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的交通部長 要行人退三步 禮讓大車先通過 ?

tessalady123 wrote:
交通部最近排宣導短片(恕刪)


你可以跟大車硬碰硬試試看誰的皮比較厚.
血氣方剛不想讓就是七天後才回家.
左右多看幾秒來車,往後退讓三步,你頂多是晚個幾分鐘回家而已.
tessalady123 wrote:
交通部最近排宣導短片,要行人過馬路時若遇到大車 要先退三步禮讓對方先過去,怎麼感覺怪怪的? 是教人趨吉避兇嗎?

全世界哪有要行人禮讓大車先過去的交通部?


你可以試著進三步
行人最大嘛
看看大車讓不讓

行人我最大

在南港
可以進六步
01newbie wrote:
站在路邊等車子停下來後再穿越就好,
往後退三步要幹嘛?

跳恰恰阿~~~進一退三~~~耶~~~
我答對了嗎?
樓主好傻好天真

交通部長說這樣的話就是因為他還在乎行人的生命

沒有一位交通部長能夠保證每一位大車駕駛會禮讓行人

即使開以重罰也避免不掉粗心大意或是精神不濟的大車駕駛把你輾過

就算把肇事駕駛處死刑你還是要先死

意外發生事後說再多都沒用

你無法保證駕駛一定會在意/注意行人

那還不如你自己先保持距離遠離危險

雖可能有所不便,但至少你會比較安全
那如果你是交通部,你會怎建議?

抱怨老半天沒提出自己的想法是在哈囉?
tessalady123 wrote:
交通部最近排宣導短片...(恕刪)
murasaki5277 wrote:
那如果你是交通部,你會怎建議?


科技執法就好了呀!

現在路口幾乎都有攝影機,

只要被拍到沒禮讓行人就開罰就好了,

交通部怎麼那麼笨呢?

還是交通部怕得罪金主?

怕選票不見?

很多事情只是要做跟不要做而已,

很少有辦不到的事情,

不然排氣管噪音都可以科技執法了。
樓主可以不要讓啊!
鐵牛叔叔 wrote:
這只是要民眾小心大車的觀念
大車煞車長、閃避不易、視線不佳
不論是行人、騎車或開車
其實都要特別留意大車
但如果你們還是堅持路權第一
基本上~
我也絕對尊重各位用自己的生命
來捍衛自己的路權的決心

這是毫無路權概念的 說法

依法 完全相反 , 是車輛要 小心行人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第 103 條
汽車行近未設行車管制號誌之行人穿越道前,應減速慢行。
汽車行近行人穿越道,遇有行人穿越、攜帶白手杖或導盲犬之視覺功能障礙者時,無論有無交通指揮人員指揮或號誌指示,均應暫停讓行人、視覺功能障礙者先行通過。
汽車行近未劃設行人穿越道之交岔路口,遇有行人、攜帶白手杖或導盲犬之視覺功能障礙者穿越道路時,無論有無交通指揮人員指揮或號誌指示,均應暫停讓行人、視覺功能障礙者先行通過。


路權來自於法規 , 能不能通過那個路口 , 是依據法律 分配/指定/排序
法規白紙黑字 無論有無交通指揮人員指揮或號誌指示,均應暫停讓行人 ,
是法規 要求車輛 暫停 , 車輛喪失路權了 ! 悍衛路權 的是法規
是法規授權 讓行人先行 , 是法規 授權 汽車均應暫停讓行人
行人 受到 路權 的保障 , 即受 法律之保障

