跟著前車走不讓就叫擋車? 你以為打了方向燈就無敵啊

里斯特 wrote:
給你明示一下, 法官(恕刪)

判決本文哪有這樣的說法?他並沒有說不適用啊。你別講空話,麻煩把你說的"法官解釋是要解釋, 兩車一內線、一外線, 都要右轉進入同一車道, 並不適用98條"舉出來。

整段判決文就只有法官引用法條,哪有說不適用?????
是你自己看不懂判決文的意思還是你自己延伸了法官的判決文???
萬惡黑貓 wrote:
哪有這樣的說法?他並沒有說不適用啊。你別講空話,麻煩把你說的"法官解釋是要解釋, 兩車一內線、一外線, 都要右轉進入同一車道, 並不適用98條"舉出來。

整段判決文就只有法官引用法條,哪有說不適用?????
是你自己看不懂判決文的意思還是你自己延伸了法官的判決

判決文寫的很清楚, 絶非空口白話,
給你明示, 你還看不懂我也沒辨法, 教會你不是我的責任.
里斯特 wrote:
判決文寫的很清楚, (恕刪)

所以你也舉不出來哪裡有說不適用,
感覺就是自己沒看清楚前後文又死要面子
說不過我就乾脆說我看不懂,
這種的人好像常常在網路上碰到,
我也習慣了,教不會你不是我的責任
台灣不少開車騎車都很隨性,沒有安全車距, 車速, 就要變換車道, 又喜歡偷雞插隊. 打了方向燈就要硬上.

車禍跟塞車都是因為台灣人這種心態才會這樣。不論方向燈打了多久,沒有車距/車速, 就是不能變換車道.
看大家討論成這樣 就知道這種問題一定會一直發生
還真的不知道有什麼方式可以徹底解決
Sweet Macaron wrote:
看大家討論成這樣 就...(恕刪)

以台灣人駕車的民情很難解決啦,
支持讓車的會主張塞車的狀態下應該要互相禮讓,讓交通順暢。
不支持讓車的會主張直行車優先的路權,變換車道應該要等候直行車通過再說。

兩種論點都有法規支持,沒有對錯,就看自己怎麼選擇而已。

以我長期騎機車跟開車的觀察,臺灣人半數以上都不會讓的,很多人看到有人要切車道,就趕快加速縮短車距,那你要怎樣等候更寬的車距讓變換車道的人得以進入,尤其是塞車的時候,要變換車道更難。

很多人都會說,就跟著排隊就好了,但是不是每個路段都有機會排隊,像是有的橋本來就有不同的入口進入,例如有快車道及慢車道有不同入口可以進入橋梁,當從快車道進橋要靠右切去慢車道出橋的時候,根本沒人打算讓,還指責人家插隊,但有沒有為人家考量過,對方有沒有機會排隊??難道要人家在橋上等到都沒車了再切出車道離開嗎?那快車道還不塞死。

如果每個人開車都會拉開一段安全車距,我覺得安全的切換車道並不難達成,但台灣..........算了吧~跟車跟到都快親屁股了!
萬惡黑貓 wrote:
所以你也舉不出來哪裡(恕刪)


我只能說某人跟你想得不是一樣的,
他只想要從法條字面上去解釋,
但你貼出的判例的其中一個,
法官就認為98條第1項第6款之規定,
若遇到車道壅塞時並未規範,
因此就往旁邊的條文找,
發現第4款後半段壅塞之規定可以適用,
當然這可以說是法官的心證,
但是已成判例自然可以做為道路使用人的參照。

其實裡面法官也指出了,
若是在壅塞的情況下,
只看第6款的話,
那想變換車道的車輛根本毫無機會可以變換成功,
那這樣就會像我前面所說的,
這台車就會一直停在原有車道,
反而又會造成該車道後方迴堵甚至危險,
法規設立的目的,
不只是去規範個體,
主要的目的是讓整體更好,
所以無法切入壅塞車道的情況下,
會從原本塞一條車道變成塞兩條車道,
甚至造成更嚴重的情況,
這應非法之樂見,
因此法官才會認為壅塞時應依第4款之規定相互禮讓,
而非一體適用禮讓直行車之規定。
辣比洨腥 wrote:
我只能說某人跟你想得(恕刪)

我一開始引這四個判決就沒有在討論變換車道誰對誰錯。
而是因為有人回我說,
第98條只能用在 "兩車道匯集成一車道" 這種誇張的解釋,甚至以此指責我沒開過車,
我才會去引用這四篇判決文去反駁。
證明第98條已有很多法官拿來用在變換車道的案例裡面了,
絕非只有 "兩車道匯集成一車道"。
我還特別把我的內容標成藍字就是怕人家搞錯我那篇回文的重點。
是有人沒看清楚我的內文跑來亂入,才會出現剛剛那一連串的爭論。

至於變換車道誰對誰錯,要用哪款,這個本來就不是我要引用判決的目的。

而且法官說的也沒錯,假設壅塞的時候大家都主張切換車道的必須禮讓直行車,那就永遠別變換車道了,因為根本沒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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