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Ryuu wrote:
嚴重懷疑是否被吃案?
KRyuu wrote:
依然以"疑似槍枝之物品"寫在筆錄裡,只能告"妨礙自由"這麼單單一條罪
先給個觀念...
1、人民有報案的權利,但第一線的警察與第二線的檢察官也有查證的義務...
2、以版主這個案例來看,我是認為警察初步受理的罪名其實不重要(要以檢察官起訴的罪名為主),重點是筆錄內容(文字敘述)與提供的證據...
既然已受理,而且筆錄內已敘明"疑似槍枝之物品"...
就不會有吃案的問題...
可惜只有影片沒有聲音佐證,不然再加條恐嚇!!(心生畏懼)
p.s:這種有車牌、車種及面孔等資料,對警察來講算是"現撈"的績效...
警察不太可能會放過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