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交通亂還放寬!新加坡加重罰款、記點:嚴打違規用路人

Brocoliii wrote:
bd_player wrote:
可以這樣算的嗎?新加坡土地才多大,一次開車是會開多遠?一天開10公里和一天開一百公里出意外的機率會一樣嗎?


說到美加歐,就說地廣人稀,國情不同,無法比
說到新加坡,又變成國土小,距離不夠,無法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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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你不就把會讓交通意外死亡率低的兩大客觀有利因素都寫出來了嘛。這兩個客觀因素台灣都不符合,所以要讓台灣交通意外死亡率維持在低比率的挑戰就是比較大嘛!

明明你都知道原因,只是不願意承認罷了,你說是不是啊。
一堆檢舉魔崩潰發飆批政策,好笑!身為一個正常用路人不論政策如何修改都會盡力遵守規則行駛,民眾檢舉本來就是一個不正常的措施,因為現況道路規劃之爛讓人想不違規都很難,說是陷阱也不為過!
bd_player wrote:
這你不就把會讓交通意外死亡率低的兩大客觀有利因素都寫出來了嘛。這兩個客觀因素台灣都不符合,所以要讓台灣交通意外死亡率維持在低比率的挑戰就是比較大嘛!

明明你都知道原因,只是不願意承認罷了,你說是不是啊。

新加坡面積比台北市大兩倍以上、人口更多,要不要查查台北市車禍死亡人數統計?照你的理論台北市應該死亡要少很多啊
然後美加歐的國際知名大城市還不夠大、人不夠多?

那不是有利因素,都是兩個極端了,台灣在中間搞不定?
不要一直找藉口還覺得自己很有理好嗎
新加坡不是台灣,台灣不是新加坡
為了選票唄

沒人想當壞人

因為以後可能再也選不上
曉得 wrote:
台灣交通亂還放寬! ...(恕刪)


台灣交通亂還放寬! 新加坡加重罰款、記點:嚴打違規用路人
新加坡 ?
新加坡警察局設置「e-Services: Feedback on Road Users」網頁,民眾需同意願意於法庭作證並登錄政府 SingPass 帳號,可將見證之交通事故或交通違規證據資料予以警方,據以進行後續調查(Singapore Police Force, 2020)。
台灣呢 ? 民眾檢舉不必上法庭作證

放寬?
台灣的罰單數量 已經是世界第一名了 ,遙遙領先新加坡了 , 還嫌不夠 ? 是要拉開與第二名的領先差距嗎 ?

台灣有一個很奇怪的邏輯 ? 以為開罰就能改善交通 ?
民眾的想法卻是 , 把"罰單"列為固定交通成本當中的一項
和油價一樣 ? 和通行費一樣 ! 不過是當成固定通行費在被收費而已 ?
麻痺了
反正是無論如何都閃不掉 , 不過是一定都會被開單的"固定成本"而已
要去接送小孩,要載老人上醫院 是必要 , 完全紅線沒地方停 ? 於是付出固定支出 , 違停罰單開一開無妨, 就是衡量兩者之間的比重 ,罰單的金額微不足道

時間就是金錢! 上班上學要遲到了, 和醫院預約時間快到了,停車場排隊進不去 ? 浪費通勤時間是在燒錢 ! 無形的時間(金錢)成本就會增加
這是在兩者之間 , 要做出一個平衡 , 有所取捨

現行用路人不守法 ,更不怕被罰

然而, 台灣駕駛人收罰單的數量是世界第一,(民國八十九年交通違規案件有二千一百七十九件),TAIWAN Number One ! 除去不開車的老人小孩不計算, 平均每人每年可收到1.5張罰單。各地縣市政府編列遇算時, 都設定罰單收入為多少億元 , 列入政府的固定收入?重要財源?
依據中央政府總預算 , 2011年政府罰單收入227億元
2014年爆發太陽花學運,平常在抓交通違規的警察們都去維安,使得103年會計年度的罰鍰銳減,在每一個縣市都是造成嚴重的資金短缺?
根據內政部警政署統計,而2017年,台北市就開出了47萬5,158張超速違規罰單,若以每件開罰超速平均1,600元計算,台北市府收入就有高達7億6,025萬
罰鍰使用是依照《道路交通違規罰鍰收入分配及運用辦法》,直轄市、縣(市)政府可以拿到75%的罰單收入?
政府根本是以財政收入為目的,而不是以教育民眾為目的」

