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bboywind wrote:
就我的理解,論文哥有一個觀念是:
車輛的車速與安全距離不是由駕駛的黃金右腳決定的,而是由固定長度的路段上有多少車來決定的,
所以他會把車輛密度固定(總長度固定),然後用密度去決定安全距離,進而決定車輛車速。
Q車流量= D密度 x V車速
交通密度 D 的增加 會降速 V 這兩者呈反比是 事實 , 我的觀念?

這"交通密度 D"只是 眾多 受迫降速 的原因之一
車速V能多快? 會受限於道路狀況 ,本來就不是 黃金右腳決定的
依據 跟車模型理論(Car-Following Theory)
車流保持 (車...安全車距...車...安全車距...車...安全車距...車...安全車距...車 )行進
交通密度D(Density)=車輛數N(台)/L 區間長(km)

安全車距 區隔/限制/制約了單一車輛前進所產生的 "波(能量波/衝擊波) , 若車距不足, 波動就會連貫 , 一台車傳遞給另一台車 , 一個車群便組合成更大的波動 。
在車距不足這個前提之下 , 前車做什麼? 跟車的後車就只能照做
若有足夠長的車距加以 吸收/中和 , 前車動作才不會傳遞出來影響到面整體車流
道路上不可能沒有"速差"(V2-V1) , 有速差就有 車距變化
車流如同水流及氣流 , 是一種波動
只不過車流不是均質 ,由 車 及車距 共同組成 , 只是車輛不可壓縮, 但是車距可以被壓縮
當V車速往前衝 , 會不會產生動能 , 產生能量波 / 衝擊波 ?
車速 會形成"衝擊波" , 為避免"衝擊波"超出"路權範圍"去侵入它人的路權範圍 , 必須加以限制
因此法律規定有"路權"
車速V當然受制於前方的車距長短 ?
當前方的車距縮小時 , 後方當然要減速拉出車距 , 但臺灣人都很勇敢, 車距不足也硬撐要保持「高速」 ?
這樣反應時間夠嗎 ?
用路人都期望能 快一點到達?但是, 車輛衝出去不必煞停嗎 ?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 94 條
汽車在同一車道行駛時,除擬超越前車外,後車與前車之間應保持隨時可以煞停之距離,不得任意以迫近或其他方式,迫使前車讓道。
法規明文 ,『保持隨時可以煞停之距離』, 依法,這個距離是法規授予供後車煞停專用的,這空出來的路權範圍,其它車不得侵入,供後車煞停專用, 因此, 闖入『供後車煞停專用的空間』, 後車就煞不住了
同樣, Newell's car-following model跟車模型 及 2秒鐘法則(時間車距) ,都是基於車流理論,才轉化為法條上之《安全車距》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九十四條規定: 隨時可以煞停之距離
交通部運輸研究所90.04.24.運安字第900002569號函
一般駕駛人在行進中,突然發現危險情況後即刻採取煞車措施,車輛必須空走0.7~ 0.8秒(反應時間為0.4~ 0.5秒,右腳由加油踏板移至煞車踏板之時間為約0.2秒,踩煞車踏板所需時間約0.1秒),才產生煞車效果(交通事故偵查學,吳明德著)。
煞車停止距離= 空走距離(反應時間+換腳時間+踩入煞車時間) + 實際煞車距離(實際煞車開始作動時間)

前後兩車不可能同時踩煞車 , 當前車煞車時 ,後面的車是不是仍然往前行進, 前車剎車而後車仍在行進?是會消耗掉緩衝的"安全車距",造成安全車距縮短。
有 "安全車距" 則可以當成緩衝 , 吸收了後車往前衝的能量 , 也讓後車有反應時間
車速V不只受制於車距 ? 也受制於 地形起伏 , 道路瓶頸 , 彎道, 大雨大霧天氣變化,隧道, 亮度差異(暫時性視盲)及高度寬度壓迫 視距受限, 交通密度增加 : 受迫降速
道路都是平的嗎 ? 不會自然加速? 或受迫減速 ?
(1)地勢
道路地勢有上坡,產生負的加速度-a ? 車速會變慢! 有下坡, 產生正的加速度+a , 車速會變快, V=Vo+at , 地勢上下坡有加速度, 速度就會有變化
地勢會讓車輛自然加速 或被迫減速 , 速差 會改變原有的車距
地勢: 下坡(加速度a)再上坡(負的加速度-a), 先+a再-a兩者匯集的"凹陷部" 前方上坡處就形成堵塞 ,必然降速

