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什麼有時候塞車到盡頭卻是很正常

8924132 wrote:
只要有"路隊長"後面的車就沒有"車距"
只剩"悲劇"了
西成活裕在壅塞學-人、車、螞蟻、網路、細胞一路暢通的秘密一書中提到:
「當車子開到平緩的上坡時,駕駛不會注意到有上坡,所以並沒有改變踩油門的
力道。然而車速會因為坡道慢慢降低。等速度減低到一定成度之後,駕駛才會警
覺行經上坡路段而開始加速」,然此時若後方已有來車,已經因此受到影響而擠
在一起;假如在上坡前恰好有平緩之下坡,構成所謂凹陷路段(Sag Section),則
後方車輛追上來的速度會更快,面對突然減速之前車踩煞車的力道也會更猛。...(恕刪)


是的, 這"凹陷部"(サグ部)Sag section 在 東日本高速道路株式会社(簡稱NEXCO東日本)有動畫說明, 請點入
http://www.driveplaza.com/traffic/roadinfo/cause/
這就是一處 "道路瓶頸"
可以觀察到的同樣就是 『車間距離が短』,紅車(爬坡)和白車(下坡)之間, 車距縮小

至於超車道所造成的 "渋滞"
日本的追越車線(超車道)在右(下方那一條車道) 走行車線(行車道)是上方那一條車道
http://www.driveplaza.com/traffic/roadinfo/cause/jyutai02.html
上面黑底白字說明的第三項有說
追越車線に車両が集中し、車間が詰まった車群が形成されます
車輛集中(就是車距縮小) → 車群形成(一羣車擠成一團)
可以觀察到的同樣就是 車距縮小
只要車距縮小,就會塞車
所以, 觀察"車距"變化, 就能知道會不會塞車

任何造成車距縮小的原因
例如
車多(真的車多到超過道路負荷, 和假性的車多(車群)
車流擾動(任意變換車道,未保持安全車距...)
道路瓶頸(凹陷部(下坡後爬坡), 合流部(交流道/車道縮減/系統交流道匯流....)
到達臨界點(縮小過多車距!無法被安全車距所吸收/中和/緩衝)
即西成活裕 教授所說的"吸收"
都會導致塞車

herblee wrote:
是的, 這'凹陷部...(恕刪)

少在那自欺欺人了
台灣只有在車少到隨時能跑到速限的時候才存在所謂的車距
只要中外線有一兩台慢車,需要排隊超車時就不會有車距這檔事
就算順暢超過,變換車道不重視車距的結果也是一堆車硬剪那一兩台龜車
讓原本龜的更龜,後面的更塞...
基本車距判斷能力都沒有一堆理論只是空談罷了
攝影 ‧ 就是在平凡中尋找不平凡 ‧ 瓶攝言語
車多。才會塞車。

而頭一台,就是樓主說的塞車盡頭

假如他開110,點一下煞車,降到100,後車看了煞車燈亮,跟著點一下煞車,降到95

中間若又有一台是緊張型,煞車踩深的,一路向後差不多這樣,排個20 30台後面就塞死。

每次國道都是這樣呀,要走外側鑽,突破車陣,到了第一台就解脫了。

然後解脫不會超過一公里,就是下一個車陣,繼續闖關。

百慕里 wrote:
內線龜頭車!!!(恕刪)

這幾年我開上高速公路大都是開慢速道,車速反而比內線超車道還要快,還要好超車
借錢要還!誰還敢借阿~~~~~
每次連假各種三寶出洞,群魔亂舞,不塞有鬼
我只能說連假不適合開車

herblee wrote:
任何造成車距縮小的原因
都會導致塞車

到交流道前
三線都要下交流道
三合一當然怎麼"喬"都沒車距

台灣人很擅長用盡"所有路面"
高速公路上開放路肩部分也有問題
如果每台車都遵守駛出出口才用路肩,這樣開放路肩就有意義
但是通常都沒有,有些車當開放路肩是超車道
所以每次開放路肩的地方,都會塞車
如果禁止開放路肩,不知道會不會還比較順一些
ethan567 wrote:
一般車煞車100~0km和加速0~100km要幾秒要跑幾公尺?這需要數據?...
...(恕刪)

當然需要數據? 難道都是空口說?
而且數字都是不一定
超跑加速 大約 4 秒就能達到 100km
大約只要 38m-40m
煞停距離需30.2m-40m,在2.9秒完成