因為根據每10 萬人為單位的交通事故死亡率,德國交通死亡率僅為3.7,日本4.1 ,美國為12.4,台灣高達12.1(108年) ???台灣交通事故死亡的人均數為德國,日本的3倍。

台灣在80-88年, 每年公路車禍死亡人數超過六千人,更高 ! 死亡率高居世界第一
(德國人口約8000多萬, 是台灣的 3 倍多, 死傷人數還比台灣少)
Autobahn 總長度有 12,845 kilometres
台灣國道總長度只有其1/10, 總長度至2009年總共計988.56公里(若含汐五高架橋則為1009.26公里)

大量舉發違規罰單並未相對帶來交通安全,根據交通部道安資訊,以台中為例 ,台中市2022年交通事故件數4萬4618件、30日內死亡人數304人、受傷5萬9178人,2023年卻爆量,件數達7萬2279件、30日內死亡人數315人、受傷人數9萬6208人,件數、傷亡人數都居全國第一。

台中市交通事件裁決處統計,2023年交通違規案件總數268萬181件、罰鍰總額達43億2529萬餘元創新高,較2022年242萬7726件、金額37億7913萬餘元,增加25萬多件、5億多元,警方取締違規件數、罰鍰總額都創新高,連寄罰單郵資預算不夠為了寄出大量的交通違規罰單,警察局還動用第二預備金1459萬,郵資總額達6468萬餘元。但交通事故卻不減反增,件數、死傷數都居全國第一。

新北市去年(2023)年交通違規取締件數共計319萬9561件,若全以最低罰鍰300元計算,罰款金額超過9億5986萬8300元,其中違規停車、違規臨時停車共136萬件占最大宗。

112年警政統計通報 列舉 111 年警察機關交通執法成果
(一) 舉發總件數較上年增加 8.37%
111 年(以下稱本年)警察機關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計 1,501 萬 6,547件,較 110 年(以下稱上年)1,385 萬 7,211 件增加 115 萬 9,336 件(+8.37%);
舉發違規項目前 3 項為「違規停車」448 萬 7,708 件(占 29.89%)、「超出速限 60 公里以下」362 萬 1,383 件(占 24.12%)及「闖紅燈」147 萬 6,612件(占 9.83%)。



問題出在那裏 ?
真的是罰單開得不夠多嗎 ?
去阿里山看海
Jason kid 對, 我早就建議腳痛部把闖紅燈罰則提高十倍, 肯定可以大幅度降低違規數, 無奈未收到任何回應
Sensation owner
台灣實際違規次數比收到罰單數高了幾千倍吧, 所以才有罰不怕的錯覺
改善交通不止安全這一項,還包含交通順暢也是其中一環,比如雖然事故率降到0,但其實原因是平均車速只有不到10公里,對向車輛連貫強行逆向切西瓜,導致直行車紅燈才能通過被開未禮讓行人(01的案例),或是左轉和直行車道都被左轉車占用,結果直行車等到紅燈過不去,一輛單線道並排塞了幾百公尺...

紐約市的公車加裝攝影系統檢舉違停,檢舉這些違停有沒有降低紐約的事故率?應該是完全沒有,但在一個嚴重塞車的城市通勤速度有很明顯的提升....
我在日本坐公車上班有次塞車路中間停一輛雙門BMW,是一位年輕人音樂開得很大聲,結果變紅燈了他避免塞住路口馬上轉彎,因為他們有羞恥心,違規不會理直氣壯,開車上路都是以不影響他人為主...
可能幾十個垃圾在想違停又沒怎樣,又沒發生事故是不會繞過去?但幾萬通勤人口是憑什麼因為這些垃圾要花更多時間上下班?
台灣事故原因以違反各項"路權"佔7成,大都是無法檢舉的項目,如果都能檢舉那台灣交通就有救了...

