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110在內線道,後面飛來一個時速250的飛彈要肛你的屁股,難道防禦駕駛沒叫你可以閃就閃。用法條擋飛彈是笨蛋好嗎,看到危險來,當然是先閃再說,不要為了挺法條當正義烈士。(法規都是人寫的,沒有絕對正確的,朝令夕改是常有的事,活下來才是真的)不過塞車時,速度無法維持在一百以上,超車道排滿滿占用,我是覺得無不妥。
看海成花 wrote:所以其實我有去信高公局問,確實也說「避免錶速爭議跟寬限值認定,及車流順暢維持超車道功能」。「請盡量不要佔用超車道」。 請問影片中的車流量,你建議大家往中外線塞嗎?或是用三線道來平均車流,盡量不變換車道,這樣車流最順?
Marco20008 wrote:不同意!國外地大車相對上使用仍有空間,台灣地小車多,依法已開最高速限,不能因為您要違法超速,就叫別人讓道。 完全錯誤 , 錯把 遵守速限的義務 , 當成 車道使用 之路權(使用權利)您並沒有依法"使用車道 "這是走錯車道的違規行為 , 適用 處罰條例 33-1-3 "未依規定行駛車道"正在超車 才擁有 "超車道" 路權 , 無關"速限"法規是三個字的 "超車道" , 指定那一個車道 ? 做什麼事? ←車道之路權是所有在這個車道上的車, 都在對其路權範圍內的右邊車道上的車→超車麻煩請看 法規怎寫 , 請勿憑空 (沒有任何依據)想像高管規則 8汽車行駛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其車道之使用,除因交通事故及道路施工依臨時或可移動標誌指示或交通勤務警察指揮外,應依設置之交通標誌(內側車道為超車道)、標線或號誌之規定,無設置者,應依下列規定︰三、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麻煩看一下 法規怎麼寫其車道之使用...........應依設置之交通標誌(內側車道為超車道)高速公路全都有設置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標誌 , 已經說明超車道路權歸屬 , 並非 "無設置者"高速公路對於車道使用之標誌只有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根本沒有"交通標誌"是什麼 「『允許小型車於內側車道得以最高速限行駛』」????並不能拿"速限"這項遵守義務出來混淆 ?是無設置(內側車道為超車道)者 , 才是看 8-1-3 的規定本文 VS 但書 特別規定 , 適用但書之前必先適用本文8-1-3本文 :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必先先取得路權法規 將 內/中/外三個車道當中的內側車道 , 指定為 "超車道" ←超車者擁有路權8-1-3但書: 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有55m車距的這個條件下), 得以(交通部會同內政部定之)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限5標誌,行車時速之限制)行駛於內側車道。←非路權, 而是無條件遵守義務, 遵守了也沒有路權 , 路權規定於上方本文 !次序是 (1) 先因超車取得路權, 車在內側車道上 -才會產生→ (2) 最高速限行駛這項遵守義務(1) 應依設置之交通標誌(內側車道為超車道)高速公路全部都有設"內側車道為超車道"標誌 , 根本就不是無設置者無設置者 , 諸如快速道路, 才會引用到 8-1-3但書明明 其車道之使用,應依設置之交通標誌(內側車道為超車道)(2)"速限" 依法是 擁有路權 , 能使用該車道, 進入內側車道之後, 應該遵守的義務 !義務不是權利 ! 根本不能 決定 這台車在那一個車道上這樣錯誤將 遵守義務說成使用權利?說法 違反 高管規則 6 , 也違反高管規則 8 , 再違反 高管規則 11是牴觸上位法規憲法第第一七二條:「命令與憲法或法律牴觸者無效。」中央法規標準法 第 11 條法律不得牴觸憲法,命令不得牴觸憲法或法律,下級機關訂定之命令不得牴觸上級機關之命令。好, 當然得以(交通部會同內政部定之)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限5標誌,行車時速之限制)行駛於內側車道。