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在高速公路遇到這狀況我有錯嗎?我該讓嗎?

就是POWER wrote:
法規不是有規定了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但小型車輛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以法論法:
開版的都已經以最高速行駛內線,沒有違法,怎還有人說一些奇怪的論調.
除非開版的是開大型車那就沒得講了.


沒錯,
樓主當時是用最高速限來行駛內側車道,
因此...可以讓、也可以不讓。

來看下圖:
1.


2.


URL:
http://www.hpb.gov.tw/fox/front/bin/ptlist.phtml?Category=100044
人家都閃燈再閃燈, 你還是無動於衷
我只能說樓主你的駕駛道德要重修
你不讓路才會讓人覺得不舒服, 簡單來說, 是白目
高速公路為什麼會塞, 講白一點, 就是有你這樣的駕駛人
霸著車道是又怎樣!? 不趕時間就別上高速公路咩~

xuplpc wrote:
霸著車道是又怎樣!? 不趕時間就別上高速公路咩~

趕時間就早點出門
hjfrank wrote:
沒錯,樓主當時是用最...(恕刪)


您pm給小弟的訊息跟您在此回覆的文似乎有點不同
此外就是小弟所提的"但"這字用於連結詞時的意義也是完全參照教育部線上電子辭典的內容
且所謂的抹黑是指不依照正確的事實來散佈錯誤的訊息
既然小弟都提出舉證了那何來抹黑之有
(該不會有人會把那條法規中的"但"字當成副詞或名詞用吧,如果有的話可能國文要重修了)




再來是您提供的資料中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但小型車輛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小弟想請問的是
在該條法規中必定有主副的條文論述,總不可能兩個條件並行無主副之分
就以樓主的當時狀況下來模擬
條件一 為"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條件二 為"但小型車輛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情況一 
若當時樓主後方無車輛接近且中線車道空曠的時候用最高速行駛在內車道

那這樣條件一跟條件二都可以滿足這是無疑問的

情況二
若當時樓主後方無車輛接近且中線車道空曠的時候用最高速行駛在內車道但後方有車輛接近且要超車

想請問大大您認為在情況二下要先滿足條件一還是滿足條件二?
才不會跟法規有所抵觸


痞子馬~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二章汽車
第四十七條
汽車駕駛人超車時,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四百元以上八百元以下罰鍰:
五、前行車聞後車按鳴喇叭或見後行車顯示超車燈光,如車前路況無障礙,無正當理由,不表示允讓或靠邊慢行。

後車有無超速

需要經科學儀器鑑定

不關前車的事

不讓?

當然可以舉發

p8911p wrote: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恕刪)

就之前聽人說的經驗,通常警察會攔後車開單,開的是未保持安全距離及逼迫前方車讓路..法條是那條我就忘了
沒辦法...

慢車有理, 擋路無罪.

在速限內開快了點被前車堵到是自己活該...
在速限邊緣開快了點去超內側的車就得小心被拍照收罰單....

前幾天想到, 或許有人提過了.
大家搭捷運車站的手扶梯不是都會 自動的靠右側, 讓趕時間的人或跑便所的人從左側上下手扶梯.

或者大家都靠右側站立, 偏偏有人靠左側站立....
外線-給慢車走, 中線-依速限行駛跟上車流, 內線-超車後回中線行駛
有時小弟真的覺得這種情況就像是秀才遇到兵...

怎麼說都說不清...

大家所溝通的是一種所謂的共同交通安全語言...

而並沒有將私人情緒置入其中....

就請這些駕駛朋友們從駕駛經驗值中慢慢累積吧....

像慢速車行使超車到的愛用者們說的...

路是大家的...

既然都會說路是大家的了...

那也並不代表你們慢速行使超車道上就是對的...

共同的安全行駛才是對的...

至於怎樣的駕駛方式才是安全的....

希望你們不是在出事後才學習到....

如果閃燈算是挑釁...你們檔路的人就是導火線....

yauryoo wrote:



我覺得是挑釁
...(恕刪)
eefive wrote:
趕時間就早點出門...(恕刪)


預定好的事情當然可以早點出門,
人生有那麼順利??

自己佔著理也要給人家路走,
如果佔著內車道這件事情是百分百正確,
這種討論串不會三不五時出現!

台北捷運都可以讓出左側電扶梯給趕路的人使用,
為什麼有些高速公路的用路人就不願意讓出內側車道給趕路的人使用?
這無關法律,跟駕駛道德有關!
看起來大家覺得佔用內側車道比超速還罪不可赦?

換個角度, 如果今天有一台時速110的A車佔用內側車道, 而被後面時速180的B車追撞,

事故鑑定報告書主要會是誰的錯?

照片裡絕對是錯誤示範!! 命是檢回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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