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道內車道月經文退散吧...慢速車才是國道亂源

劉奕兒612 wrote:

沒有最高速依法就該...(恕刪)


你憑什麼認定你是最高速?
幻想的?
我也最高速怎就追到前車?
龜車?
Gullit168 wrote:


內側車道沒有優先...(恕刪)


重點則是 你憑什麼認定你是最高速?
怎不是後車用最高速追到前車?
建築法規定禁止違建,結果違建無所不在。
法律規定農地農用,結果農地工廠一堆。

這就是「台灣」!
每次經過高速公路匝道最膽戰心驚,眼看匝道上準備接國道的車一進入加速道後,就急著切進中線車道,甚至一次跨越兩個車道直接進到內線車道,往往那些車的速度都尚未達到80,或超過80不多,卻跟後方來車110km的速差達到30公里,逼得後方來車只能減速,往往險象環生,到底內線是有金幣吃嗎?那麼急著進內線幹嘛.....
看海成花 wrote:
重點則是 你憑什麼認...(恕刪)


法律上,採無罪推定原則
如果無法證明違法,就是合法

在道路上,只有警察可以證明車速
所以縱使有車速差

後車只能認定前車車速無違法
前車也只能認定後車未超速

所以同車道下,前車路權優於後車
後車想超車,注意力應該關注於中線慢車
而不是內線前車
Gullit168 wrote:
法律上,採無罪推定原則
如果無法證明違法,就是合法

在道路上,只有警察可以證明車速
所以縱使有車速差

後車只能認定前車車速無違法
前車也只能認定後車未超速

所以同車道下,前車路權優於後車
後車想超車,注意力應該關注於中線慢車
而不是內線前車
...(恕刪)

依行政程序法第4條之規定及刑事訴訟法第154條之無罪推定原則, 裁罰單位應負舉證責任.
(就是說, 指責別人超速, 就要提出證明來)
"超速"(義務)和"路權"(權利), 真的是一點關係都沒有

您這樣說 是沒有錯的 !
先看那些是使用車道的權利 ! 那些是遵守義務 !

無論誰的錶(車速), 測速 ! 都不是"最高速限"! 和你能不能走 "超車道" 是一點關係都沒有 !
超車是『相對車速』 ! 用肉眼看 ! 用儀錶反而分不出來 !

"最高速限" 是限5標誌 , 是主管機關去設置的 !
無論怎麼踩油門 , GPS,錶速? 都是"車速", 而不會變成 那一面標誌 !

錶速不是"最高速限" , 兩者只是對應關係 ! 只是正反面關係 ! 不是同一個"法律事實"!

但書是在變換 "速限" , 變換後, 依"限5標誌行駛於內側車道"!
1. 最高速限 是 一面"標誌" , 但書限縮解釋,不能使用反面解釋 ! 不能說成你的儀錶 !
2. 超車道本來就有速限 ! 但書只是換了速限 這項義務 ! 超車道仍然是超車道! 不是定速不超車!
3.速限 是義務 , 不是使用權利 !

車子 使用 內側車道 ? 還是使用"中線車道"? 還是使用"外側車道"? 那一個車道 ? 這是路權! 必須依據法律條文的規定 ! 條文中未賦予此種行為路權(能使用超車道)! 卻侵入超車道, 就違反了路權 !
依法律分配/排序/指定! "超車"才取得法定之路權 !

車開100km車速 ←→ 遵守最高速限100km
兩者 是正反方的 對應關係 ! 不是同一件事 !

非超車併駛/55m內無車可超/比中線慢! 是違反超車道路權 ! 車子的位置也不能在這個車道上! 併駛/55m內無車可超/比中線慢無論車速多少都是沒有路權 !
位置錯誤 , 走錯車道的違規 !
同樣適用 處罰條例 33-1-3 : 未依(超車道)規定行駛(內側)車道

不過, 同車道下,前車路權優於後車 這一點
應該以 "在一定時空下,路權只能歸屬於一方" 來解釋
此時"那一段車道"的路權是屬於前車 , 後車只能在自己"55m長的車道內" , 後車只能保持安全車距跟車, 不能侵入前車的55m路權之內 , 直到前車超車完成, 喪失路權後, 後車才取得路權 !
Gullit168 wrote:
法律上,採無罪推定原...(恕刪)


但是每個人自定義的最高速限定義不同
A車想要開錶速110
B車想開GPS115
但A車實際車速一定連110都不到
這一來一往之間速差可能就超過10km/h
如果中線車速都是很慢
B車不就屈就A車了

法律的確不會罰
但是這絕對不是主管機關和執法機關
當初的用意
1:發揮道路使用的最高效率
2:不影響超車道功能
鳳翎 wrote:
但A車實際車速一定連110都不到

自己都說到重點了
A車沒有最高速限嘛

還要拿沒有最高速限的當成有最高速限的打嗎?
腦筋沒有快打結的感覺嗎?
劉奕兒612 wrote:
自己都說到重點了A車...(恕刪)

你也沒辦法保證你開錶速120時
有達到真實最高速限的好嗎
所以駕駛車速的依據就只有自己的時速錶
比較進階的會用GPS
我自己是修車廠
時速錶離譜誤差20~30km/h以上的我也看過

因為這些爭議
所以就是不管真實速度有沒有達到最高速限
最好還是有後方來車就讓開
讓超車道能發揮功能
或是像宣導所說,超車後就回原車道
達不到最高速限警察有開罰的責任
鳳翎 wrote:
但是每個人自定義的最高速限定義不同
A車想要開錶速110
B車想開GPS115
但A車實際車速一定連110都不到
這一來一往之間速差可能就超過10km/h
如果中線車速都是很慢
B車不就屈就A車了

法律的確不會罰
但是這絕對不是主管機關和執法機關
當初的用意
1:發揮道路使用的最高效率
2:不影響超車道功能


法律的訂立是以『理想狀態』下去設定
理想狀態:
以最高速限之車速行駛的車輛是不可能堵塞任何合法的車輛
也不會影響合法後車使用超車道的功能(超中線慢車)

但實務上不可能達到『理想狀態』
所以才會出現『無罪推論』下的前車堵塞後車,卻各說各話的情形
且警察也不可能24小時全天候全路段盯哨執法

所以只能利用『宣導』方式,駕駛可以以最高速限的車速行駛內側車道,但遇到後方快車,建議讓離

但又因為『宣導』無法律效力,所以很多駕駛無視警方的『宣導』

想解決內側車道堵塞的問題,只有修法或是提高內側車道的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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