折車牌有沒有罪是個好問題強制罪的定義是透過強暴、脅迫,使別人做無義務之事,或妨礙他人行使權利但車牌是個人且應公開的物品,要構成強制罪還需律事解答,現階段也還沒有案例過但是告對方強制罪時,也就代表著違停、遮車牌屬實,會先開單然後還會看法官受不受理,網路會霸凌那一方是確定的我覺得自已違停、遮車牌還要討個公道,對方如果找記者上新聞,一定自討苦吃,然後被社會公幹
could5566 wrote:我有被告過強制罪,但...(恕刪) 司法最可怕的兩件事1法官的自由心證2依個案而定完全沒天理差不多的行為會因為你請的律師遇到的檢察官,法官而有不同的結果。很多案子沒有新的事證,只是換個人判,結果就完全不同。
Wazzuup wrote:先不管把布掀開有沒有(恕刪) 如果車牌可以用布遮住那我們爲什麼還要車牌?如果車牌沒有被揭示的目的跟意義,人民沒有揭示車牌的義務,那爲何需要車牌?基本的良善之心本就該有的人民素養,不是嗎?
合法的車位只有100個,但是有200台的車,多的車要停哪?? 全台灣有2000多萬輛的汽機車,有多少車位?? 這是政府的問題,政府不應該無限制地發牌照,台灣能蓋多少路?? 能蓋多少停車場?? 能吸多少廢氣?? 開放民眾檢舉,製造社會問題,大家浪費時間在板上吵,值得??
潛出水面 wrote:今天看到新聞:布遮車(恕刪) 個人認為,要是用毀損比較好成立第 354 條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因為要檢舉任意將他人置放於車上物品移動,要是因此有毀損或者令不堪用足以損害他人。把車主置放在車身的口罩或者衣布拿掉,要是口罩或者衣布因此碰地產生不堪用,要是衣服或棉布可能還可以洗洗在使用,要是口罩碰到地上就已經沾上細菌或者病菌因此不堪用,又或者將其口罩或者棉布地的掛耳弄掉,這感覺極有可能構成毀損
愛立刻斯 wrote:合法的車位只有100個,但是有200台的車,多的車要停哪?? 全台灣有2000多萬輛的汽機車,有多少車位?? 這是政府的問題,政府不應該無限制地發牌照,台灣能蓋多少路?? 能蓋多少停車場?? 能吸多少廢氣?? 開放民眾檢舉,製造社會問題,大家浪費時間在板上吵,值得?? 市區會違停大多是在商店旁邊,像是便利商店、便當店、路邊攤、銀行等,其實多走一段路就有空的停車場你的問題應該是,便當站要不要改在停車場旁,或是銀行前要不要設停車場才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