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辣愛怕跑 wrote:53條1項 講的是闖紅燈跟 罰單裡寫的紅燈迴轉 差很多任誰都會不服的紅燈迴轉 根本就不是一個法律名詞 第53條汽車駕駛人,行經有燈光號誌管制之交岔路口闖紅燈者,處新臺幣一千八百元以上五千四百元以下罰鍰。前項紅燈右轉行為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從條文來看紅燈右轉由第二項規定處罰較低額度紅燈左轉,紅燈迴轉與闖紅燈均視為同一種違規態樣由第一項規定處罰
這種檢舉不會過,員警開罰就過的邏輯實在不能認同此外交通管理機關應該要有更明確的判斷依據讓民眾遵守,而不是各自解讀,各顯神通..不然依照目前的法規只要單圓綠燈的路口,管它單線多線道,要左轉只要對向有車,就應該在停止線後面等到對向完全沒車這段路肯定大塞車,兩三台要轉,對向車多幾台,交通流量稍大,就足以癱瘓這邊的交通要不然就每個路口都設左轉時向依法辦事,依法行車,卻更凸顯出法令的不足,也是一種無奈
你說的都不一定闖紅燈 很多人的見解是車子要過路口中央說紅燈左轉視同闖紅燈 這我可以認同紅燈迴轉 車子根本就沒有超過路口中心 開闖紅燈太苛刻了開 紅燈越線還比較能信服人另外我可沒有都一面倒全都挺樓主我前面說過很多路口雖然沒有禁止迴轉的標誌但還是不適宜迴轉像是迴轉的過程很有可能行駛在斑馬線上 這都是不恰當的
請樓主就當買個教訓,你的個案可能是燈號設置不當為主。但樓主的行為的確是危及其他用路人的行為,不是嗎?有多少車禍就是在樓主相同行為下發生的?行車時本應判斷當時路況,在本個案來看,在當時對向車流量下,應可預期綠燈秒數可能不足以成功左轉或迴轉,在停止線等待是唯一正確作法。不要因為別人都'心存僥倖,便宜行事'沒出事就理所當然以為自己也應該如此。
其實我懂樓主的意思,交通法規的定義是你要迴轉就是要在綠燈時後迴轉但開車的人都知道綠燈的時候直行車流量多,一定會在對向紅燈的時候你才會迴轉如果你在綠燈強行通過撞到是不是又一條不禮讓直行車讚在同為車者的份上,我也是會採跟樓主一樣做法,在中央線等直行車通過或對向紅燈在實行迴轉,我是認為大部嫩車主也都是這樣開吧至於交通法法規或交通警察就叫他去死吧,不然叫他在流量多的時候示範到底要怎麼在綠燈對象車流量多迴轉看看
申訴應該是有機會撤銷, 法理上台灣不是判例原則如果還是被罰...唉!只能當做被政府爭了一個莫名其妙的道路使用稅吧 (好像買了電器, 用自己"常理"來操作結果故障, 回頭查說明書卻語意不清)像前一陣子大家談的, 機車騎到15cm 的白線外側.....我騎中投(台63), 慢車道上橋那兩段路, 如果有車(甚至超多砂石車水泥車)一起開上來, 最好是有人會騎在白線內用賭命去守交通規則如果那種還取締/檢舉--> 我是覺得政府該改成把罰金給取締員警或檢舉者 ---> 他們應該很可憐需要很多前吃藥
這根本是拿雞毛當令箭,完全無視現實層面的困難點惡意刁難,可以取締的東西很多,這種感覺只是為了業績。真的要這樣搞,請比照日本,道路全部重新設計,每個路口多出一線道專門左轉專用,畫出延伸到路中央的虛線供代轉車輛可以遵行,並明確設置專用燈號。而不是死巴著法令不放。
peg0083 wrote:可以取締的東西很多 我剛搬到南屯時, 下班超塞的五權西中彰路口常常沒員警指揮, 不遠處的巷弄稻田邊有警察在欄沒戴安全帽的老先生...那時拖吊保管場在附近, 每天一早就開始拖吊空曠稻田邊的黃線違停..旁邊忙碌的公益路黎明路違停卻不管.讓人搖頭(現在比較好...你要說是因為勤罰導正..好吧...)
oceanhockey wrote:車輛面對圓形紅燈時仍逕予穿越路口(代表已經轉紅燈了才越過停止線)至銜接路段(代表越過停止線後沒停止,仍繼續闖過去到對面)所以你誤解這個意思囉,樓主在綠燈時已經過停止線了.反倒是地上標線有問題,如果特定時段可左轉,那為何只有直行車道?(恕刪) 路口的燈號會有兩個,分別在路口的兩側,兩個都得參考啊!樓主雖然已經越過停止線,但迴轉的時候路口另一個也是紅燈,這時也是不能迴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