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碰車(對方號誌閃紅燈), 我方次因 : 未"充分"注意前方路口狀況, 30%肇責合理嗎?

沒看到行車記錄器前
我也認為樓主很冤枉
被A到還要負30%

看完畫面後...
30%似乎還蠻合理的耶...
記錄器的確已經看到紅車也進入路口了...
法規上的減速慢行
不是代表真的有減速就沒事
而是減速到不會發生突發事故為主

下次遇到這種情形還是盡量先煞停
確認對方有要禮讓完再前進

以上
郭米粉 wrote:
沒看到行車記錄器前我...(恕刪)


來看圖說故事 說能避免的網友都能在1 2 3停下來
我個人是不信啦 樓主就是倒楣遇到三寶而已
robin0222 wrote:


來看圖說故事 說...(恕刪)

在國外也跟BMW一樣的開法
我看還不被拖下來打
robin0222 wrote:
來看圖說故事 說能避...(恕刪)


我前面說過我一定會按喇叭!!!為什麼要按喇叭呢? 因為 BMW 車主有可能正在 LINE !!!



哈!!!
不要不信邪!!!
按完喇叭後呢?

我會故意急煞,車頭故意擋住BMW前進的路線,逼迫BMW也停下車,然後降下車窗,假裝很有禮貌地伸出左手,作出讓BMW先走的手勢!!!

多跟【老司機】學學,準沒錯!!!
utla100 wrote:
如果是以下A,B,C場景, 大家怎麼看 ?
A. 直行幹道綠燈 vs 左彎支線道紅燈 . ==> 紅燈的車沒停(闖紅燈),撞綠燈車. (綠燈車沒超速, 行經路口有依規定減速)
(恕刪)

真的非常遺憾 , 台灣是完全無路權概念 , 仍然停留在 "叢林法則" 權利和義務不分
如果依照路權 (使用權利)
A 依照路權 , 這個路口優先路權 , 紅燈讓綠燈先行 , 綠燈方擁有路權(使用權利), 闖紅燈為全責
速限是所有人都要遵守的 , 這是每個用路人應盡的義務, 不會影響到使用權利(路權)
超速當然受到超速的處份 , 但這不影響到路權 (使用權利)
"路權"是使用道路的權利分配 ← 使用權利(位置的問題! )
"速限" 是 行車時速之限制 ! ←遵守義務 ,完全無關 位置 !
在一定時空, 路權只能規屬於一方(但台灣就是沒有這種概念)
所以遵守路權才不會造成碰撞 ! 碰撞是位置有衝突 ! 不是速限有違反!

所謂「路權」之範圍,依據道路設計原理,及交通法規定義為:
「左右」以車道範圍為限(處罰條例 45 條 2 款、4 款、12 款);
『前方』以該車最短停車視距(公路路線設計規範第 3.3 節)或安全跟車距離(處罰條例 58 條1 款)為限);﹝後方﹞則以車身尾部為限。
每台車都有法律所授權的《路權框框》侵入它人的路權框框範圍, 就是違規的一方 !
《路權框框》是法律所構築的 , 在框框內, 理應受到法律的保障 , 但是在台灣沒有受到法律的保障 !

法規明明有寫 , 都是跳過去不看 ! 反而用了很奇怪的?沒有標準的"未注意車前狀況"?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4條第3項規定:「汽車行駛時,駕駛人應注意車前狀況及兩車併行之間隔,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
依法,路權是局限於"車道"之內的 , 此紅車的"位置"根本不在"同一車道上", 是遠在路權範圍之外 ! 不在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4條第3項規定 的『車前』, 亦非"併行" ,也就是說, 當時的位置 無法 "該當" 94條第3項 "駕駛人應注意車前狀況"這項構成要件 ! 這超出"路權範圍" 了!
我的路權"車前"能遠到橫向橫跨對向車道的一台車 ?
超出路權範圍之外, 要如何注意 ? 並非"駕駛人應注意車前狀況"!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2條
汽車行駛至交岔路口,其行進、轉彎,應依下列規定:
二、行至無號誌或號誌故障而無交通指揮人員指揮之交岔路口,支線道車應暫停讓幹線道車先行。未設標誌、標線或號誌劃分幹、支線道者,少線道車應暫停讓多線道先行;車道數相同時,轉彎車應暫停讓直行車先行;同為直行車或轉彎車者,左方車應暫停讓右方車先行。但在交通壅塞時,應於停止線前暫停與他方雙向車輛互為禮讓,交互輪流行駛。


我擁有法律授予的路權 ! 依據"信賴保護原則", 我相信 對方應該會遵守法律讓我先行 !
只有在懷疑對方, 不相信對方會遵守法律的情況下, 我才會停下來讓沒有路權的BMW紅車 !
認定對方一定會違反路權! 這反而是違反了 "信賴保護原則" ???
怎麼能說成這是 "未注意車前狀況"????
"未注意車前狀況" 也是違反無罪推定原則! 根本沒有任何證據證明"未注意"
也就是 要有"法律事實"- 涵攝→法條構成要件!
法庭應該將""未注意的"證據"一項項提出來, 不是這樣天馬行空? 不是倒果為因? 說出"一定是沒注意才會撞到"?
不是, 一定有一方違反路權 !