《為何一高湖口竹北常塞車》
https://www.mobile01.com/topicdetail.php?f=294&t=5447362&p=3#68453745
(2)道路瓶頸
道路上有沒有道路瓶頸 ? 會不會有車道縮減 ? 有沒有匯出匯入的車流加入 ?
車道縮減,車流匯入 是不是容量減少,每台車被分配到的車距就變少了 , 車距縮短會受迫減速
(3)彎道

路旁有標示彎道的曲度及半徑 R=480m 速度注意
彎道若不降速, 超出輪胎的抓地力 , understeer gradient (K)為負值 , 車就飛出去了

(4)天氣變化, 視距受限 減速踩下煞車

(5)進入隧道, 有亮度差異(暫時性視盲)及高度寬度壓迫 , 視距受限 減速踩下煞車

(6)交通密度增加 : 受迫降速

(7) 『車流擾動』
車輛不依據路權 , 侵入它人的路權範圍內, 造成它人踩煞車 , 這煞車的"波動"往後傳遞而引發"車流擾動"
並不是擠在內車道上 行車時隨時專心,與前車保持安全距離? 就能避免不發生 "衝擊波" 擾動到車流 ???
安全車距 區隔/限制/制約了單一車輛前進所產生的 "波(能量波/衝擊波) , 若車距不足, 波動就會連貫 , 一台車傳遞給另一台車 , 一個車群便組合成更大的波動 。
在車距不足這個前提之下 , 前車做什麼? 跟車的後車就只能照做
若有足夠長的車距加以 吸收/中和 , 前車動作才不會傳遞出來影響到面整體車流
道路上不可能沒有"速差"(V2-V1) , 有速差就有 車距變化
"速差"(V2-V1)
車流如同水流及氣流 , 是一種波動
只不過車流不是均質 ,由車 及車距 共同組成 , 只是車輛不可壓縮, 但是車距可以被壓縮
當V車速往前衝 , 會不會產生動能 , 產生能量波 / 衝擊波 ?
車速差值 會形成"衝擊波" , 為避免"衝擊波"超出"路權範圍"去侵入它人的路權範圍 , "車速"必須加以限制
如果同車道無法 與前車保持安全距離? 就是需要多一個車道 !換一個有車距的車道去 →超車
"超車"這種前後車互換 "位置" , 前車變後車, 後車變前車的行為
經過這種 "置換", 才會把慢車拋在後面, 讓(V2-V1) > 0
為何要補滿外車道?讓出空下來的內車道空間(超車道)就是用來吸收 "突然增加的車流量" 及莫明奇妙的能量波(衝擊波)
車速與安全距離當然不是由駕駛的黃金右腳決定的
bbboywind wrote:
他無法讓車輛車距拉大再去提升速度。
所以他可能無法理解,為什麼中線時速88的車輛安全距離卻要維持30m。
因為就他的理解這就是密度所以距離就是30m。
他的理解?
無法理解

