豬事順利 wrote:
台灣這什麼爛法律
對方逆向撞過來
還要應注意未注意
就不能學學歐美
有路權的無限大?
如果有路權的是無限大的話,我只要看到人逆向的時候我就出全力撞到他死
然後也沒有罪?
合理嗎?
John60404 wrote:
今天調節會一見面一坐下就說要6000賠償金,保險可能會賠,不過我一點也不想動用到那部分方...(恕刪)
3t2700 wrote:
對一個大學生來說 這樣要求6000 當然是獅子大開口
過失傷害前科 沒啥大不了 以後不考警察等相關公職 根本不痛不癢
申請鑑定 機車稍微刮傷 也要對方賠償
按肇責比例互相賠償 你不一定吃虧的
...(恕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