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oudofSONE wrote:
想請問一下各位前輩小(恕刪)


有申訴有機會,最糟就繳罰款,除非是過期還要繳過期罰款。

闖紅燈是變紅燈後,前輪超過停止線,不確定後輪是否也要超過停止線。

要  旨:
交通部八十二年三月廿七日研商闖紅燈認定標準會議紀錄
本  文:
一、有關「闖紅燈」行為之認定,於「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中並
未見相關之解釋。另依「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一
百七十條第一項「停止線用以指示行駛車輛停止之界限,車輛停
止時,其前懸部分不得伸越該線。」及同規則第二百零六條第一
項第五款「車輛面對圓形紅燈表示禁止通行,不得超越停止線或
進入路口。」若據此認定超越停止線即為闖紅燈,則一般大眾恐
難以接受,亦非「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當初立法精神。
二、為促使駕駛人回歸於對標線之認知,同時兼顧執法技術層面與大
眾接受程度,茲將面對圓形紅燈時超越停止線或闖紅燈之認定敘
述如后提供參考:
(一)車輛面對圓形紅燈時仍逕予穿越路口至銜接路段,含左轉、
直行、迴轉及右轉(依箭頭綠燈允許行駛者除外)即視為闖
紅燈之行為。
(二)有繪設路口範圍者:車輛無視於紅燈警示,有穿越路口之意
圖,而車身已伸入路口範圍亦視同闖紅燈;若僅伸越停止線
而未達路口範圍者,則視為不遵守標線指示。(可以處罰條
例第六十條第三項之規定處分之)
(三)無繪設路口範圍者:以車輛無視於紅燈號誌,而有穿越路口
之企圖,其車身並已伸越停止線並足以妨害其他方向人(若
有行人穿越道)、車通行者亦以闖紅燈論處;若僅車身伸越
停止線則以不遵守標線指示視之。
(四)目前交岔路口已繪設網狀黃線區者暫以該範圍視作路口,未
繪設者請公路主管機關依內政部警政署六十五年二月十六日
警署交字第00二四九號函之規定(如附件)視路況車況繪
設路口範圍。
(五)另路口設有照相設施者並請有關單位依會議結論之認定標準
配合調整以更能明確認定。(交通部82.0
4.22. 交路字第00九八一一號函)
這下終於知道為什麼很多新聞都在報闖紅燈車禍跟酒駕的,大部分都是開賓士了
所以樓主開車都是看著下一個紅綠燈開的?
這是甚麼神邏輯
阿不是開賓士嗎,還這麼想被打臉,繳不起紅單??? 加油加300的?
繳錢 結案
不用浪費時間在這種事情上 自己也說趕時間了
以後相信你黃燈就會先停 沒事的
只要玩自媒體 人人都是富人
斑馬線要減速 有人要停
閃黃燈就是準備減速 不是給你加油衝過去
我不會酸你...但被固定式拍到就認了...申訴成功機會幾乎零...
看著下一個路口的紅綠燈過馬路
狂阿~~~`
連續兩個路口的號誌不一定是連動的好嗎。
ProudofSONE wrote:
想請問一下各位前輩小(恕刪)

不要闖紅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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