明明 這是法律規定的 ! 高管規則6 車速88km要保持44m車距 , 不是30m !
保持 的意思 ?
密度 D 不是單位長度內的車輛數目嗎 ?
不然那是什麼 ?
因為車流不是如水流的均質 , 是以一台台車為單位所組成 , 當車流密度增加時, 車身不可壓縮改變, 但車距會被壓縮而改變, 車距自然能代表密度!
車距拉大再去提升速度 ? 看不懂 ?
兩車之間的車距受到 兩車速度差值(V2-V1) 的影響
前車快後車慢 (V2-V1) =+ a , 速差 >0 才能拉開車距
前車慢後車快的(V2-V1)=-a 速差 <0,這是負的加速度, 作用於車流上是產生衝擊波
必須前後車互換 "位置" , 前車變後車, 後車變前車的行為
經過這種 "置換", 才會把慢車拋在後面 , 才不會產生 衝擊波
這個前後車互換位置的動作就是『超車』
快車經由一條左側的繞道 , 繞到慢車的前方
但是在臺灣國道有"超車"這種東西嗎 ? 違反整體車速由內向外遞減, 右線超車的左(內)慢右(外)快的 稱為 非法超車 undertaking , 這不是超車overtaking
bbboywind wrote:
但是正常的駕駛應該是可以,我跟前車安全距離太短了,所以我放慢速度拉大安全距離再把車速提升回了。
這樣我就可以時速88但保有45m的距離。
實在看不懂 ?我放慢速度拉大安全距離 ?
正常的駕駛應該是可以 ?
難道
(1)以為所有車流是處於 LOS A, B, 的 F 自由車流 ? 是有足夠車距的F自由車流,才有道路空間能自由加速減速 !而不發生"受迫降速"的道路狀況 ?
幻想道路上沒有 LOS C 和 D 的同步車流? 後車不會被前車制約車速 ? 也沒有 LOS E 無車距停止前進的壅堵車流存在 ?
以為黃金右腳踩下去 ? 車速就能是多少?
(2)如果現況是前車88 ,車距30m ,若您放慢速度也是88 ? (V2-V1=0) 車距不會有變化 , 是要降更低 88以下才可能拉出車距
再把車速提升回 ? 前面那的88的路隊長還在 , 加速又把車距追回來30m了
沒有經由『超車』辦得到"快車和慢車互換位置", 將路隊長換到後面去嗎?
不懂為何不能依照法規行車 ? 法規是外車道滿了才進入內車道超車? 超完讓出超車道,補滿外車道無車空間 !
必須要車流中每一台車都同時遵守規則行車
問題是臺灣國道是集體不遵守規則
自創規則 ?
8-1-3 但書 明文單一 "最高速限" , 是捨去"最低速限"的意思←速限這種限制,卻以反邏輯說成"可以"無路權"佔用? 拿遵守義務去侵害它人使用道路的權利 ?
大家都希望最快到達目的地, 當然這是人性, 但 滿足了個人的私心 , 整體車流的次序已經蕩然無存
不超過路隊長到路隊長前方, 不和路隊長互換位置? 讓慢車的路隊長在後方? 不知道 這樣我就可以時速88但保有45m的距 如何辦到 ? 因為整體車距總量就是不夠 !
以為自己 『放慢速度拉大安全距離再把車速提升回』? 自己的車距拉滿就好 ? 後方的車呢 ? 更前方的車呢 ?
這樣 『放慢速度拉大安全距離』對於還沒有同步反應,沒放慢車速的後車而言, 前車如此突然放慢速度? 前方拉開車距?後方呢 ?速差V2-V1=-a是負值 , 對後車而言,這是相反的車距縮小 , 衝擊波發生作用在整體車流上
﹝放慢速度拉大安全距離再把車速提升回了﹞造就了這台車忽快忽慢?急衝又急煞 生了衝擊波 ? 方便了個人 , 但對整體車流(其它大多數車) 而言 ,這叫車流擾動 !
個人要飆要105km 能縮短行車時間, 但是對於 台61 這樣 有平面路段, 有紅綠燈 的公路 , 它所提供的全體車流速度是全數降低的 !
所以我放慢速度拉大安全距離再把車速提升回了。
這樣我就可以時速88但保有45m的距離
交通學上有個布雷斯悖論Braess's paradox , 正好能說明 ,台61 , 應該走 內車道 還是 走 外車道 節省時間 ?
布雷斯悖論 擴及對NBA球星Patrick Ewing派屈克·尤因的觀察"尤因效應" ,當該球員被交易或受傷時,外界普遍認為球隊將徹底崩潰,但事實上球隊卻能保持甚至提升戰績。
布雷斯悖論Braess's paradox是1968年由德國數學家迪特里希·布雷斯提出的一個悖論,它是指在一個交通網絡上增加一條路段反而使網絡上的旅行時間增加;這一附加路段不但沒有減少交通延滯,反而降低了整個交通網絡的服務水準。
布雷斯悖論以下圖中的交通網 說明,
有4000輛車打算在其中路上通行。通過的時間從起點到A點和從B點到終點均是路上車的數量除以100,而從起點到B點和從A點到終點均是固定的45分鐘。如果近路(超車後不離開)不存在(即交通網上只有4條路),從起點→到A點到→終點需要的時間是 A/100 + 45
而從起點→到B點→到終點需要的時間是 B/100 + 45

