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來是不懂法律的人在指正別人講法律

ryan00014875 wrote:
原來是不懂法律的在人(恕刪)

宙王講的肇逃是指刑法,事故致死傷逃逸才成立,也沒錯。
但是車禍事故未留現場,警方也簡稱肇逃,會有罰則。
兩方都成立,看援引何種法規。
宙王 wrote:
我不知道是刻意不看還(恕刪)


期待囉!下個月底見真章囉!

ryan00014875 wrote:
論壇變色龍,變變變


變色龍原來長這樣,

王還不死心繼續為廢除檢舉在奔波,一旦廢除就會變成違規魔團裡的神了!

又是王,又是神的,好貼切喔,笑死我了!

狗聲RO+WARD獎你被撞廢,這種腦包別來!
王簡莒 wrote:
宙王講的肇逃是指刑法(恕刪)


重點是指責別人不懂法,結果..........自己才是井蛙
騎士閃車自摔未碰撞 汽車駕駛仍依肇逃送辦
2020/03/16 11:03
〔記者陳文嬋/高雄報導〕警方今表示,高市陳姓男子騎車於本月14日12時許,騎機車沿著文龍東路東向西直行,突見陳男汽車駕駛駕車從停車場駛出,騎士趕緊緊急煞車,加上天雨路滑摔車受傷,雙方並未發生碰撞,汽車駕駛以為騎士自摔離去。

警方表示,雙方雖然沒有發生擦撞,但騎士因汽車駕駛從停車場出來,緊急煞車導致摔車,雙方有因果關係,可責性存在,認定汽車駕駛未禮讓直行車先行,違反交通安全規則及道交處罰條例,警訊後將他依公共危險罪中肇事逃逸送辦,全案移請地檢署釐清相關責任,提醒民眾小心留意。

鳳山警方於本月14日12時許接獲民眾報案,指稱文龍東路與文湖街口發生交通事故,警方獲報前往處理,僅發現28歲陳姓機車騎士留於現場,手部及腳部有些許擦傷,而汽車駕駛已離開現場,警方協助陳姓機車騎士送醫進行傷口包紮。

警方調查,陳姓騎士本月14日12時許,騎著沿著文龍東路東向西方向直行,恰巧30歲陳姓汽車駕駛於文龍東路停車場駛出,欲右轉進入文龍東路,陳姓機車騎士見狀連忙緊急煞車,由於當時天雨路滑,急煞也導致機車偏移,致使陳姓機車騎士自摔。

警方表示,雙方雖然沒有發生擦撞,但騎士因汽車駕駛從停車場出來,緊急煞車導致摔車,雙方有因果關係,可責性存在,仍認定為車禍。

警初步認定騎士未違規,肇事駕駛從停車場出來,未禮讓直行車先行,違反交通安全規則及道交處罰條例,見到騎士在他前方摔車倒地,也未下車給予協助,卻逕自駕車離去,疑似涉嫌肇事逃逸。

警方通知陳姓汽車駕駛到案說明,陳男供稱誤以為騎士是自摔,才會離開現場,是否涉嫌肇事逃逸,警訊後依公共危險罪的肇事逃逸函送法辦,移請地檢署釐清相關責任。

未報警處理 恐構成肇事逃逸
新北市一名曾姓汽車駕駛,日前駛出一條巷弄時,主幹道上直行的機車騎士見他衝出,被嚇得連忙急煞車,導致騎士摔車、車上三人摔傷;當時兩車並未擦撞,汽車駕駛還下車協助叫救護車,見傷者全數送醫後才離去,怎料數日後警方卻把汽車駕駛依肇事逃逸送辦。

法律評析
沒有碰撞,不代表沒有過失,雖然兩車沒有發生碰撞,但因一方駕駛的行為,導致事故發生,也會有肇事責任。就算機車騎士成功閃躲沒撞上曾男駕駛的汽車,卻因此與其他車輛發生碰撞,曾男也需負肇事責任。此時如要判別責任歸屬,曾男可向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申請鑑定,以釐清肇事責任。

曾男駕駛的車輛行經巷道,所以路權較小,經過巷口時應該要停等察看其他車輛狀況;但警員現場勘查時,發現曾男的車輛已超出巷口停止線,雖然未與機車碰撞,但初步認定仍可能涉及肇事責任,不過確實的責任歸屬,仍需經過鑑定及檢察官裁定。發生車禍時,就算兩車無碰撞,但如果兩者有因果關係(例如:A車被B車嚇到而發生車禍),務必報警靜候警方到場採證調查,也不要有「我沒撞到他,是對方技術差才受傷」偏差的行車觀念,以免因小失大。

本件曾姓駕駛在發生事故後,有下車協助傷者,還等救護車將傷者載送救醫,故曾男「主觀上沒有肇事逃逸的意思」,警方將他依肇逃送辦,應不會成案。肇事逃逸罪之立法目的,是為了「減少交通被害人的死亡」,從此立法理由看來,曾男只要做到即時救助的行為,就沒有肇事逃逸的問題。但93年度交抗字第416號判決指出,肇事人除了要採取即時救護及其他必要措施,「並應向警察機關報告」,故曾男當時沒報警,還是可能會被認為是肇逃。
曉得 wrote:
騎士閃車自摔未碰撞 (恕刪)


案例還真不少
看來某仁兄臉腫腫熱熱的了
NomoreVW wrote:
案例還真不少看來某仁(恕刪)

我主要是說沒傷亡沒有刑法的肇逃責任啦!





昨天統一發票開獎,警方也共襄盛舉
在囂張狂妄的那一刻,沒想到後面有這些業障要扛吧
恭賀這位得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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