出來悍衛 行人路權 的是法律 , 對抗 蠻荒時代 恃強凌弱 的 叢林法則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3 條
本條例用詞,定義如下:
四、行人穿越道:指在道路上以標線劃設,供行人穿越道路之地方。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 7-2 條
汽車駕駛人之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當場不能或不宜攔截製單舉發者,得逕行舉發
二、搶越行人穿越道
五、違規停車或搶越行人穿越道,經各級學校交通服務隊現場導護人員簽證檢舉。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44 條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
二、行近未設行車管制號誌之行人穿越道,不減速慢行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行經行人穿越道有行人穿越時,不暫停讓行人先行通過者,處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三千六百元以下罰鍰。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86 條
汽車駕駛人,無駕駛執照駕車、酒醉駕車、吸食毒品或迷幻藥駕車、行駛人行道或行經行人穿越道不依規定讓行人優先通行,因而致人受傷或死亡,依法應負刑事責任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反過來, 如果行人"沒有路權"時
法律規定之外 , 並沒有路權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 133 條
行人應在劃設之人行道行走,在未劃設人行道之道路,應靠邊行走,並不得在道路上任意奔跑、追逐、嬉戲或坐、臥、蹲、立,阻礙交通。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 134 條
行人穿越道路,應依下列規定:
一、設有行人穿越道、人行天橋或人行地下道者,必須經由行人穿越道、人行天橋或人行地下道穿越,不得在其一百公尺範圍內穿越道路。
二、未設有前款設施之交岔路口,行人穿越道路之範圍,應於人行道之延伸線內;未設人行道,而有劃設停止線者,應於停止線前至路緣以內;未設有人行道及劃設停止線者,應於路緣延伸線往路段起算三公尺以內。
三、在禁止穿越、劃有分向限制線、設有劃分島或護欄之路段或三快車道以上之單行道,不得穿越道路。
四、行人穿越道路,有交通指揮人員指揮或有燈光號誌指示者應依交通指揮人員之指揮或號誌之指示前進。無交通指揮人員指揮又無號誌指示者,應小心迅速通行。
五、行人穿越道設有行人穿越專用號誌者,應依號誌之指示迅速穿越。
六、在未設第一款行人穿越設施,亦非禁止穿越之路段穿越道路時,應注意左右無來車,始可小心迅速穿越。

行人穿越道路,有交通指揮人員指揮或有燈光號誌指示者應依交通指揮人員之指揮或號誌之指示前進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 194 條
號誌依其功用分為下列各類:
一、行車管制號誌係藉圓形之紅、黃、綠三色燈號及箭頭圖案,以時間更迭方式,分派不同方向交通之行進路權;或藉僅含紅、綠二色之圓形 燈號,以管制單向輪放之交通。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 206 條
行車管制號誌各燈號顯示之意義如左:
一、圓形綠燈
(一) 在無其他標誌、標線禁制或指示下,圓形綠燈表示准許車輛直行或左、右轉
(二) 在未設行人專用號誌之處,圓形綠燈准許行人直行穿越道路。
四、圓形黃燈
圓形黃燈用以警告車輛駕駛人及行人,表示紅色燈號即將顯示,屆時將失去通行路權


依法 , 圓形綠燈表示准許車輛 取得路權 , 路權此時歸屬於 車輛這一方 , 行人應依"號誌"之指示前進
圓形黃燈用以警告 將失去通行路權 , 依法應 減速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 第 207 條
行人專用號誌各燈號顯示之意義如左:
一、「行走行人」之綠色燈號穩定顯示時,表示行人可穿越道路,惟應快速通行。
二、「行走行人」之綠色燈號閃光顯示時,表示警告行人,剩餘之綠燈時間不多,如已進入道路者,應快速通過,或停止止於道路中之交通島上,如尚未進入道路者,禁止跨入。
三、「站立行人」之紅色燈號穩定顯示時,行人禁止進入道路
四、「站立行人」之紅色燈號閃光顯示時,表示與其相關之行車管制號誌係以閃光運轉,行人跨入道路前,應先停止,注意左、右來車,小心通過。


路權 歸屬於 那一方 , 那一方就能使用
ar3a wrote:
可以不要讓,而且政府一定會懲戒那個撞死人的司機


(業務)過失致死X月 達成和解 緩刑x年

法規太輕啦
herblee wrote: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44 條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
二、行近未設行車管制號誌之行人穿越道,不減速慢行。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行經行人穿越道有行人穿越時,不暫停讓行人先行通過者,處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三千六百元以下罰鍰。


好像就罰錢而已,真希望能集滿幾點,吊扣駕照

這種我真覺得多檢舉救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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