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自己是認為,用腳走路是一種天生能力,大人小孩都可以自行用腳走在路上。開車上路是一種特許資格,只有經過考照制度取得合格駕照後才能開車。能力並不等於資格;當駕駛人無照駕駛時,僅能代表他擁有開車的能力,但並不代表他擁有開車上路的資格。只要是在道路上,不管是走路的人(不須駕照)還是開車的駕駛(須有駕照),都是有路權的,只是路權大小不一,要視當時現場狀況而定。我也認為無照駕駛應該負100%肇責,不管路權大小與否;無照駕駛可以選擇當乘客或是行人,但是駕駛人最終卻決定開車上路。因為是無資格開車卻又選擇開車上路,這是駕駛人有意識的自主選擇。既然是有意識的自主選擇,這代表駕駛人知道自己是在做什麼,因此造成事故時,不管路權大小也該負起所有的責任,不然就不要無照駕駛,沒有無照駕駛也就沒有這些問題了。
dennis10 wrote:那主張無照有路權的依據到底在哪?目前看不到任何一條法條啊? 有點意思了~實際上,路權並不是一個嚴格的法律術語而是一個行政用語,「路權」簡單的說就是「使用道路的優先權」因此,嚴格說來,不管主張無照駕駛有路權或是無路權,都是錯的終究只是一個優先順序問題,並不是一個非有即無的問題就像是博愛座~實際上,英文名稱是"優先座",有些人可以優先於其他人坐這個位置,並不是說其他人就不能坐,跟路權的概念是完全一樣的,但沒有法定罰則罷了
wingsky wrote:我也認為無照駕駛應該負100%肇責,不管路權大小與否; 這有法律上所謂比例原則的問題如果以個人主觀意識來判定你不要拾金而昧就好了,所以被發現,打斷手腳!你不要當小偷就好了,所以小偷被抓可以直接被打死!你不要當妓女就好了,所以當了妓女可以丟河裡浸豬籠!不能用可能發生而未發生的因果來判定刑責,僅能依行為本身的適法性來論罪,這是法律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