因為理性的司機都會選擇較短的路,如果其中一條路的通過時間較短,是達不到"奈許均衡"點的。
因為有4000輛車, 走A 路徑 + 走B 路徑 = 4000 車
可以解得平均 走A 路徑 =走 B 路徑 = 2000 車
如果拿來說明 快速道路上, 走 內車道的車及走外車道的車
如果依照規則 ,車速不是比前車快就是比前車慢 , 機率是 各1/2
車速比前車快就走超車道 超車 , 車速慢就留在外車道 機率 各1/2 就是各2000車 , 於是雙方都達到納許平衡
二條車道, 正常的理性分怖, 是有一半的車在超車 , 另一半是被超車 ,
走 內車道的車所花費時間 t=T/100 , 若進入超車道的車越少 , 通行時間 t 就越快 , 此時走超車道比走外車道來得快!
進入超車道的車2000車 , 這2000台車通行時間 t 能縮短到 20分鐘
但是法規規定是超車後就要離開 , 去走外車道固定時間是 45分鐘 , 這樣每條路徑的平均通過時間都是
2000 /100=(20分鐘) + 45 = 65 分鐘
現在假設開通了一條近路(如虛線所示, 容許不超車也走內車道 , 全程超車道)
在這種情況下,所有的司機都會選擇從起點到A點(超車道)這條線路,因為就算所有的車都走這條路,通過時間也不過40分鐘,小於起點到B點( 外車道)的45分鐘。
到達A點(有安全車距應該回外車道)之後,所有的司機都會選擇從用接近0的時間行駛到到B(再續行內車道,不回外車道)再到終點,因為就算所有的車都走這條路,通過時間也不過40分鐘,小於A點到終點(外車道)的45分鐘。
這樣所有車的通過時間是4000/100+4000/100=80 分鐘,比不存在近道(容許非超車行駛內車道)的時候65分鐘還多了15分鐘。
原先是一半路程走超車道,另一半路程走外車道的行車65分鐘的路線(起點→A超車道→終點;起點→B外車道→終點),
在所有4000車都走起點→A超車道 所花費的時間, 比起一半2000車走內車道的20分鐘,已經增為40分鐘 , 就算回到外車道,全數時間都變成了85分鐘。
如果大家都約定好不抄近路(不超車就離開),那麼大家都可以節約15分鐘的時間。但是,由於少數駕駛人總是能從抄近道(全程走超車道)上獲益(通行時間變短),所以這種交通規則約定(有安全車距回原車道)是不穩定的,進而吸引所有車都去擠內車道?內車道就因為壅擠而更耗時
如此,所有路徑行車時間都增加的"布雷斯悖論"便出現了。
herblee wrote:
不是締約國 ?
請看聯合國的網站
https://treaties.un.org/pages/ViewDetailsIII.aspx?src=TREATY&mtdsg_no=XI-B-19&chapter=11&Temp=mtdsg3&clang=_en
不相信我國有簽過? 簽約國沒找到 , 那是"被消失"
往下看 End Note ,就能找到了
我將你提供的連結餵給chatgpt,得到以下的結論:
=====
你指出的這個 聯合國條約集(UN Treaty Collection) 頁面確實是關於《維也納道路交通公約》(Vienna Convention on Road Traffic, 1968 年)之狀態報告。
但從文件內容來看,沒有明確顯示 “中華民國(臺灣)” 在該公約之簽署/生效名單內。以下是我對於你的疑問的整理與說明:
📄 條約文件的重點
該條約於 1968 年 11 月 8 日簽署。
在該聯合國頁面「Status」裡面,列出了目前的 「Signatories」與 「Parties」名單(簽署國與締約國/加入國)
該頁面目前 並未將 “Republic of China (Taiwan/中華民國)” 作為一個獨立被承認的簽署國或締約國出現在名單中。
❓ 為什麼會有「1969 年完成簽約」這樣的說法?
可能有以下幾種原因或誤解:
「簽署代表身份」與「締約/加入」之間不同:
簽署(signature)不等於締約(ratification / accession)或生效。某些國家可能簽了但從未完成批准/加入。
就算有資料指出「中華民國曾以某形式簽署」也並不代表它成為條約的「締約國」。
條約集裡「中國」的相關記錄
在聯合國條約集的「Historical Information」部分有說明:中華民國在聯合國代表中國直到 1971 年為止。
因此即便中華民國在早期國際條約中以 “China” 名義參與,也可能在之後因國際法地位變化而被視為「不再有效」或「中止」的狀態。
不同條約、不同公約的混淆:
你提到「1969 年已完成簽約」可能來自其他資料或條約,而未必是這個 1968 年維也納公約。
例如,在 “Convention on Road Signs and Signals” 的頁面上,有一句話:「3 Signed on behalf of the Republic of China on 19 December 1969.」
注意:那句話是關於 維也納道路標誌與信號公約(Vienna Convention on Road Signs and Signals, 1968),而不是「道路交通公約(Road Traffic)」。所以可能是被誤引用或混淆了兩個不同的條約。
✅ 我的結論
根據我查到的資料:
雖然你提到的條約網頁是正式的,但在該頁面裡 並未將台灣/中華民國列為該《維也納道路交通公約》的簽署或締約國。
換句話說,無可靠證據顯示中華民國在該公約中為有效締約國。
因此,先前我所說「台灣不是締約國」仍舊成立。
herblee wrote:
《為何一高湖口竹北常塞車》
https://www.mobile01.com/topicdetail.php?f=294&t=5447362&p=3#68453745
問題癥結就是 新竹縣市【缺橋】,導致中山高- 短途佔用長途車道
(中山高旁~新竹縣市【跨橋計畫】銜接 縣政二路附近)
交通部高速公路局 (101年8月)
https://www.freeway.gov.tw/Upload/research/201305/%E7%AC%AC6%E7%AB%A0.pdf

