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oc92018 wrote:應該是肝脾破裂合併低血容性休克再溺水的吧除非可以很快送到醫院而且有外科醫師可以立即手術不然就算拉上來應該也是救不回來周圍圍觀的人應該不用太自責 之前女友也是自己騎車小車禍就脾臟破裂,醫生說的後果感覺沒弄好很嚴重,還好後來她自己血有止住,也嫁別人了。
有機會救,就算是猴子也是一條生命,但真的需要勇氣,還要不怕麻煩,不怕心理負擔,出血狀況不知嚴重程度還不一定救得回來,運氣不好中獎翻到溝裡,又運氣不好沒遇到有勇氣的人,最後如果上救護車還要運氣好才能救回來,這案例真的不容易。
台灣人騎、開車的“國病”:1、油門摧的又快又急:衝!衝!衝!連女的也一樣!油門拼命摧!!!2、喜歡緊跟前車,深怕被別車“插隊”!!!3、遇到無號誌路口或閃光紅黃燈,連減速都省了!直接衝過去!!!4、想轉彎就轉彎!不禮讓行人或直行車!!想切左切右不看後視鏡!一切“隨心所欲”!!!5、台灣的考照制度與軍隊的訓練一樣爛!!!嚴重脫離現實所需!!!無法訓練出合格的駕駛與士兵!早為人所垢病!針對國人發生車禍的主要肇因嚴格訓練考校很難嗎???6、不做死,就不會死!!!禍福無門,惟人自召!!!
以前我不知道法律怎麼定的,只看過一些誇張判例,也心中預設立場有可能會有官司纏身,數年前吵了一陣的"好撒馬利亞人法"也無消無息,相信大多數的人心中陰影存在,不敢救援。我如看到當下應該會下去拉他上岸,其他就難說了。他真的少了一個貴人,唉。中華民國目前有類似的法規(刑法、民法、緊急醫療救護法),自2013年(民國102年)《緊急醫療救護法》修法後,已鮮少有非義務下進行救命急救反遭起訴賠償之案例,但仍受法學者及醫療工作者認為其免責定義不夠明確,質疑在司法判決中法官有過多的空間,應可更加完善。《緊急醫療救護法》第十四條之二:「救護人員以外之人,為免除他人生命之急迫危險,使用緊急救護設備或施予急救措施者,適用《民法》、《刑法》緊急避難免責之規定。救護人員於非值勤期間,前項規定亦適用之。」《民法》第一百五十條:「因避免自己或他人生命、身體、自由或財產上急迫之危險所為之行為,不負損害賠償之責。但以避免危險所必要,並未逾越危險所能致之損害程度者為限。」《刑法》第二十四條:「因避免自己或他人生命、身體、自由、財產之緊急危難而出於不得已之行為,不罰。但避難行為過當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現代急救術常使用的心肺復甦術、哈姆立克法等,由未經專業訓練者施行時可能造成二度傷害,若善意施救的好人因此反被冤枉時,便得引用上述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