一般的量產販售車, 100km→0km煞停,需 38m-55m
起步0→100km? 由5秒 到 12秒都有
距離由小鋼炮40m(GTR39.4m)-200m 都有
如果依據數據, 就會發現
答案是, 分不出來 , 無法區分


ethan567 wrote:
安全車距以上的距離是用來拉長減速時間避免與前車產生速差(安全距離是煞停用的不適緩衝用的)
...(恕刪)

不知所云了? 不知道 "安全車距以上的距離是用來拉長減速時間避免與前車產生速差" 是在說什麼?
速差 ? 避免與前車產生速差?
又不是一列火車串在一起?一定會有速差 !
和 "安全距離是煞停用的"? 又有什麼關係 ?


ethan567 wrote:
(安全距離是煞停用的不適緩衝用的)
...(恕刪)

為何 煞停用的 就 不是緩衝用的 ?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九十四條規定: 隨時可以煞停之距離
交通部運輸研究所90.04.24.運安字第900002569號函
一般駕駛人在行進中,突然發現危險情況後即刻採取煞車措施,車輛必須空走0.7~ 0.8秒(反應時間為0.4~ 0.5秒,右腳由加油踏板移至煞車踏板之時間為約0.2秒,踩煞車踏板所需時間約0.1秒),才產生煞車效果(交通事故偵查學,吳明德著)。
煞車停止距離= 空走距離(反應時間+換腳時間+踩入煞車時間) + 實際煞車距離(實際煞車開始作動時間)


路隊長煞車時,後面的車是不是仍然往前行進, 前車剎車而後車仍在行進?是會消耗掉緩衝的"安全車距",造成安全車距縮短。
車速110km/h的車, 每秒前進30.3m , 當路隊長後面那台車發現路隊長煞車了,到他自己開始煞車的時間差(空走距離), 安全車距已經少掉12m-15m(空走距離),由原本的55m下降到只剩下40m(依高管規則 6,其所對應的車速只能是80km), 除非後面佇列的後車,眼睛餘光,能透視過中間的車,一直盯住路隊長,才能第一時間同步?否則,以此類推,反應時間遞增,而安全車距遞減,等到傳遞到路隊長後方第 5-6台車,想踩剎車時, 安全車距已經消耗為 0 了!

因為是人,用眼睛看,不是透視,人腦很難準確判斷車速!人腦會判斷的是速差發生後的車距變化!,
當速差出現造成車距縮短,為防追撞!後車必然剎車, 衝擊波"backward travelling wave"往後傳遞是必然造成"安全車距"縮短, 必然繼續傳遞衝擊波"backward travelling wave"給更後面的一台車。
根本不可能歸因於後車沒有同步剎車? 因為這是"人腦"不可能辦到的!

ethan567 wrote:
沒速差就沒你講的時間差,車多時塞車跟車少跑不快是兩碼事老愛混為一談
...(恕刪)

不解也看不懂? 速差和作動時間差是兩件不同的事 ?
速差是兩台車的速度差異
A車及B車的錶速指針都是 100km
A車的實際速度是 97km
B車的實際速度是 90km
這都是速差
速差就會拉大車距 或 縮小車距

沒速差仍然存在時間差
兩車沒速差? 但是當前車踩下煞車時, 後車駕駛的腳卻還放在油門上, 這是剎車作動的時間差,一個踩油門時,另一個卻是踩煞車!不但會產生空走距離, 還會產生速差!

ethan567 wrote:
車多時塞車跟車少跑不快是兩碼事老愛混為一談
...(恕刪)

混為一談 ? 看不懂?
要先有概念
前方有 55m ,車速才能是110km
少於每公里16台車, 才有55m安全車距, 才能換車道,這才是車少
每公里擠入17台車, 車距就只有 53.8m 車速只能是 107km

車多時塞車?這沒有55m車距可以變換車道,無法換一個車道去 "閃" 擠在一起的"車群"
車少為何會跑不快? 明明有55m以上的車距, 車速是可以110km
所以,這是人為製造出的假性車多 某幾台車擠在一起形成"車群", 明明車群的前後,是空蕩蕩的車都沒有
但後面的車是可以換車道閃過(塞車的車群) → 進入車群和車群之間的無車空間(順暢)
偏偏此時中線車道也是同時被佔用的,是併駛的, 所以走外車道(不用換車道)反而最快

ethan567 wrote:
況且若變換車道不留緩衝加速距離就不可能達到你講的四輪都進入內線時要最高速行駛理論
...(恕刪)

加速? 三個車道都得以最高速限行駛! 中線最高速限行駛還要加速進入內線?
看不懂, 到底在那一個車道?
換過去的車道當然是有安全車距才換過去
原來的車道有安全車距又何必換車道?????繼續最高速行駛啊