如過對方BMW紅車, 是在我的安全車距(能煞停)之外就進入了路口, 那當然沒有侵入路權的問題

有沒有超速 ?
超速 ?無關路權 ! 這不是 (使用權利) , 這是 每個用路人應盡的義務, 不會影響到使用權利(路權)
能不能使用這個路口? 要依據路權 !
執行法律的人 卻弄錯? 將 應盡的義務 當成是 使用權利 ?
打方向燈是一定要做的義務 , 台灣執法人員卻誤把打方向燈說成是路權? 變成打了方向燈就能任意侵入它人的路權框框? 侵入它人的『位置』變成合法 ??
豈有拿 遵守義務 去侵害 (使用權利)???

路權來自於法規
我國最早的法規來自於 "維也納道路交通公約" , 我國在 1968年簽署過 ! 聯合國檔案當中還有!
裏面的路權規定很清楚 , 我國法規也照抄了, 執法者卻可以全盤扭曲
utla100 wrote:
B. 直行幹道閃黃燈 vs 左彎支線道閃紅燈 . ==> 閃紅燈的車沒停,撞閃黃燈車. (閃黃燈車沒超速, 行經路口有依規定減速)
C. 直行幹道無號誌燈 vs 左彎支線道無號誌燈 . ==> 左彎支線的車沒停,撞直行幹道車.(直行幹道車沒超速, 行經路口有依規定減速)
(恕刪)

路權規定仍然是相同的"誰讓誰", 閃紅燈 讓 閃黃燈先行 , 支道讓幹道先行

utla100 wrote:
A, B, C 肇責孰輕孰重 ? 二車皆傷會 A=B=C 嗎 ?
(恕刪)

路權Vorfahrt 雖然還是有 優先次序(位階) , 法律文字(慣例) → 標誌 →燈號 →警察指揮
法律 (支道讓幹道先行) , 若無法區分支幹道, 讓右手邊的先行 RECHTS VOR LINKS (右優先於左)
如果路口有"標誌" 優於 "讓右手邊的先行"
如果有 閃光燈號 (綠燈) 於 "支道" , 那麼 (綠燈號誌)就優先於"支道標誌" , 紅燈幹道也要停等
如果有警察指揮, 就會優先於紅綠燈

依 法律文字(慣例) → 標誌 →燈號 →警察指揮 的 優先次序
仍然是
A. 左彎支線道紅燈 讓 直行幹道綠燈 先行 (依據燈號優先)
B "左彎支線道閃紅燈" 讓 直行幹道閃黃燈 先行 (依據燈號優先)
C: 左彎支線道無號誌燈 讓 直行幹道無號誌燈 先行 (依據 法規文字 )
曉杯子 wrote:
我會故意急煞,車頭故意擋住BMW前進的路線,逼迫BMW也停下車


影片中BMW的開法
你急煞擋住他的路線
只會被撞得比樓主更嚴重
robin0222 wrote:
影片中BMW的開法你...(恕刪)


車頭他敢撞,他就等著被人打吧!!! 因為這不是單純車禍了~~!!!

處理事情的門路不是只有法律!!!

不是每個人個性&耐性都像樓主那麼好!!!
herblee wrote:
真的非常遺憾 , 台...(恕刪)


沒錯
在紐西蘭跟stop(停車再開,相當我們閃紅燈)sign出來的車發生車禍,如果你是幹道,完全無肇責。
台灣沒有絕對路權的觀念,很糟糕。
有絕對路權,只要守規則開車,就算出事,也沒肇責。
請問筆錄你說了甚麼?

如果直接回答,通過路口的時候你有看到紅車嗎?→沒有
我要通過的錢減速看了一下沒有車所以我就通過了,結果通過路口後馬上就從後面被撞了
我也不知道發生甚麼事
然後你的行車紀錄器記得一定會故障,不然會製造自己的麻煩

這邊就是要說明你有注意路口狀況,但是沒有看到車,一通過就被撞了
然後事後記得當天最好就去看個骨科還是外科,說安全帶拉到的地方拉傷會痛

後續對方態度不好,事發半年內記得告他個過失傷害(刑事)
73就73,和解上不和的最大,對方要這麼多錢,請他提出合理收據,別忘了還要算兩車折舊

心態面上是這樣:
做好上法院的心理準備,上法院告起來最可能的結果是甚麼?
只要對方沒有辦法往這個結果靠攏,就不用勉強和解。
WHY?

就路權狀態來看,我方有利,減速的部分也看的出來
最大的問題在於,樓主您真的沒看到這台車?
您如此相信這台車會讓您?

防衛駕駛是很重要的,看到貴貴車的時候我通常會保持平時3倍以上安全距離
不要賭對方是一個正常人啊,那個比例太低了!
我看過的大多都是覺得全世界都要讓著他的駕駛人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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