檢舉是因為取消警察開單獎金以及民代施壓,造成警察對違規無視,開太多還會被調職,要是恢復開單獎金並採累加制,民代施壓一律上新聞,並比照先進國家從嚴執法,廢除測速提示的限制,完全像一個正常國家做該做的,也是改善交通的方法
曉得 wrote:
一年車禍死掉136人,
比去年多死28人,
這樣就要加重違規處罰,
新加坡真的是沒有人權的極權國家
還好新加坡不是台灣的邦交國
立委不要去新加坡旅遊抄心得啊


見樹不見林 ?

請參考
1 0 9 年 道 路 交 通 安 全 與執法研討會 中華民國109年10月16日
群眾外包(crowdsourcing)之應用與問題-民眾檢舉交通違規為例
75頁
在各年度員警舉發件數無明顯差異下,雖民眾檢舉件數具明顯差異(逐年增加),各年度總肇事嚴重性當量卻無明顯差異,雖然影響肇事發生因素眾多,理想下舉發件數與肇事件數應呈負相關,然由統計分析結果顯示,在員警舉發件數未明顯改變但民眾檢舉違規舉發件數明顯增加下,增加之民眾檢舉案件似未對肇事件數產生下降結果

第76頁
四、民眾檢舉交通違規衍生問題分析

1、 法令授權:依《處罰條例》第7-1條,針對民眾檢舉交通違規,若經查證屬實,警察機關「應」即舉發,而可能衍生下列問題:
⚫ 濫行檢舉由公權力代為實現:《處罰條例》第7條授予警察或交通稽查人員執行交通稽查之「公權力」,然而,民眾雖不具公權力,但可間接透過檢舉方式,讓私權力轉化為公權力執行,對於原本無公權力之民眾而言,似可間接達到執行公權力之滿足。
⚫ 警方裁量權不足:民眾檢舉案件龐雜,警察機關除均需審查外,並僅具認證違規是否屬實之權力,尚缺乏授權警察機關可依不同案件特性、經費及人力狀況及舉發效益等因素,得以篩選僅受理特定重大違規或可依職權逕不予認證或不予舉發部分違規屬實案件之裁量機制。

2、 動機差異:警方取締交通違規勤務規劃,係依防制事故需求,針對易肇事地點及重點取締項目,以維護交通安全為目標,並透過績效考核等機制,持續提升執行成效,然而,目前民眾檢舉交通違規雖無獎金或其他獎勵,其誘因多基於自願性質,或因警力無法即時處理案件,甚或報復心態等不同因素,難以窺探背後不同動機,針對實際違規情節及嚴重程度,警察機關不易經由相關檢舉資料判斷,而可能衍生下列問題:
⚫ 民眾檢舉效益尚待進一步評估:在彌補執法人力不足或無法即時取締等考量下,民眾檢舉作為可增加執法之不可預期性,促使用路人遵守交通規則,惟檢舉行為對提升整體交通秩序與全安之實際效益,仍需進一步評估。
⚫ 不當檢舉造成紛擾:民眾檢舉交通違規動機不盡相同,甚有「檢舉達人」、「檢舉大戶」、「檢舉濫訴」等極端行為發生,易造成社會爭議與衝突之惡性循環。
⚫ 檢舉案件合理性疑義:警方取締交通違規,需在事前勤務規劃及重點執法目標下,採取合目的性作為及符合比例原則,然而,民眾檢舉違規之行為,難以事後審視是否具合理性及適當性。

3、 採(認)證方式:警方需依「正當法律程序」執勤(例如:標準作業程序等),針
對交通違規得以「攔停」或「逕行」舉發,依「取締一般交通違規作業程序」規定,員警照相採證時,應著制服於明顯處所公開執法,非經主官核准,不得以「便衣執勤」。此外,以「非固定式」科學儀器採證取締之違規項目,受處罰條例第7-2條規定限制,相關執勤地點、項目應經主管核定,另以「固定式」科學儀器採證違規時,應每3個月於警察局網站公布其設置地點,如有異動並隨時更新公布等規範。並要求員警應審慎認證,相關違規要件應能完整攝入,如確認違規車輛有爭議時(如相片不清晰或顯示二以上違規車輛),應避免舉發。 然而,民眾檢舉交通違規之採證方式與程序尚缺乏相關規範,實務上,民眾多以手機、行車紀錄器等以照相或錄影方式採證而衍生下列問題:
⚫ 民眾蒐證未如員警有嚴謹規範:員警執行交通勤務需具備有專業知能並遵守標準作業程序,得逕行舉發項目亦受法規保留之限制,相對而言,民眾蒐證交通違規未受法令規範,品質及構成要件良莠不齊,甚或可能變造等情事,並難以事前審查過濾,造成事後認證龐大工作負擔。
⚫ 檢舉蒐證過程不似員警執法需公開執行:員警不論以攔停或逕行舉發採證交通違規,均需採公開執法程序(如著制服、提前告知等),相對而言,民眾檢舉案件之採證過程較為隱蔽,違規當事人無從事前可知被蒐證檢舉情事,亦難以獲得即時改善或提出說明之機會。
⚫ 檢舉人蒐證過程本身亦可能有交通違規情事:檢舉人蒐證過程中,其本身行為是否亦有違規情事難以得知,若檢舉人亦涉及違規,不但同時影響交通安全,亦易引發爭議。