別忘記這當中是有互換位置的
當一台車超車後離開內側車道, 駛回中線車道, 內側車道就空出了 110m 的車距(車距跑出來了!)
當一台車進入內側車道超車, 中線車道就空出了 110m 的車距(車距跑出來了!)
外中線車道和內側車道的密度, 是相互影響的 , 規則本來就是有進有出, 達到平衡
規則是利用"換車道"來製造出空檔(打過籃球就知道)
都不動,都不換車道, 當然車距就被固定, 所有車都綁在一起同步

完全相反, 反過來講
依高管規則6, 是無法保持安全車距了才換一個有安全車距的車道! 不是隨意變換車道!
"最高速限行駛內側車道"是法規 不是理論!, 行駛於內側車道"是 四輪都進入內側車道了, 是事實! 也不是理論!

ethan567 wrote:
提一堆理論想叫人往中外線跑
...(恕刪)

這是法規規定的! 不是理論 !
請讀一下高管規則8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
第 8 條
汽車行駛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其車道之使用,除因交通事故及道路施工依臨時或可移動標誌指示或交通勤務警察指揮外,應依設置之交通標誌(內側車道為超車道)、標線或號誌之規定,無設置者,應依下列規定︰
一、在高速公路最高速限每小時九十公里以上之路段,行駛速率低於每小時八十公里之較慢速小型車,或在快速公路最高速限每小時八十公里以上之路段,行駛速率低於每小時七十公里之較慢速小型車,應行駛於外側車道,並得暫時利用緊臨外側車道之車道超越前車

暫時利用緊臨外側車道之車道超越前車
如果沒有外側車道前車可以超越 , 就不得暫時利用緊臨外側車道(中線車道(單向二車道)/內側車道(單向二車道)) 之車道
非超越,不能進入中/內車道 , 要留在外側車道! 是法規"叫人往中外線跑"!

高管規則8-1-3本文: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處罰條例33條明文規定,高管規則就是『使用限制、禁止、行車管制及管理事項』之管制規則
都是強制規定 , 是限制為"超車道" , 就不能反過來解釋為"定速行駛不超車"? 無路權就要離開!
依據路權,超車使用內側車道, 非超車喪失路權離開!
是法規"叫人往中外線跑"!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第 98 條
汽車在同向二車道以上之道路(車道數計算,不含車種專用車道、機車優先道及慢車道),除應依標誌或標線之指示行駛外,並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大型汽車在同向三車道以上之道路,除準備左轉彎外,不得在內側車道行駛。
二、小型汽車內外側車道均可行駛,行駛速度較慢時,應在外側車道行駛,但不得任意變換車道行駛。

行駛速度較慢, 就是比較車速! 不是絕對車速多少公里!
第九十八條, 有行車靠右的規則,左車道車速永遠大於右車道的車速! 車速較(比較)慢的車自然應該退出左車道去靠右 !
是法規"叫人往中外線跑"!

處罰條例33條 是罰則 , 罰則是在說要處罰的! 超車後未駛回原車道,留在超車道上,是錯的!
處罰條例 33-2 的 前項道路內車道應為超車道,超車後,如有安全距離未駛回原車道,致堵塞超車道行車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
基本邏輯
若P→Q 的同義為 ~Q → ~P
超車後,有安全距離未駛回原車道(P) → 致堵塞超車道行車者(Q)
(P→Q) 是要處罰的!
致堵塞超車道行車者(Q)受罰← 的相反是→ 不致堵塞超車道行車者(~Q)不罰
不致堵塞超車道行車者(~Q) → 超車後,有安全距離駛回原車道(~P)
(~Q → ~P)才是正確的邏輯 ! 和P→Q 同義, 要遵守的!

縱上, 是法規"叫人往中外線跑"!

我國法規的來源 『維也納道路交通公約』 Article 10 規定了車輛在那一個位置 position
moving back to the position(near the edge of the carriageway)
(near the edge of the carriageway)儘量往路緣(路面邊線)方向靠
本公約我國於民國46年9月5日 總統令公布批准....本條例與該公約有關的法律名詞,自應配合
我國所簽署的,總統令公布批准的國際公約 "叫人往中外線跑"!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第 101 條
汽車超車時,應依下列規定:
五、前行車減速靠邊或以手勢或亮右方向燈表示允讓後,後行車始得超越。超越時應顯示左方向燈並於前車左側保持半公尺以上之間隔超過,行至安全距離後,再顯示右方向燈駛入原行路線。

