉的路口因為有車輛擋住因而提早跨越路口的雙黃線做左轉的動作,被後方車輛檢舉跨越雙黃線,不知道這樣有沒有辦法申訴撤銷罰單?...(恕刪) 別傻了你這個乖乖去繳罰單啦逆向搶快切西瓜左轉~~這個我最愛檢舉了
A辣愛怕跑 wrote:台灣是個很變態的社...(恕刪) 我有同感,原則上開放路肩,並非找問題根源解決,只是怕按照規則法則走,會被一群使用者砲,目前很多使用者想法是,只要我有買車,我就有上路權,你讓我塞車就是不對,似乎有點類似,我有繳錢(買車/繳稅),塞車是政府不對,當然,交通動線規劃等等不佳也是該檢討,類似現在很多不合法的工廠,就地合法化(輔導),那誰要去合法申請,事先合法要花很多錢與時間,路肩,我認為應當是保留給緊急事故使用(故障/滑行 等等)同樣,平面道路路肩,我也認為不要停車較好,視線可以較早看到是否有小孩衝出
小葉叔叔 wrote:開放的路肩是給下交...(恕刪) 高速公路右側超車非違規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7條第3款只適用於前行車行駛於一般道路之同向車道,也就是在沒有快慢車道的情況下在高速公路上,右側車道超車是允許的,因工程施工開放路肩給小型車時(非僅下匝道),也允許小型車路肩超車其它情況(包含開放路肩給小型車下匝道),禁止使用路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