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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ronyang wrote:
1. 法律與執政的目的,就是要解決問題,這是存在的意義。
2. B法不能解決問題,所以A法就可以不需要解決問題,亂搞也無所謂? 你這個邏輯不就是"自證"法律無用嗎,那你說"法律要不要拿掉"有何意義? 照你的邏輯,法律已經拿掉了。
3. 法如果不能解決問題,就得"修法",不管ABC case,這才是道理,ABC之間沒有相依性。
你的邏輯很奇怪。
是你在講區測不能解決問題,所以要拿掉。
我是反問刑法處罰也無法完全解決酒駕、殺人案件,是否也要拿掉。
你說的無效是少數不遵守,等同於不遵守法律的少數
你有數據可以證明,法律拿掉,就會亂搞?你連數據都沒有,如何自證法律無用?
根據少數案件,你就可以說(區測)無效,所以就要拿掉?所以區測拿掉,就不會有人因此亂搞?
那我是否也可以假設說,區測拿掉,亂搞的人會更多?
我反問的即是同樣的意思,少數人犯法,法律是否要拿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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