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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速行為已經讓駕駛脫卸不了責任
在足夠的反應時間內即使對方違規蓄意撞下去絕對是惡劣的行為
但在這樓一面倒的譴責本來就該譴責的駕駛同時
我想討論另一個觀點
用相同標準來檢驗大家眼中的被害人
不是過馬路那種小事
叭喇叭時,行人尚未闖進汽車行駛之車道
在駕駛於足夠的反應時間裡還缺德的進行加速的同時
於同樣足夠的反應時間裡行人做了什麼反應?
在駕駛的視線絕對足夠看到行人的同時,應注意而未注意
而行人的視線在哪裡?行人“應注意”的是哪個方向
影片中
駕駛犯的錯誤,行人一樣也沒少
受傷的,未必是被害者
一輛車疾駛而來,車子加速固然不對
行人也不停不閃跟車子硬碰硬?
雙方應該都要有預防這個事故發生的責任
不然這樣的行人也是遲早會出事
(老師都有教:過馬路要看路嘛)
不過臺灣的法律是這樣
行人受傷是刑事
車子受傷是民事
才會有樓主標題“臺灣是違規者的天堂”這種錯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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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麼看都是刻意撞的,一般人應該是要踩煞車不是按喇叭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