4、 同車輛違規連續舉發:依《處罰條例》第85條之1條規定,針對違反處罰條例第561 有關違規停車、第57條有關汽車買賣業等違規占用道路或第7-2條相關逕行舉發案件等,員警在符合相關規定下針對同一違規事實得連續舉發,例如:超速違規地點相距6公里以上、違規時間相隔6分鐘以上或行駛經過1個路口以上者、違規停車每逾 2 小時者。然而,針對民眾檢舉案件,卻未有連續舉發限制及缺乏明確規範,而產生下列問題:
⚫ 連續檢舉交通違規適法疑義:依《處罰條例》第7條之1規定,當民眾檢舉違規事實屬實時,警察機關應予舉發,對於民眾針對同一違規事實提出連續檢舉,存有適用《處罰條例》第85條之1之疑義,民眾針對同一違規行為連續檢舉,甚或有部分檢舉人以尾隨他車方式連續蒐證,並採多次及分次提出檢舉等情事,致違規當事人連續收到大量告發單,引發民怨。
⚫ 處罰缺乏即時改善效果:民眾連續檢舉交通違規案件,除加重警察機關工作負荷及查(認)證困難,對違規車輛亦無即時導(糾)正違規行為之效果,對於當下交通安全與秩序之改善並無明顯實益。有鑑於此,部分警察機關已提供「申請交通違規簡訊服務」及「違規照片查詢」等服務,用以協助民眾即時知悉車輛違規遭舉發情形,雖立意良善且有助於提醒民眾遭他人重複或多次檢舉等情事,然相關措施仍屬治標作法,無法有效降低民眾惡性連續檢舉等情事,並增加警察機關簡訊費用等行政成本。

5、 檢舉案件查(認)證及處理流程:員警針對不同之交通違規行為及實際狀況依法可當場製單舉發或得以施以勸導或逕行舉發,然而,警察機關針對民眾檢舉案件之查(認)證及處理流程更為繁雜,除依《處理細則》第23條各款應審查是否有不予舉發情形外,如非屬管轄機關時,應移請該管機關處理,並通知檢舉人,必要時得通知檢舉人或被檢舉人到場說明,並將處理情形回復檢舉人,相關處理程序易衍生以下問題:
⚫ 查(認)證過程涉及多次(方)查證:受理機關應負查證並確認違規事實責任,實務上,經常需請檢舉人再補充說明或提供證據資料,據以正確認證違規事實,相較員警舉發案件,民眾檢舉案件之查(認)證過程更為繁複並加重查證之行政負擔。
⚫ 辦理情形回復不滿意案件易再投訴:為確保舉發正確性並保障民眾權益,針對檢舉資料欠缺具體明確等案件應不予舉發,又因受理機關需將檢舉案件辦理情形回復檢舉人,亦常引發檢舉人不滿不予舉發之認證結果而再次檢舉或投訴等情,更加重工作壓力,並難以維護服務滿意度。

6、 員警執法與民眾檢舉逕行舉發案件:員警得以「逕行舉發」之案件應符合《處罰條例》第7-2條所列舉各項當場不能或不宜攔截製單舉發要件,然而,民眾檢舉交通違規並無相關限制,若經認證違規屬實即應予「逕行舉發」,而易衍生下列問題:
⚫ 民眾檢舉交通違規項目較寬鬆顯不合理:員警得逕行舉發項目受《處罰條例》第72 條限制,然而,民眾檢舉違規項目尚無限制,易造成濫行檢舉及較員警得逕行舉發項目更為寬鬆等不合理現象。
⚫ 部分民眾檢舉案件難以逕行認證舉發:部分案件需經監理機關檢驗車輛或需經事故分析等程序是否違反路權規定,難依檢舉資料逕予認證與舉發。

