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餘的兩條不能放過阿檢舉19就罰了.........另外兩條也得收齊好嗎?看是罰檢舉人還是違規人..栽贓嫁禍怎可以說我栽贓嫁禍錯了不算數?且不滿意雙方都可以去申請鑑定 先罰在講21件就先收滿收齊OK警察行使公權力都必須被約束了(警察應該出來抗議才對行使公權力還要被法約束?)立法約束檢舉人本是應該的且約束並非禁止按理講檢舉錯誤本該開罰檢舉者 才能約束不當檢舉浪費行政資源行為這樣才能達到達人所謂的充盈國庫理念台灣人的爛思維就是想要用法管別人很行 當法管到自己就惱怒氣翻了的人超多hjfrank wrote:21 張 3 千元罰(恕刪)
engcalvin wrote:"未全程"左右轉燈,通常方向盤稍微回正會跳掉,上次就有人每次變換車道"閃幾下"就停,以致"未全程"閃燈,一路被跟監檢舉,跟這個應該完全相同大家講得很高興,正氣凜然,方向燈如果沒繼續按著,換車道一半回正就跳掉,應該都會犯相同的問題,下次遇到檢舉魔人,受害者就是你啦! 方向燈跳掉可以補打,法規沒規定不能補打。跳掉我都會補打,因為我怕被人檢舉。
c.c.0110 wrote:說的好像你很懂比例原(恕刪) 能把殺人刑案和行政罰扯在一起就說明你不懂比例原則警察都不能六分鐘連續開罰但民眾卻能連續檢舉!也顯示7-1當初立法粗糙(交通部正常發揮)民眾權利大過執法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