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yan00014875 wrote:原來附議的是這種的?贊成廢除,警察執法設備儀器每年都要送標檢局檢驗合格才能使用,民眾檢舉的設備沒標檢局檢驗,怎麼能當成證據 開放路口監視器.公車行車紀錄器影像作為交通違規開單的證據..交通違規應當是要到駕訓班繳費重新上課..
這些不敢見光的魔人,真的"都"是"正義之士"??這個檢舉辦法以前就有,為何馬英九執政時沒有那麼多魔人跳出來主持交通正義??台灣人可以用肚臍推論一下,這可是狠撈一票的好生意啊??誰獲利??真的只有交通主管機關嗎??不要告訴我沒有國家隊!??"正義"這2個字,這幾年突然氾濫的到處都是。
違規成性,圖利自己方便,民眾你們憑什麼管我 ...如今的交通違規者,還敢如此寡廉鮮恥的大聲吼叫,危害他人用路安全的,還敢舔不知恥的說『祥和社會』,哪天自己的家人也會因他人違規而喪命!如此的踐踏法規,不在乎旁人的生命安全,已經真的發瘋成魔了,該正名為:違規魔人!
Leonarka wrote:如果台灣的執法人員能積極主動的執法那我贊成廢除該法但台灣現況,明顯不是公權力都像抽獎一樣,誰倒楣誰被罰大部份都不會被罰,嚇阻力太低 由路口監視器.公車行車紀錄器等器材去擷取影像開立罰單..這種業務應該要外包出去
宙王 wrote:檢舉有嚇阻力?? 沒有的話,是要氣什麼呢?又要連署什麼呢?被罰自然就有嚇阻力有違規,被罰是應該的沒違規,自然就要花時間申訴擾民的部份,就要從要求檢舉方來做起要求檢舉者的設備,有必要要讓檢舉難度大提昇,符合公規,也有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