7、 輕微違規勸導裁量權:依《處理細則》第12條規定,員警攔停稽查交通違規,對未嚴重危害交通安全、秩序,且情節輕微,以不舉發為適當者,得施以勸導,免予舉發。然而,針對民眾檢舉交通違規案件,並無相關免予舉發之適用,而易衍生以下問題:
⚫ 輕微違規檢舉案件易招非議:依《處理細則》第22條規定,民眾檢舉違規案件經查證屬實者應予舉發,並無授權針對情節輕微得以勸導、免以舉發之規定,造成對輕微違規過苛處分之非議。

8、 行政負荷與成本:民眾檢舉交通違規雖屬志願性質,惟公路主管及警察機關需增派人員處理增加之行政工作,而衍生以下問題:
⚫ 增加查(認)證負荷排擠勤務運作:主管機關人需審視違規影像或調查證據,耗費大量時間及人力,尤其民眾檢舉案件大量增加下,更易造成行政人力與資源之排擠效應。
⚫ 行政成本與罰鍰增加:民眾檢舉案件相關委外建檔、郵寄送達等費用,在民眾檢舉案件大幅增加下,經常需動用縣(市)政府第二預備金或另行籌措財源支應相關處理費用,加重行政成本。另隨民眾檢舉舉發案件大幅增加有助增加政府交通罰鍰歲入,然可能導致「隨意把民眾當提款機」之非議。
這是檢舉魔人造成的結果.
確實是薦舉魔人造成的結果(胡亂檢舉造成承辦人員超過負荷,最終也只能限制檢舉)
曉得 wrote:
以前聽過在馬路這端亂丟垃圾,
還沒走到馬路另一頭,
已經被人攔下來開出亂丟垃圾罰單,
不知道這種算不算魔人?
對了,
新加坡警察不負責開罰單,
交通違規是陸路交通管理局(LTA)執法人員負責,
環保違規是環境局稽查員負責


新加坡警察不負責開罰單? 交警還是會攔停開單

根據新加坡《 道路交通法》,陸路交通管理局 (LTA) 確定速度限制,交警 (TP) 執行規則和法律。
新加坡警察部隊(Singapore Police Force)
https://www.police.gov.sg/Advisories/Traffic/Traffic-Matters/Penalties-for-Traffic-Offences
Traffic Police (TP)分工上負責對超速違規者採取行動

所謂交通違規行為
常見的交通違規包括(但不限於)超速、非法停車或魯莽駕駛。如果有交通違規行為,將收到交通罰單通知或檢察機關發出的通知,例如:
(1)交警 新加坡警察部隊(Singapore Police Force)
https://www.police.gov.sg/Advisories/Traffic/Traffic-Matters/Penalties-for-Traffic-Offences
(2)陸路交通管理局 The Land Transport Authority (LTA)
(3)住房及發展局(HDB)Housing and Development Board,一個專門建造公共住宅的政府單位
(4)市區重建局 (URA)Urban Redevelopment Authority
都可以開罰單通知
樣本如下 ,就是一張通知文書 (未經法院審判都視為無罪, 是否自行認罪) , 不是台灣直接認定




再根據交通或違規行為的性質,決定必須認罪支付罰金或是出庭受審。
如果收到的通知(1)或交通罰單通知(2)當中註明了有和解認罪的協議Composition,則視為輕微交通違規。可以在不上法庭的情況下解決罰單或通知所需支付的金額。

可以在新加坡 AXS 自助終端機、AXS 網站或透過 AXS 應用程式支付 NETS 或信用卡規定的金額。這種支付和解要約的行為也稱為和解認罪協議Composition。
和解認罪協議Composition是一種法律程序, 透過該程序避免在法庭上受到起訴,從而可能導致其財產被扣押或受到其他懲罰,以換取向當局支付經濟處罰或罰款。
如此達成的認罪協議稱為Composi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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