驚悚畫面!18歲高職生撞死人擁2輛賓士跑車愛搶快

該路沒紅綠燈,請不要講不贏亂扯,照你的說法速限也可以廢了啊
kurokawa079 wrote:

笑死
講不贏?
開...(恕刪)
hadesczw wrote:
那為什麼不要換個說法
那種車速,在鄉下不要騙我大家沒開那麼快過
不要違規逆向會這麼嚴重嗎?
很明顯這個風向就是社會普遍仇富

敢開快就要煞的住啦!
反過來說,不要超速會這麼嚴重嗎?
今天車子是國產的話,大家一樣會這麼說
跟什麼車沒關係好嗎??
仇富勒...你看到高級車被炮就這麼不爽嗎?

違規超車必檢舉 wrote:
反倒是法令有規定,無號誌路口,同為幹道或是支道時,轉彎車必須禮讓直行車先行,也就是只要有直行車存在,轉彎車就是沒有路權

不是也有路口需減速的規定嗎?若照你這樣說的話
我出門只要是直線,開到300也沒差,被我撞到算他倒楣
對方還要賠我,這樣合理嗎??
我記得只要超速,肇責比例就會拉高
用路人常有心態,反正頭伸出去人家就會讓我,殊不知就算不讓的機率低於1/10000,只要遇上一次
可能就GG.
機車騎士未確認對向汽車速度和意圖就大意左轉,明顯技術和經驗不足.
汽車孫超速但行駛路線筆直未超線,個人認為機車的問題比較大.
鬍鬚小哥 wrote:
https://tw...(恕刪)


又是一個路權無敵,開兩百也是路權嗎?

可悲的台灣人,真的人太多,死太少嗎?

真希望那些支持超速,不要被撞到喔!

【裁判字號】 105,交訴,68
【裁判日期】 1051215
【裁判案由】 業務過失致死等
【裁判全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5年度交訴字第68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冠宏
選任辯護人 謝凱傑律師
      楊聖文律師
      鄭猷耀律師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致死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年度
偵字第10074號、105年度偵字第10075號),被告於審理期日就
被訴事實為有罪陳述,本院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經合議庭裁定
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並判決如下:
主 文
劉冠宏犯業務過失致人於死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覺得嚴重超速路權最大的
繼續啊~反正被笑不會死
cchi wrote:
【裁判字號】 10...(恕刪)


台灣太多這種 愛超速 的 拉機!😏

flyinmind wrote:
但超速才造成致人於死不是嗎

所以是過失致死
不是過失傷害
還是會以鑑定來看肇責
小小小鼠 wrote:
所以是過失致死不是...(恕刪)


過失致死是構成要件的確認事實,
只有判定無肇責可以「阻卻違法事由」


所以只要有1%,
他就是必須負全刑,
但加害者可以請求法官「從輕量刑」

法官得視情況量刑。


皇者之心 wrote:
過失致死是確認事實,
只有判定無肇責可以「阻卻違法事由」

所以過失致死有錯嗎?

另無肇責跟阻卻違法事由無關...
小小小鼠 wrote:
所以過失致死有錯嗎...(恕刪)


抱歉更正,
因為最近二元論接觸比較多
忘記也可歸責在「有責性」上
比較傾向於「阻卻罪責事由」成立




「過失致死」有罪
但判定他有沒有犯罪,不是我們的權力

至於對錯,法律上他先要有罪的成立,才有對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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