但這是"速限"變更 , 是主管機關的職權 , 用路人只能無條件遵守"變更後的 最高速限" ←不會變成路權依據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6條汽車行駛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前後兩車間之行車安全距離,在正常天候狀況下,依下列規定:一、小型車:車輛速率之每小時公里數值除以二,單位為公尺。110km行駛, 前方必須有55m車距1000m均分給16台車, 有安全車距55m (不堵塞) → 可以加速到最高速限 110km/h(符合高管規則8-1-3但書 ,為速限之例外)1000m長的車道分給17車,並無安全車距55m(堵塞), 若車距50m → 降速為100km/h, 若車距40m → 降速到 80km/h(符合高管規則5: 60←→110km區間, 此原則速限)"最高速限" 是什麼 ????? ←是那面"標誌"駕駛人車速 ≠ "最高速限"兩者 是正反方的 對應關係 ! 不是同一件事 !依據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 85 條最高速限標誌「限5」,用以告示車輛駕駛人前方道路最高行車時速之限制(←限制在這裏),不得超速。沒有任何法條說這(限制)是內側車道使用權利?再看法規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4 條前項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警告、禁制規定、樣式、標示方式、設置基準及設置地點等事項之規則,由交通部會同內政部定之。得以 變更最低-最高 速限 為 "最高速限" 標誌 的是 交通部會同內政部 , 不是用路人 !不是您踩油門自稱為"最高速限" , 把自己的車速當成最高速限?不是把速限標誌移 到自己的儀錶板上, 說成自己的車速代表最高速限 ? 自己變成"最高速限"????駕駛人只能無條件遵守"速限"! 根本不存在也無法因爲”遵守速限”得到任何權利!依法已開最高速限?開最高速限 ? 您要如何開一面標誌 ?????把原本的限制倒過來說成"權利"? 這個錯誤是 權利(路權)和義務(速限)不分!這樣開嗎 ? 您踩油門就會變成一面標誌(限5標誌) ? 您踩油門 您的速度就會自動變成"標誌" ? 讓所有人來遵守 ?????只要踩油門?自己的車速儀表就會飛出去掛到路邊標誌上? 去取代"最高速限"標誌?然後要求所有用路人依照"自己個人儀錶"的車速 來當成"最高速限"?? 後車以我為準 ? 我就是最高速限?最高速限我開的??到底是在說什麼??對不起 , 法規 最高速限 是→ (限5標誌) , 寫多少就是多少 !而且"【得以最高速限(限5標誌)行駛於內側車道】"這句話出自但書 , 但書限縮解釋限5標誌上面寫 110 就是 110km/h , 限5標誌 寫 100 就是 100km/h而且 不是 開最高速限(限5標誌) ?"最高速限(限5標誌)" 不是用開的, 這有語病, 是無條件遵守不知道要如何 開一面標誌 ??當然得以(交通部會同內政部定之)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限5標誌,行車時速之限制)行駛於內側車道。但是可有法規說能不離開 ? 根本沒有任何能不離開的法規 ?我國並沒有能佔用內側道的法規依據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第 101 條汽車超車時,應依下列規定:五、前行車減速靠邊或以手勢或亮右方向燈表示允讓後,後行車始得超越。超越時應顯示左方向燈並於前車左側保持半公尺以上之間隔超過,行至安全距離後,再顯示右方向燈駛入原行路線。行至安全距離後 , 就喪失路權了 ! 法規 要求您離開! 駛入原行路線 !超車道是車流的疏洪道 , 車速高於右邊前車(超車) , 就自動溢入左邊的車道 (超車道)超車時3線車道都有車, 但是超車後, 3線道讓成2線道,是要預留超車道空間(疏洪道), 防止洪水(消化道路瓶頸及消化高車流量)不預留"空間" , 明明兩個車道就能裝下所有的車 ? 為何要去佔用第三個車道 ?這是「寅支卯糧」! 未達三個車道那樣的車流量 為何要佔用 第三個車道 ?