竹科是全台繳稅大本營 ! 交通大塞車塞至中山高(短途占用長途),至今缺橋,沒捷運...
中央卻把資源挪用, 寧願挖十座山岳隧道 ,蓋北宜高鐵...
卻不解決替台灣賣肝賣命拚經濟...繳稅大戶的交通困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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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erblee wrote:
是哭笑不得,105km和50m車距都不是車道之使用權利。明明行駛那一個車道是依據路權,法律規定的超車道路權是「速差」,不是絕對車速多少公里!內側車道也不稱爲快車道!車距在所有車道都要保持,此非路權.(恕刪)
你到底是在講啥啦?
105表速 GPS99 速限90啊
我開了99我跟內線前車維持50M
你很難理解?
外線都是GPS不到90又不保持安全距離的
才會出現內線全都是錶100以上一直持續前進
外線也是維持錶8X持續前進
根本就沒有塞車啊

herblee wrote:
請問有取得超車道路權嗎?遵守速限是所車道的「遵守義務」,此義務根本無關內側車道之「使用權利」!講了全篇的超速?卻和是否能使用該車道完全無關?請問超速問題到底和「路權」有什麼關係?(恕刪)
你別再跳針了啦
我就不想開GPS 80在外線排隊
所以我進去了內線一路開GPS 99
兩道從頭到尾也沒塞車
外線持續保持錶80跟那可憐30m
內線持續保持錶100跟50m
你是不是到現在還沒理解別人在講啥?
我是要取得啥?
按照你的觀念我是要不斷蛇行不斷插入80的30M裡面嗎?
至於那些GPS破百的逼車仔在想啥我就搞不懂了
因為那些逼車仔連一般道路也這樣玩
我已經是全台灣都+10的人了
還是常常遇到+更多的逼車仔

bbboywind wrote:
你這是甚麼邏輯啊?還一堆自行腦補!?
如果是反串要說捏! 我是沒看出來啦!
車距本來就是依據前車的位子來抓的,哪裡規定或是教導過是看隔壁車道?
你要不要補充說明一下,我也好學學新知識!
隔壁車道變換車道前沒注意其他車輛,那是誰的問題?
這是變換車道的車子問題,並不是在自己車道上直線開的車輛問題!
邏輯清楚一點囉!
不然照你這邏輯,你怎不說路上飆仔這麼多,他們有看到你嗎?所以乾脆你別出門好啦。
(還是你就是出門當飆仔的? 這句是來亂的!)
通篇裡我有說到變換車道不用管隔壁後面的車嗎?
我根本沒說,你自己在腦補甚麼?人最喜歡把自己的行為套在別人身上,所以不要把自己的行為說出來啊!!
通篇我講了四次「交錯」,要跟隔壁車道的車子交錯。
你卻自行腦補喜歡並排。
你是不識字?還是你是回文不看文章的沒禮貌寶寶呢?
回文前先看清楚才是好寶寶喔!再練練吧!
隔壁車道變換車道前沒注意其他車輛是別人的問題啊
抓與前車的車距不用管隔壁車道的車這是你自己講的啊
這意思不就是你變換車道沒在管隔壁車道的動向嗎?
還是你變換車道不必抓車距?
這不就和那些喜歡並排的人一樣嗎



諸葛小花 wrote:
我只知道台灣人很愛當鴕鳥
且在網路上又很愛詭辯
我前面就說了我也是超速仔
台61速限90 我開錶速105 GPS99
我的GPS=導航王
且某些隧道前方也會有政府設立的測速顯示當前車速
我每次經過也都比對過
該告示牌跟導航王0誤差
導航王99 告示牌就是99
不可能只有台中人遇過這種告示牌
也不可能只有我這人無聊跑去核對
但鄉民就是想繼續開GPS100以上狂飆而已
反正永遠都用下面粗體字帶過
可以不用科學儀器就認定其他車是超速. 警察都還要依賴認證過的儀器來確認哩
內線路塞都只認定比他快的就通通是違規超速飆車仔勒
台灣人超速後還很理直氣壯呢
好喔, 你看看法官會不會聽信你宣稱你的GPS 速度 就可以證明你的速度是 有法律依據的
警察認證一台車的速度都還要經過實驗室校正的科學儀器勒, 你說啥就是啥?!