前行車減速靠邊, 是往儘量往路緣(路面邊線)方向靠
行至安全距離後,再顯示右方向燈駛入原行路線。超車後 ,已經駛回原車道 ,車的位置是在中線車道上 !
通通是 法規"叫人往中外線跑"!

ethan567 wrote:
當別人保持車距依你講的理論行駛保持距離切換車道時
...(恕刪)

依法切換車道都"強制"是"超越外側車道前車", 或是對中/外車道"超車" ! 不是隨意切換車道
是切換車道要→保持距離 !不是反過來! 保持距離就可以去切換車道????無視車道路權規定!
法規不是只有一條! 選擇性的守法? 不是遵守A法規就能無視B法規!

ethan567 wrote:
又在那說他未跟上車流應該硬塞回中線之類的
...(恕刪)

這個說法很奇怪?應該不是 herblee 說的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超車必然是車速高於中/外線
車在超車道上,卻比中/外車道還要慢? 才會是沒跟上車流
沒跟上車流? 代表它比整體流慢! 這當然不是"超車"!

非超車無路權當然要離開
硬塞 ?? 誰 ?
中線無車距, herblee說的是加速繼續超中線車!

ethan567 wrote:
口口講車距實際上一點判斷車距的概念都沒有
自己說要車距才有速度卻又叫人塞好塞滿(只能留安全車距)
反正路上除了龜車,會跑到速限的快車90%心態都是這樣

想通了就知道塞車是很正常的...
...(恕刪)

完全看不懂?可以翻譯一下嗎?

ethan567 wrote:
少在那自欺欺人了
...(恕刪)

HCM2000 是我國高速公路建造的依據之一, 已經依據HCM蓋好公路了? 自欺欺人????
車流理論已經很清楚了, 而且大量將這些理論入法了! 法條雖然是國外抄過來的, 有其後面的理論基礎早已融溶入抄來的法規當中!
車道路權的建立! 煞車兩秒鐘法則, 都寫進我國的法規當中了
"自欺欺人"? 可以翻譯一下嗎?

ethan567 wrote:
台灣只有在車少到隨時能跑到速限的時候才存在所謂的車距
只要中外線有一兩台慢車,需要排隊超車時就不會有車距這檔事
...(恕刪)

在說什麼 ?
不相信 Herman和Rothory跟車理論(Car Following Theory)
也無視 高管規則 6 ?
那麼?還有交通法規這回事嗎?
怪不得紅綠燈僅供參考

ethan567 wrote:
就算順暢超過,變換車道不重視車距的結果也是一堆車硬剪那一兩台龜車
讓原本龜的更龜,後面的更塞...
...(恕刪)

依照法規 , "龜車"是根本不能進入內/中的車! 是違反車道路權的!
根本不應該在那個位置上 !
非超車的車(包括 比中線慢(龜車)! 和中線併駛! 以及前方無車可超的車! ),無超車道路權! ,都不應該在超車道上!
非超車的車佔用不肯離開? 只好換成是其它車要離開去繞過它!
原本只需要一台車離開,只需要一台車去變換車道! 現在卻變成除了路隊長之外的所有車都要變換車道?
當然會引發更大的"車流擾動"!
當然更塞

卻倒果為因說成是"一堆車硬剪"??????

ethan567 wrote:
基本車距判斷能力都沒有一堆理論只是空談罷了
...(恕刪)

法規明文寫安全車距多少公尺? 很明確! 怎麼會是是判斷能力都沒有?
法規白紙黑字,依據法律/公約/法規命令? 法規被說是理論? 說成是空談?
真抱歉? 小弟很努力看了,完全沒看懂在說什麼?

herblee wrote:
當然需要數據? 難道都是空口說?
而且數字都是不一定
超跑加速 大約 4 秒就能達到 100km
大約只要 38m-40m
煞停距離需30.2m-40m,在2.9秒完成

一般的量產販售車, 100km→0km煞停,需 38m-55m
起步0→100km? 由5秒 到 12秒都有
距離由小鋼炮40m(GTR39.4m)-200m 都有
如果依據數據, 就會發現
答案是, 分不出來 , 無法區分

若100km→0km煞停,需55m,時間是3.9秒
煞停普通爛車差不多55m跟超跑比只差一秒...
普通車加速12秒跟煞停4秒比分不出來無法區分???
簡單的邏輯就有問題當然其他的不懂

舉個更簡單的例子:若行駛100突然看到前有測速80
你突然急煞有辦法剛好煞到80??
若你有辦法但後車沒看到照相機他有辦法跟你一樣一次踩到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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