嚴格執行超車道路權, "超車道"車流量才能更高因為, 由荷蘭A9 Autobahn 的統計得知 "超車道"流量可以高於"不超車車道"達1.5倍一開始車輛密度低,因為荷蘭法規, "行車靠右"法規,及"非超車不行駛左車道", 所有的車都行駛於右側車道隨著車輛密度增加在每公里10台車之內 , 由原本全數行駛於右車道, 開始往左車道增加(就是要超車)法規的規定, 左側車道使用完, 就會回到右車道當車輛密度,每公里車數大約15輛時, 左右車道的利用率達到 50% 對 50%隨著車輛密度增加到20車/km或更高,就穩定保持在 左60% 對 右40%的比交通是流動的 ,車是在動的,想法不能以為是停車場, 以為是道路是倉儲? 放進去就不會動 ?Marco20008 wrote:國外地大車相對上使用仍有空間 國外地大車相對上使用仍有空間 ??????人家是禮讓, 讓出車道才騰出空間 , 不禮讓怎麼會有空間 ?這是在 法國 →比利時 的A16/E40 , 大車乖乖排成一列 , 不會亂換車道擾動車流這是 英國 M20 , 大家排成一列 , 因為沒有滿到使用內車道 , 沒有二個車道的流量德國 A8 ,無人佔用超車道 , 二個車道的流量就不會佔用第三個車道 ←寅支卯糧德國 A5 , 大車排一列在外車道台灣地小車多 ???超車道是車流的疏洪道, 如果台灣真的車多 ? 此時更應該運用超車道, 怎麼會廢止了超車道? 變成全都是行車道?實際上, 台灣的車流量 比起德國還差很多, 為何德國仍然超車後就離開?台灣車流量最大的路段(高公局2015統計資料)國1南向路段 五股-高公局 142,356(周六) 130,678(周日) 140,438(周2-4)國1北向路段 五股-高公局 139,004(周六) 129,788(周日) 134,965(周2-4)常塞車的路段, 都沒有超過 10萬輛 /每日國3北向路段 大溪-龍潭 78,856(周六) 86,179(周日) 66,287(周2-4)國1北向路段 竹北-新竹(公道五路)84,223(周六)87,709(周日) 84,451(周2-4)德國最繁忙的高速公路是A100,在柏林,其次是A3科隆的外環區和 A7漢堡西北部,另外司圖根,慕尼黑,法蘭克福周邊車流量, 全部都超過台灣國道1號 五股路段 。這是德國 A100 , 通過首都柏林 , 每日車流量19萬。 德國是機動速限 , 速限會變化 , 只有 60km這裏是 德國 科隆 Koeln A3 , 每日車流量16萬日均流量(ADT)2010(資料來源:Hochspringen Manuelle Straßenverkehrszählung 2010 des BVM )共有20個高速公路路段,每日車流記錄超過100,000(10萬)輛/每天A100 Dreieck Funkturm – Kurfürstendamm (Berlin) 186 100A 3 Köln-Dellbrück – Kreuz Köln-Ost (Nordrhein-Westfalen) 157.100A 7 Dreieck Hamburg-Nordwest – Hamburg-Stellingen (Hamburg) 151.800A 8 Dreieck Leonberg – Kreuz Stuttgart (Baden-Württemberg) 147.600A 9 Kreuz München-Nord – Garching-Süd (Bayern) 146.200A 5 Frankfurt-Niederrad – Frankfurter Kreuz (Hessen) 145.900(太多了,以下省略)全部超過台灣國1五股路段德國就是超車完,喪失路權, 回到原車道"塞車"也不是單單車多的問題,是都擠在一起, 前方沒有行車車距了, 所以才塞車, 不能倒果為因而德國是機動降低速限 , 因此放大道路能容納的"車流量" , 車速降車距也縮小, 就能容納更多車 。
看海成花 wrote:日本車流量比我們還要(恕刪) 到日本自駕上高速公路會發現日本人是真的會在內線超車後馬上回到外線道所以通常會入鄉隨俗比照辦理這種守規矩的行為很多人一進台灣海關後就忘記了特別是他們很多高速公路只有內外兩線道也幾乎看不到什麼測速照相路上最常見的警語是渋滯(塞車)跟追突(追撞)在台灣很多人龜內線的主因是:沒有大貨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